三 徐谓礼《转奉议郎告》的复原 徐谓礼文书出土时,共包成两札,告身两卷与敕黄一卷为一札,印纸一札。其中第一札的告身与敕黄均是由多幅文书粘连而成。第一卷的录白告身,长达5.08米,共有告身八通,系由三幅文书拼接而成。《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将此卷文书图版分剪为25图。其中第一幅至第三道告身之22行(图1—8),第二幅起自第三道告身之23行至第五道告身之27行(图9—16),第三幅起第五道告身之28行至第八道之第9行(图17—25)。 整理者正确地指出三幅文书的拼接是错误的,(38)三幅文书在拼接时顺序出错,将第二幅与第三幅的位置前后颠倒,三幅文书的两个拼接处出现了错误文字。为此整理者在做了录文之后,对第三、八两道告身文本做了复原,附于文书录文之后,即《录白告身·附录》之“复原文本一”:《绍定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转宣义郎告》,与“复原文本二”:《嘉熙四年正月十一日转奉议郎告》。(39) 观察整理者的复原,是通过调整了原先拼接错误的第二、三幅文书的顺序而自然形成。根据正确的拼接,第一幅第三道告身的22行(图8)下接第三幅第五道告身的28—33行(图17),成为复原文本一;第二幅第三道告身的第23—35行(图9—10),上接第八道告身的第9行(图25),成为“复原文本二”。除了两幅文书的次序调整外,其他方面如具体到每道文书的文字、顺序等则无一改动。 关于复原,首先因为文书的拼接错误直接影响到的是三幅原始文书之末的第三、五、八道等三通告身文本出错,故而既然是“复原”文书,那实际上瘦身后的第五道告身亦应有一复原文本。其次则是复原后的第八道告身,即“复原文本二”依然是存在问题的:最大的问题是复原后的文本缺失了整个的奏抄过门下审核后进入画闻的环节。 首先我们将整理者复原后的第八道告身移录如下: 复原文本二 嘉熙四年正月十一日转奉议郎告(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二五、九、一○) 1.尚书吏部 2.磨勘到通直郎新添差通判建昌军兼管内劝农营田事徐谓礼, 3.右壹人,拟转奉议郎,差遣如故。 4.少傅平章军国重事益国公臣行简 免书 5.左丞相臣宗勉 免书 6.右丞相臣嵩之 都督 7.参知政事臣佀 8.尚 书 阙 9.户部尚书兼臣岩之等言 10.正月十一日午时都事童 受 11.司农卿兼左司颜 付吏部 12.吏部尚书 阙 13.户部尚书兼 14.吏部侍郎 阙 15.告:奉议郎添差通判建昌军兼管内劝农营田事徐谓礼,计 16.奏,被 17.旨如右,符到奉行。 18.主事蔡 良佐 19.权员外郎 公许 令史全 文炳 20.书令史顾 佑 21.主管院 22.嘉熙四年正月十一日下 此件告身为徐谓礼经由吏部磨勘,自通直郎转奉议郎,为奏授告身。徐谓礼告身中奏授告身计有第三、四、七、八、九、十这六道。将此复原后的第八道告身与其他五件奏授告身比对,很容易发现自第9行“等言”至第10行尚书省吏人承受文书之间,阙失了很多内容。今以此道告身前后之第七、九两道相关部分表列如下: 由表3比较可知,复原文本二的主要缺失有二:首先是奏抄不全,缺失奏抄结语及奏上门下省部分;其次是过门下后的审核与进入画闻环节全部缺失。 奏抄结语部分,因为不知此件奏抄为单人抑或是多人拟官,姑且以单人考虑,则缺少“谨拟如右,谨以申闻,谨奏”之语。 奏抄所上之日期与吏部郎官签署。因为尚书省承受门下所下御画后的奏抄是在嘉熙四年正月十一日,参照其他告身上门下与付尚书省之间的时间间隔,(40)推测奏抄上门下的时间可能为嘉熙三年十二月。至于签署郎官则为后面出现的“权员外郎公许”,当为程公许。(41) 此后则是过门下后相关官员的读、省、审以及签署环节。嘉熙三年后期至四年前期出任给事中者,史料中遍检不获,嘉熙四年后期则有钱相,则嘉熙三、四年之际当书读者还是以钱相的可能性最大。(42)自宁宗以后的给事中多为六部长贰兼官,此处书读者亦必为兼给事中某人读。 由此,此道告身“等言”之后缺失的部分大致为: 1.谨拟如右,谨以申 2.闻,谨奏 3.嘉熙三年十二月 日(著作佐郎)兼臣程 公许 上 4.郎中阙 5.兼给事中臣钱相 读 6.参知政事臣游佀 省审 7.右丞相臣 嵩之 都督 8.左丞相臣 宗勉 免书 9.少傅平章军国重事益国公臣行简 免书 正如整理者所指出的,录白告身第一卷错误的拼接次序“实为原貌”,那么纠正了拼接错误之后,理应得到一个关于第八道告身的正确的“复原文本”才对。结果“复原文本二”竟然并不是真正的文本复原,这自然不是徐谓礼此道告身真本的复原,是不是复原到了书手录白此道告身时的“原貌”亦未可知。其可能性无非两端:抄手漏抄;或者抄手不误,后来如出土之后续有损失。如果抄写无误,那么这些“遗失”的内容可能抄录的地方可以是第二幅之末,或者第三幅之首。这个时候三幅文书各自的具体尺寸对于我们厘清此问题是有意义的,不过整理者未曾说明。三幅文书的长度总为508cm,如果以图计算,则总25图,三幅的图版数分别为8、9、8图,但第二幅的第21图仅三行,则三幅应该是尺寸大致相同的纸张。如是连续抄录没有遗漏,则文字出入最大的应为最后一幅。故而猜测三幅文书在出土后并没有续有损失,书手漏抄此十行文字的可能性最大。如此,则整理者的“复原文本二”可以说是恢复到了书手所录的“录白告身”的“原貌”,但并非徐谓礼告身原本的复原。这也提醒我们,因为并非原本,而只是书手个人的“录白”,因而对于全部徐谓礼录白文书中的使用当持审慎的态度。毕竟因为书手个人的原因,漏抄、误抄,甚至改动的可能性无论如何都是不低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