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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岳麓简“秦更名令”看秦统一对人名的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 孙兆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岳麓秦简有一条涉及黔首、徒隶更名的律令简文,可称之为“秦更名令”,涉及的对象是平民、刑徒和奴婢。因此,秦统一后的“秦更名方”所见“诸官[名]为秦,尽更”法令当在“秦更名令”之前颁布。作为新政治形势下的更新制度、更新名物之举,上述两种有关人名法令的颁布从客观上维护了先秦礼制,这也许反映了秦统一后在制度更新的血液里含有旧的成分。
    关 键 词:秦更名令/秦统一/人名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秦统一及其历史意义再研究”(14ZDB028)
    作者简介:孙兆华(1986- ),男,山东淄博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在秦完成统一的历史大潮下,人名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色彩。以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出土文献所见人名为视域,可以发现秦统一对于人名产生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岳麓秦简有一条涉及黔首、徒隶更名的律令简文(本文称之为“秦更名令”①),对于研究这一历史变化影响意义颇大。
    此前涉及岳麓秦简“更名令”的文字仅见陈松长《秦代避讳的新材料——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一枚有关避讳令文略说》[1]257-259和游逸飞《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选释》[2]68~90的一部分,本文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讨论。
    岳麓秦简律令文书部分的一条简,编号2026,记录了有关秦人更名的法律规定:
    ●令曰:黔首、徒隶名为秦者,更名之。敢有弗更,赀二甲②。
    这条秦令是统治阶层在国家控制中涉及人名管理的内容,是秦汉人名研究里甚可宝贵的一条材料。这条秦令颁布的时代是何时呢?我们首先想到了与“黔首”称谓有关的这条史料,《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初并天下……更名民曰‘黔首’。”[3]239这在岳麓秦简《奏谳书》中可见实证。有学者指出:“第二类案例中存在一些在秦始皇兼并六国之后被删改的地方,可知第二类编写时间正好跨越秦王政至秦始皇的时代分界。例如简167称‘民大害殴(也)’,简147有同文,将‘民’字削掉,留下大约一个字大小的空白,即‘同、显大害殴(也)’,而简148则将‘黔首’两字挤到一个字大小的简面上,称为‘此黔首大害殴(也)’。……上述削改处似与秦国统一的诸种改称有关。”[4]2、181-182、190
    但“黔首”一词并不能作为断代的一个标志。“秦王初并天下”,指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及其稍后一段时间。此时,全国范围内更名民为“黔首”,而此前“黔首”一词在战国时期被广泛使用③。所以由此并不能说“秦更名令”是颁布于秦统一之时。但是,由下文可知,“秦更名令”确实是在秦统一后颁布实施的。
    “秦更名令”中的“黔首”指代的人群范围是什么?也许在具体语境、不同时期里的“黔首”指代的对象不同④。对于《秦始皇本纪》中的“更名民曰‘黔首’”,有学者认为指的是各种自由人。[5]或以为“严格意义上的‘黔首’,指不能服冠的无爵平民和徒役”。总之,将“更名民曰‘黔首’”和“秦更名令”里的“黔首”看成是与高爵者、官吏等特权阶层相对的一般平民,应该是可以的。在这个意义上,“黔首”和一般情况下的“百姓”“民”对等。徒隶,学界则一般以为是指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⑤。可见,此条秦令涉及的对象是平民、刑徒和奴婢。
    为何“秦更名令”不含“吏”等特殊群体?有学者认为:
    秦代有关避讳的规定,也是有等级规定的。这里所划定的范围是黔首和徒隶两大类,也就是说,它是针对没有什么社会地位的一般百姓和徒隶而设定的。因此,如果是有爵位之人,可能就不受此令文的约束了。[1]
    即认为“有爵位之人”等特殊群体的人名中有“秦”字可能不需改。
    或认为:
    百姓、刑徒、奴婢要避“秦”为名,官吏更应避讳,秦更名方正为其证。参照岳麓秦令,木方本条当为省写,原文或作“诸官‘名’为秦,尽更”,其意指所有秦朝官吏的私名若有“秦”字,均须更改。[2]78
    所谓“秦更名方”是秦统一后所更替名号的一份历史记录,此木方并非正式诏令或文书,而是迁陵县的官员从各种诏令、文书里摘抄出来的名号更替汇编⑥。所见的“诸官[名]为秦,尽更”,是指里耶8-461号秦牍第一栏第十七列的内容,原释文作“诸官为秦尽更”。[6]156“名”字是学者补释的。若这种补释无误,那么“诸官[名]为秦,尽更”是否可以解作“所有秦官吏的私名若有‘秦’字,均须更改”?答案是肯定的。
    在这里“官”的解释很重要,而作“官吏”解更合适。“官”在秦汉时期有“官署”或“官职”“官事”的意思。如在同一牍上第一栏第十二列所谓“□如故更废官”[6]156的“废官”,传世文献如《汉书》常见“修废官”“朝亡废官”,[7]955、1117这里的“官”当作“官署”或“官职”“官事”解。又如居延汉简所见的“甲渠候官”的“官”即为“官署”之意。在另外一些情形下,“官”也可作“官吏”解。游逸飞认为:“里耶秦简J1(9)981‘田官守敬’说明‘官’字有时亦指官吏,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学者虽对‘为吏’、‘治官’的意涵尚有争论,但皆同意‘吏’、‘官’、‘黔首’均为人群之称,‘官’为‘官吏’之意。”⑦
    根据对象不同,部分秦法令的颁布可能有一个从特殊群体到下层人群的顺序。《史记》保存的秦史记录可见以下几条史料,[3]200,708,288或许由之可推知这个顺序。
    秦简公六年(前409),“令吏初带剑”。(《史记·秦本纪》)
    秦简公六年(前409),“初令吏带剑”。(《史记·六国年表》)
    秦简公七年(前408),“百姓初带剑”。(《史记·秦始皇本纪》)
    以上前两条材料所述相同,都是说战国初期,即秦简公六年(前409),“令吏初带剑”;第三条材料“初带剑”的对象则是“百姓”。前后两年先后令“吏”“百姓”“初带剑”在《史记》中的多次记载,学者历来有不同看法。或以为确实是两次法令分别令“吏”“百姓”“初带剑”⑧,或以为是一个事件的多次记录,“吏”“百姓”指的是同一个群体⑨。考虑到第三条材料的特殊性以及秦史年代的问题⑩,产生这样的分歧就很自然了。这里把“百姓”视作“平民”或“黔首”解。以上三条材料说明,秦简公时期曾先后令“吏”“百姓”带剑。
    由上可见,既然战国初期秦就有对于“初带剑”从上到下的颁令次序,秦统一后又有“秦更名方”言及“诸官‘名’为秦,尽更”,那么或可推知:根据对象不同,部分秦法令的颁布可能有一个从“吏”等特殊群体到“百姓”或“黔首”“徒隶”等下层人群的顺序;进而,吏“名为秦者”可能先于“黔首、徒隶”已更名了;由下文可知,“秦更名令”颁布于秦统一后,那么此令当后于“秦更名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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