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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经济史研究》 郭睿君 李琳琦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中人报酬主要有银两、宴请和物品三种类型。本文通过对清代徽州契约文书的整理和分析得出,中资占交易总额的比值一般在2%—10%之间,尤以5%左右的居多,且清前期的比值略低于清中晚期。该比值的确定,与中人和契约双方的关系及其发挥的作用均有关联。中人报酬由哪一方支付带有不固定性,主要依据“成破”双方的经济地位以及对契约合同的遵守情况而定。在大多数情况下,获取报酬并不是中人作中的动因和目的。
    关 键 词:清代/徽州/中人/报酬
    作者简介:郭睿君,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李琳琦,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六百年徽商资料整理与研究”(批准号:13GZD088)、安徽大学徽文化传承与创新2015年开放招标资助项目和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在频繁的商业经营活动中,徽州人孕育出强烈的契约意识。作为契约的第三方,“中人”成为契约成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遗存丰富的徽州文书中,亦充分体现出传统徽州社会“无中不契约”的现象。梁治平在其著作《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说:“就清代而言,中人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极其重要,而且在习惯法上,他们的活动也已经充分的制度化,以至于我们无法设想一种没有中人的社会、经济秩序。”①学术界对“中人”问题多有探讨,如:陈明光、毛蕾《驵侩、牙人、经纪、掮客——中国古代交易中介人主要称谓演变试说》,②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③李桃、陈胜强《中人在清代私契中功能之基因分析》等,④对于“中人”称谓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⑤叶显恩、杜赞奇、梁治平、吴欣、滋贺秀三和岸本美绪等,对于中人身份问题表达了不同见解;⑥蔡志祥《从土地契约看乡村社会关系》、⑦赵思渊《十九世纪徽州乡村的土地市场、信用机制与关系网络》、⑧吴欣《明清时期的“中人”及其法律作用与意义——以明清徽州地方契约为例》等,⑨对契约双方与中人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对于中人作用与职责的探讨,学者们大致趋同于中介、见证、保证和调解四个方面。⑩至于中人的报酬,管见所及,学术界对此虽有关注,但现有研究成果多以土地买卖及典当等契约研究的附属而存在,并非以主体身份出现,故缺乏全面和深入的系统性探究。(11)本文将主要利用清代徽州的相关契约文书,试图对徽州中人作中是否获取报酬以及报酬类型、报酬占交易额的比重、报酬的支付方和中人作中的动因等问题予以澄清。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中人”是否获取报酬
    “自唐宋以后,契约一般不写对中保人致酬事,但致酬事一直是存在的,有用宴请的形式,也有送银钱的。送给中人的叫做‘中礼银’,送给代书人的叫做‘笔资银’”。(12)目前所见清代徽州文书中,关于中人报酬的记录不是特别多,但致酬事的习俗应该是广泛而普遍存在的。及至民国,黟县知事调查中仍有债权人出中资的记录。(13)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广泛而普遍存在”,并非指每场交易都会对中人致酬事,且每份契约文书均有相关记录,而是指这种现象作为一种习俗,在民间社会广泛而长久地存在着。
    笔者从《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14)、《徽州文书》第1辑卷1—卷5(15)、(新安)《遗爱堂征信录》(16)、(新安)《惟善堂征信全录》(17)、(新安)《笃谊堂征信录》(18)、《歙县馆录》(19)、(新安)《思义堂征信录》(20)中,整理出关于中人报酬的明确记录共187条。其中,有28条出自《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11。该卷所载《合同文约誊契簿》和《嘉庆祁门凌氏誊契簿》的首页分别注有:“嘉庆二十二年岁在丁丑正月,凌荣春抄誊合同、分单、拚约,各行立号,订上于后,立旦。计开各行题号于左,再查验明”(21)“嘉庆二十四年四月凌荣春誊录众契于上,日后详明查契,其真契天春公收,系长子宗富收领”。(22)这两份誊契簿包含了数量可观的中资和酒酬记录,(23)其内容如下:
    立兑换契在城汪赤山祠、秩下经首人龙文等。原有承祖买受三四都八保,土名小塘坞口,月字七百八十一号,计田八十步零四分,折实租贰秤。其田系在明华、明富、记鸾等屋旁边,猪鸡耗散,因佃辞田不种。经管首人向凌姓理论,凭中劝谕,凌姓自愿将自己买受八保土名牌坵,月字八百六十二号,计丈田一百二十步,折实租叁秤整,两姓自愿兑换。其小塘坞口凌姓管业,其牌(坵)汪祠管业,各无异说,各收各推。今欲有凭,立此兑换契存照。
    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初八日立兑换契汪赤山祠等
    秩下经首人:汪龙文
    中见:汪上临 代书
    真契明笔收。外贴银六两付汪又兆、上临、圣表、来仪、摇万五人收领照派。又外去银五两汪圣表、汪又兆、汪摇万三人私得,此银亦不公。又去银一两德章中资。又去银二钱德云中资。又用银七钱五分酒酌。共用银二十三两,各派银七两六钱六分六厘。又四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同汪姓扒小塘坞口与牌坵二处税,三人当即用去钱一千五百文,其汪姓扒税之钱未出一文。(24)
    立兑换田皮契人凌记旺,今有承祖阄分田皮一坵,坐落八保,土名小塘坞口,计田三分。因叔祖房弟迁居做造屋宇在于旁边,猪鸡耗散,自愿将田凭中面出兑与叔祖明华、明富、房弟记鸾三人名下,前去做屋管业。明华将自己买受土名合坵靠山田皮一坵,计田六分,明富将自己承父阄分土名晏坑口田皮六分,记鸾将自己买受土名黄家坞口田皮八分,三人共田三号,出兑与记旺名下前去耕种、交租管业。自兑之后,无得增减反悔,仍依此契为准。今欲有凭,立此兑换契永远存照。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二十日
    立兑换田皮契人:凌记旺
    代笔中见:房兄记龙
    其兑换契明华收去,又去中资钱一百八十文,各派出钱六十文。(25)
    可以看出,这两份文书后的批注对原契所在地,中资、酒酬等各项钱两以及各项支出情况进行了记录。另有46条记录出现在《康熙黟县李氏抄契簿》《乾隆休宁黄氏置产簿》《乾隆休宁黄氏抄契簿》和《胡廷卿立〈收支总登〉》这些契约抄本中,42条出现在各年《分置产契价中资过户印契总登》中,其余71条以“再批”“又批”的形式出现在《徽州文书》各归户文书中。这表明一般情况下会为中人提供报酬,只是习惯上不在原合同契约中注明,而是由契约人在誊契、账簿中予以记录,或者在契约签订后以批注的形式说明。《清道光二十六年卢加兆立加典茶山约》显示,卢加兆因急用无措,以九九大钱4 000文将茶山加典给吴,契约后注明“再批:无中无酒”。(26)之所以批注“无中无酒”,恰恰也表明中人和酒酬已是约定俗成的定式,当出现特殊情况时,反而需要特意标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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