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页。 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③《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④《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⑤在“中人”称谓历史沿革的问题上,学者们普遍认为:第三方参与签订契约的较早记载出现在周共王时期的青铜器五祀卫鼎的铭文中,裘卫用五田来交换邦君厉的四田,并请有关官员证人参加。《吕氏春秋》有“段干木,晋国之大驵也”的记载(参见[战国]吕不韦撰,[汉]高诱注《吕氏春秋》卷4《孟夏纪·尊师》,《四部丛刊初编缩本》第95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影印本。)。根据张传玺考证,“驵”可能最早就是说合牛马交易的中人(参见《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2页)。秦汉时期,类似的称谓有“任者”“任知者”“时任知者”“时在旁”“旁人”“时旁人”等。魏晋南北朝时期,除上述称谓之外,又出现了“时见”“时人”“临坐”等称谓。唐朝出现了职业化的中人,即“牙人”,或称“牙侩”,其大多经官府批准,代客买卖,抽取佣金。唐宋时期,非职业化中人的称谓有“见人”“邻见人”“同院人”“知见人”“证见人”“同保人”等。至明清时期,契约中的中人称谓有“见人”“中见人”“见中人”“中证人”“中保人”等,或直接写为“中人”。 ⑥参见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仆佃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4页;[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178页;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161页;吴欣《明清时期的“中人”及其法律作用与意义——以明清徽州地方契约为例》,《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日]滋贺秀三则、岸本美绪著,王亚新、梁治平等编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⑦蔡志祥編「許舒博士所蔵商業及土地契約文書乾泰隆文書」(「東洋学文献センタ一叢刊:第65輯」),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附属東洋学文献センタ一,1995年,246—273頁。 ⑧《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4期。 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 ⑩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120—126页;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中译本),第168—178页;胡谦《“中人”调处与清代民事纠纷解决》,《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11)参见张传玺《秦汉问题研究》;史建云《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华北乡村史学术研讨会”论文,山西太原,2001年;李金铮《20世纪上半期中国乡村交易的中保人》,《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6期;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关系文书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俞如先《民间典当的“中人”问题——以清至民国福建闽西为视点》,《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为方便观点的阐述,各位学者的具体观点将在下文涉及时进行详细列举。 (12)张传玺:《秦汉问题研究》,第204页。 (13)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民政部编,胡旭晟等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9页。 (14)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 (15)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清道光年间刊本。 (17)清光绪十七年(1891)刊本。 (18)清光绪十三年刊本。 (19)清光绪三十年刊本。 (20)清宣统三年(1911)刊本。 (2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11,第193页。 (22)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11,第383页。 (23)誊契簿,即对原契的誊写。誊契者在誊写过程中,会做很多批注,中资和酒酬记录就出现在这些批注中。 (24)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11,第207—208页。 (25)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11,第208—209页。 (26)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1,第336页。 (27)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5,第141页。 (28)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5,第298页. (29)俞如先:《民间典当的“中人”问题——以清至民国福建闽西为视点》,《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30)史建云:《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华北乡村史学术研讨会”论文,山西太原,2001年。 (3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11《乾隆四十六年徐永成承拚契》,第220—221页。 (32)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11,第334页。 (33)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11,第246页。 (34)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2,第255页。 (35)史建云认为,佣金由交易双方共同支付,且支付比例有双方均摊和“成三破二”两种。“成”指置产之家,“破”指弃产之家,“成三破二”即买主支付佣金的3/5,卖主支付2/5,在近代华北,这种支付比例比双方均摊更为普遍(参见《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华北乡村史学术研讨会”论文,山西太原,2001年)。李金铮指出,交易双方所出中保人佣金的比例不一致。除了少数为均分之外,多数是买方支付的比例比卖方要大。具体到买人、典人方与卖出、典出方各自承担佣金的比例,最常见者分别为交易额的3%、2%,即俗语所谓的“成三破二”(参见《20世纪上半期中国乡村交易的中保人》,《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6期)。俞如先认为,清至民国闽西民间典当中“中人”礼费一般先由承典人代垫,出典人回赎之日除了将典价归还外,还须将“中人”礼费一并奉还给承典人(参见《民间典当的“中人”问题—以清至民国福建闽西为视点》,《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36)从所举当契契尾加批之“年份未满取赎认还,年份己满不认”“年份未满取赎之日认还使用钱”来看,这些开支主要由当主支付(参见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关系文书研究》,第74页)。 (37)俞如先:《民间典当的“中人”问题——以清至民国福建闽西为视点》,《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38)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1《清光绪九年十二月项坤玦立当田契》,第198页。 (39)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1,第209页。 (40)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1,第122页。类似批注还有很多,诸如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3中的《清咸丰十年又三月程让庆立典屋约》(第90页)、《清道光十三年十月查尚泽立杜断卖坦契》(第454页)、《清光绪元年十月查国桢等立典屋契》(第474页)以及卷4中的《清光绪十八年七月金观元立杜断卖田契》(第263页)、《清光绪二十三年九月胡允明等立合墨》(第278页)、《清光绪三十口年四月舒礼仪立当田字契》(第359页)等。 (41)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3《清咸丰十年又三月程让庆立典屋约》,第90页。 (42)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3《清道光十三年十月查尚泽立杜断卖坦契》,第454页。 (43)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3《清光绪元年十月查国桢等立典屋约》,第474页。 (44)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1《清宣统元年六月胡庆贵等立典田约》,卷4《清道光三十年十二月金启福立卖茶柯山契》《清光绪三十三年四月朱春发等立杜断卖田契》,卷5《清道光十年四月方观林立典坦约》《清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江冬至会支丁江茂年等立当田约》《清咸丰二月四月江阿汪氏等立典屋约》《清咸丰四年五月江阿汪氏立典菜园地约》《清咸丰四年又七月江门汪氏等立杜断等田约》《清同治四年正月方焌阳立典茶柯契》。 (45)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1,第404页。 (46)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4,第70页。 (47)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卷3,第90页。 (48)李祝环认为:从广义上讲,非职业性的中证人参加契约的成立,其目的并不完全为了得到酬礼,而在习惯中,可能更为看重的是对自我身份及信誉的肯定(参见《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陈胜强指出,是否收取中资可能与中人的社会来源有关。一般乡民可能会因其付出的辛劳而要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乡民或乡间领袖则可能会对经济利益不甚看重而追求好名誉等其他隐性的政治或社会利益。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中人作中并不收取中资或仅是象征性地收取一点礼物,但大多数情况下,中人还是会因其辛劳和承担的责任的原因而收取中资(参见《论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的中人现象》,《民间法》2011年第1期)。 (49)“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7—30页)。 (50)唐红林:《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第152页。 (51)唐红林:《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第149页。 (原文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