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酬的类型及其占交易总额的比例 目前,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主要有银两、宴请、物品三种类型。其中,以银两形式出现的报酬,一般被称为“中金”“中礼”“中资”;常见的物品则主要包括土布、亥、粮食等。《康熙六年李有功等卖屋契》载:“谢中人每位银四钱、亥三斤,外送邦快兄土布五丈价五钱,茂良五钱”。(27)《康熙十五年李邦庸卖屋契》载:“二十六又付佳生伯粮四砠,又付粒谷二砠;同日付惟馨兄粮四砠,又付粒谷二砠。二十八付喜九叔粮四砠,又付粒谷二砠。九月二十八付耕求二砠,付长寿叔大谷四砠、又付粒谷四砠。”(28)此外,文书中的“酒酬”即宴请,其不仅是答谢中人的一种方式,对于契约双方来说也很有必要。毋庸置疑,在传统社会里,国家民法系统不完备且效率低下,契约履行更多依靠于当事人自身的诚信道德,而保障契约的履行就要依靠社会的看法与公众的舆论压力。在公开场合进行酒酬,无疑会给契约双方带来一种隐形约束力,促使其认真估量违约行为所导致的舆论谴责和社会看法。 酬金占交易总额的比例是多少?福建地区清至民国时期中人酬金约占典价的比例一般在2%左右。(29)华北地区付给中人的酬金按照田价的百分比确定,清前期约为田价的2%—3%,清末约为地价的5%或6%。民国时期,政府规定的酬金为6%。各类中人、官牙、监证人等都按政府规定收地价之6%作佣金。亲邻作中人者,所收佣金高者同样为地价的6%,低者可以分文不取,或由买方招待一餐饭而已。(30)清代徽州的中人酬金在文书中虽然记载不多,但正式给付的中人酬金应当有一定规制。笔者从众多文书中整理出关于中人报酬的记录,并据此计算得出中资占交易总额的比例。 图1 中资占交易总额比例数据柱状图 表1数据显示,中资一般不低于交易总额的2%,不超过交易总额的10%,以5%左右的居多,清前期比值略低于清中晚期。这与上述清代华北地区以及民国时期比值出入不大。需要关注的是,《乾隆四十六年徐永成承拚契》的中资比例高达70%,《乾隆五十五年凌氏出拚契》的中资比例则仅为1.3%。因此,需要对这两份契约进行详细分析。 立承拚契人青邑徐永成。今拚到汪、黄、凌、江四姓名下山一号,系三四都八保,名株枫坑头,律字五百七十九号,东至降、西至胡张贵地、南北至山。四至之内在山杂柴是身拚砍斫做货出水。三面议定价纹银三两整。其银当即兑足付讫。其山来历不明,出拚人承当,不干承拚人之事。自成之后,两无增减反悔。今欲有凭,立此拚契存照。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十二日 立承拚契人:青邑徐永成 中见人:黄圣旺、凌义顺 代笔:汪景儒 其山价银,因山与胡姓毗连,其程村碣胡兆万同胡村碪胡君信将坟山出拚,以致毗连砍斫过界。今汪、黄、凌、江四姓人查契,托中黄圣旺、凌义顺、汪景儒向姓理论。蒙中劝息,胡姓自愿退出价银三两,客人复另立承拚。客人又出酒酌银贰钱五分。其山价银俱系托中,酒酌劳谢,中资一并用银二两一钱。仍剩银九钱,黄圣茂、汪见义二人收处,未情分价。其情不合,再日后出拚言知。(31) 在文书誊契者批注中,我们知晓因出拚之山与胡姓毗连,胡姓砍斫过界产生了纠纷。黄圣旺、凌义顺、汪景儒3位中人查明契约,在中间劝息,得到了大家都较为满意的结果:“胡姓自愿退出价银三两,客人复另立承拚”。誊契者写道:“其山价银俱系托中”。因此,正价的70%是用于酒酬、中资。在《嘉庆六年江、凌、汪等出租文约》中,誊契者也写道:“江该银一两一钱一分,因山分不清,契书不真,此银谢中”,(32)其中资比例也高达22%。一般来说,中人在交易始末发挥的作用越大,付出的精力越多,所获中资占交易总额的比值就会越高。上两例都是因为中人在事后发挥了查契和调解作用,故获得了较高的中资。在《乾隆五十五年凌氏出拚契》中,誊契者写道:“支钱一百中资;支钱卅百廿文明富掌养力;支钱一百廿文游牌禁土”。(33)可见除中资外,这次交易还有其他杂项支出,因此在给予中人中资时,会考虑到减少此项支出,中资比例为1.3%也在情理之中。在中资比例低于5%的契约文书中,《咸丰四年汪兆基等立杜断典田约》注明其中人是“祖伯父汪灶勇、祖伯母汪门胡氏、伯汪起芳”。(34)作为中人,相较于一般族众,这3人与契约人关系更为亲密,且立契人汪兆基同伯汪起芳以及契约方“汪”应是同宗族,彼此熟识,中人在此可能只是一种见证,无需说合,且未出现后续的纠纷调解。在这种情况下,作中报酬相对也不会过高。因此,在约定俗成的基础上,中资占交易额的比值会根据中人与契约双方的关系及其发挥的作用等现实因素做出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