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酬的支付情况 中资、酒酬等由谁来承担?学术界对此尚未形成较有说服力的结论,(35)对于徽州的情况也涉及不多。刘道胜认为,徽州典当契约的“中人”报酬主要由当主支付。(36)俞如先则以清至民国福建闽西为视点,指出中人报酬一般先由承典人代垫,出典人回赎之日除了将典价归还外,还须将“中人”报酬一并还给承典人。(37)笔者从《徽州文书》第1辑第1—5卷中整理出10户文书,分别为:《邱氏文书》《胡氏文书》《查村江氏文书》《汪氏文书》《程氏文书》《查氏文书》《金氏文书》《吴氏文书》《丰登江氏文书》《余氏文书》。这些文书均为归户文书,时间跨度大,地域范围广,数量种类多,内容丰富。其中,显示中人参与内容的有637份,明确标注中资支付情况的有62份。具体支付情况列表如下: 从表2可见,不论是典约、押契、当契,还是杜断典契、抵断契中,中人报酬并非由固定一方支付。在实际操作中,报酬由哪一方支付是带有不固定和可变动性的。其主要依据两点:一是“成破”双方的经济地位;二是对契约合同的遵守情况。 立当契人项坤玦,缘双凤姐病故,灶荫外贸不家,代办衣衾棺椁无措,将伊姐祖遗押土名乌土干田一处,计租十二砠。托凭中立契出当与王廷漠兄名下,谷租九砠,自收三砠,计当价九九大钱十八千文正。其钱当日收足,其谷递年八月交出不得短少。三面言定五年满取赎中资钱一千文受当人认,五年外取赎中资钱一千文出当人认,无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此当契为处。 清光绪九年十二月 日 立当契人:项坤玦 中见:项裕顺 代笔 项坤潞(38) 该文书中,王廷漠因代办双凤姐衣衾棺椁,将双凤姐土干田当与王廷漠,“三面言定五年满取赎中资钱一千文受当人认,五年外取赎中资钱一千文出当人认”。此外,《清光绪三十二年十月邱百福立典坦契》中也批注:“以五年为期,如未满五年取赎中钱当出业人承,五年已满中钱不归出业人之事”;(39)《清咸丰八年三月项卫氏等立押田契》批有:“十年已满听凭原价赎回,其中资两家认,未满中资钱出押全认。”(40)由此可见,如果出当(典/押/卖)人违反了契约约定,中资就由出当(典/押/卖)人认;如果出当(典/押/卖)人遵守契约约定,中资一般由受当(典/押/买)人认或者是契约双方均认。文书的批注显示,徽州契约双方承担中资时,存在平摊的现象。诸如:“十年满取赎对认,未满十年取赎中资出典人全认”,(41)“十五年未满中资两家均认”,(42)“十五年前取赎两半对认”。(43)至于先前学者所言“成三破二”之情况,笔者尚未在徽州文书中有所发现。虽然不能就此否定“成三破二”的结论,但可以确定该结论是片面的,或者说至少在徽州并非如此。 除“对认”现象外,“认还”多次出现在文书中也引起了笔者的注意。(44)《清宣统元年六月胡庆贵等立典田约》中再批:“十年已满原价赎回,十年未满认还中资酒水”;(45)《清道光十三年二月金项氏等立典屋约》言定:“二十年满不认中资酒水,二十年未满,屋东还认中资”。(46)事实上,在契约合同订立时,人们总是希望契约合同的约定能够得到遵守,契约双方也以契约能够得到遵守为前提,因此,中资一般会由受当(典/押/买)人先支付。若日后出当(典/押/卖)人遵守立契时限约定,按时取赎,那么中资就确定由受当(典/押/买)人支付;若出当(典/押/卖)人未遵守契约时限约定,就要“认还”中资。契约双方对认时,也同样适用,如《清咸丰十年又三月程让庆立典屋约》中再批:“中资洋钱一钱八分,十年满取赎对认,未满十年取赎中资出典人全。”(47) “成”——置产之家,不管是经济上还是心理上,都优于“破”——弃产之家。契约合同订立时,人们也总是希望契约合同的约定能得到遵守,因此在合同得到遵守的预设前提下,考虑到经济地位以及契约双方心理,“成”方往往承担中资,或契约双方均分。当然,契约合同中也常常对违约情况出现时的中资支付方进行规定,这无形中会对“破”方形成一种约束,使其尽可能遵守约定时限。 获取报酬是否是中人作中的动因和目的,学术界目前没有定论。(48)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获取报酬并不是中人作中的动因和目的。在契约中,“中人”注明为“族人”“保长”“里长”等,是其作为中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一般来说,这些“中人”在其社会交往圈内是有一定信誉、威望和社会地位的,其作中某种程度上是为了继续赢得社会尊重,以及得到对自身价值的一种肯定,也是行使其对契约习惯的遵守和履行的监督。一般的亲族参与到契约合同中,大多也并非以逐利为目的。其作为差序格局中最近的一圈,(49)彼此息息相关,生存相依,具有超越经济利益的伦理和地缘联系。“亲族作中的内在驱动是伦理道义,外在的也就自然地形成了互相帮助的集体本位的伦理生活状态与秩序”。(50)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存在为得到一定报酬而作中的情况,这种不确定性、多样性正是乡土社会生活丰富鲜活的表现。清代徽州乡村社会中是否出现了职业化中人?这里所说的职业化中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牙人,而是乡村社会中以作中为职业,以作中取得的报酬作为其主要经济来源的人。目前,笔者所见对此问题进行讨论的文章仅有1篇。唐红林《中国传统民事契约研究》认为:“正是诸多领域需要中人参与这一实践需求,促使中人不可能以一种职业化的形式渗入到农业社会中,而寻求一种极为简便、经济的公证资源,并且具有较高威望的人予以充任。”(51)由于资料缺乏,笔者目前对徽州乡土社会是否出现职业化中人这一问题还没有确切结论。清代中晚期,尤其是到清晚期,乡土社会日渐发生改变,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促使部分无地无业的村民成为地主的居间代理人。居间代理人的社会来源、职业、收入以及居间代理人是否就是职业化中人等问题值得学术界更多关注与探讨。中人在契约双方之间说合、见证、调解,其在契约签订过程中展示了基层民众的行为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看到其中所展示出的一种民间社会秩序,一种鲜活的、生动的、多彩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在徽州中人的报酬以及相关问题上,还需更多资料去完善和论证,以得到更真切的答案,还原最真实的中人面貌。 感谢两位匿名审稿专家所提的宝贵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