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内绍人说:“如果我们把它们重新按6-4-5-3-2-1b-1a编排,在说明时从右到左,这些文本会显示出按时间编排的顺序。”⑥这个编排顺序,关键在于1a与1b的关系,武内绍人在他所排的1a卷前的说明文字云:此卷“是P.1297中的另一份永寿寺文献。在第一行的开头部分有一段空白处,本应填写契约日期。虽然没有日期,与此文本前面的三份汉文契约对比,表明这份契约最有可能的时间是同一鼠年。”⑦此处所言“前面的三份汉文契约”是指子年二月二十二日孙清便粟契及后附的子年三月廿八日僧宝积便豆契、子年四月二日氾金茂便豆契,表明三份汉文契在藏文契之前,在序列上如果反过来不是将子(鼠)年排在最后,而是最前,就可看出另一番深意,即: 1b 子年(春) 汉文:子年二月孙清于永寿寺便粟契(汉文=P4686) 汉文:子年三月廿八日僧宝积便豆契(汉文=P4686) 汉文:子年四月二日氾金茂便豆契(汉文=P4686) 1a 鼠年(?) 藏文:鼠年(?)夏孜孜于永寿寺便麦契 2 牛年(春) 藏文:牛年康达仓于永寿寺便豆契 藏文:牛年永寿寺寺户□□德于永寿寺便豆契 3 虎年(春) 藏文:虎年僧人张海增雇谢比西割麦契 4 虎年(冬) 藏文:虎年冬郭央勒于永寿寺和尚张灵显处借马契 5 羊年(春) 藏文:羊年春张本查从查家拉赞处购马契 6 猪年(夏) 藏文:猪年地产诉状文书如此就可看到,由汉文契变为用吐蕃文书写契的拐点就在子(鼠)年。现在将此年三汉一藏两种文字的契约做一对比考察,先看《子年孙清便粟契》: 子年二月廿三日,悉董萨部落百姓孙清,为无粮用,今于永寿寺便佛物粟汉斗叁硕。其粟请限至秋八月末送纳,如违,倍,仍任掣夺家资用充粟直。如身有东西不在,及依限不办填还,一仰保人等依时限还足。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为凭。 便粟人孙清(朱印) 保人兄孙昌奴(朱印) 见人 见人僧宝积(署名)⑧ 子年二月廿八日,僧宝积为无牛,今于功德粟便豆汉斗两硕捌斗。 子年四月二日,氾金茂便豆壹汉硕。 再看藏文《夏孜孜于永寿寺便麦契》(P.1297-1),多年前王尧、陈践先生对此契有过汉文的译文,转录于下: 宁宗部落之夏孜孜因无种子及口粮,濒于贫困危殆,从永寿寺三宝及十方粮中,商借麦及青稞八汉硕,还时定为当年秋八月三十日,送至永寿寺之掌堂师与沙弥梁兴河所在之寺户库中。到时不还,或单独出走,借一还二,即或从孜孜家中牵走牲畜,抄去衣服用具,迳直从团头手中夺走也无辩解,更无讼词。若孜孜不在,着其子夏冲赉照前项所述交来。 中证人王悉道和周腊赉盖,同时孜孜自愿承担,印章加签字。 (下有圆形印章四枚)⑨ 此译文的基本内容,与上述汉文孙清契文内容大体相类似。两契的便粮人都是汉人,便的都是永寿寺的佛物粮,偿还时间都约定在当年秋八月末,证人也都是汉人,何以孙清契用汉文书写,接续其后的僧宝积、四月的氾金茂继续在用汉文书写,而到夏孜孜借粮时却用吐蕃文书写契约了?而且两契就发生在同一年。四月二日及以前的契均为汉文,以后的契均为吐蕃文,这一现象的出现很值得注意,它不可能是敦煌人随意选择的结果,显然是基于某种规定才出现的变化。最有可能的解释是,在这一年的四月二日以后不久,吐蕃统治当局对民间订立契约下达过立契一律用吐蕃文书写的命令。孙清、僧宝积、氾金茂等便粮契写在此令之前,而夏孜孜便麦立契发生在此令下达之后。正是由于有这一道命令,故而永寿寺此后的各年契约,如鼠年便麦契、牛年便豆契、虎年雇人割麦契、虎年借马契、羊年购马契等,虽然都是汉人之间的交易,都不得不用吐蕃文来书写契约了。尽管目前还未找到下达此变更命令的直接依据,但是,在S.2228系列古藏文文书中的一件《关于林苑归属的诉状》⑩里,可以看到,吐蕃统治者在鼠年确曾下达过调整草地和农田,收回寺院供养地、分赐百姓的变革命令,永寿寺契约文书反映出的表象,正遥相呼应地映证了鼠年的变革。(11) 那么,吐蕃当局下达立契一律用吐蕃文书写命令的“子年”(即“鼠年”),又是公元的何年?这可从永寿寺存在的时间作出考察。武内绍人认为:“按照敦煌寺院列表,永寿寺的名字出现在821(即P.3336),835(P.2404)和835?(S.4912)的列表中,但在806(S.542v)的列表中未出现,在850(P.994)的列表中消失。所以,永寿寺在吐蕃统治敦煌末期或归义军早期消失或改名。”(12) 这里应指出的是,敦煌汉文卷S.542v号《戌年六月十八日诸寺丁壮车牛役簿》的戌年,并非武内绍人说的806年,据考应为公元818年文书,(13)其所列诸寺中,并无永寿寺名。表明永寿寺是在818年以后才出现的,它只存在于821~850年这一时段内。而武内绍人所云“永寿寺修建于吐蕃统治敦煌中期(810年前后)”;“永寿寺的存在可能局限于从810年到840年左右”,(14)都是基于将《戌年诸寺丁壮车牛役簿》误定为806年后出现的误判。 永寿寺既然是在吐蕃统治敦煌晚期的821年才出现的佛寺。在此后吐蕃统治期间内有两个子年,第一个子年为832年(壬子),距永寿寺新建已有十余年,寺库粮食应有相当的积累,具备了出贷的能力,这应该是《子年孙清于永寿寺便粟契》的时间。武内绍人对此鼠年断为“即832或844年”(15)。如以844年为鼠年,那么后面的羊年为851年,猪年为855年,这与848年张议潮起兵推翻吐蕃统治,改用干支纪年的历史不符,因此,以鼠年为844年的可能性并不存在,只能是832年。所以,日本山本达郎、池田温在东洋文库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集》三《契约》卷时,将本件子年确定为832年是不错的。(16) 永寿寺文书的重要价值在于呈现了一个人们未知的历史事实,就是在子年(832)四月,吐蕃统治当局有过对民间契约书写文字的规定,故而在此以前的便粟契、便豆契还是在传统地用汉文书写,而在四月以后的便麦契、便豆契、割麦契、借马契、购马契,却都一律改用吐蕃文来书写了。这个事实提供了一个以公元832年作为吐蕃占领敦煌时期判断契约文书年代的分水岭,即凡汉文书写的契约,其地支纪年均在公元832年以前;凡用吐蕃文书写的契约,基本上都是在公元832年或其以后的契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