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上述这一标尺来审视已有的汉文契断年,就感到有必要对诸家原有的年代推断作出重新审视了。在沙知、张传玺等先生的著录中,如: P.3444+3491寅年(834?)丝绵部落百姓阴海清便麦粟契 P 3444v寅年(834?)上部落百姓赵明明便豆契 P.2502v寅年(834?)思董萨部落百姓钘兴宜便麦契 P.2502v寅年(834?)宗荣奴便麦契 P.3422v卯年(835?)曷骨萨部落百姓武光儿便麦契 P.2686巳年(837?)普光寺人户李和和便麦契 P.2686巳年(837?)僧广惠憧便粟契 P.2686巳年(837?)纥骨萨部落百姓王清清便麦契 P.2964v巳年(837?)令狐善奴便刈价麦契 P.3730v未年(839?)纥骨萨部落百姓吴琼岳便麦契 S.4192v未年(839?)张国清便麦契(17) 以上11件汉文契,其中地支纪年都被推定在832年以后,不过,在每个年号后都标有一“?”,表示是有疑问的,可见,这些推定都是有待重新研究的,例如P.3730v《未年纥骨萨部落百姓吴琼岳便麦契》,也是一件永寿寺的贷粮契,转录契文于下: 未年四月三日,纥骨萨部落百姓吴琼岳为无粮用,今于永寿寺僧手下便佛物粟汉斗捌硕。其粟请限至秋八月末送纳,如违限,倍,一任掣夺家资杂物等,用充粟直。中间身不在,一仰保人等代纳。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为凭。 便粟人吴琼岳(押) 保人男恩子 保人僧灵俊(押) 保人男悉 |悉|洛易| 五月十一日吴琼岳便豆两硕捌斗 |琼岳|洛易| 保人男锺爱 保人僧 未年四月四日,纥骨萨百姓龙华子便捌斗贰胜|华子|洛易|吴琼岳便麦契的行文格式与前引孙清契完全一样,都是向永寿寺便粟。不同的是孙清在子年,吴琼岳在未年,而此未年不可能是832年孙清契以后的未年,那时的契约都以吐蕃文立契了,已有吐蕃文《羊年春张本查从查家拉赞处购马契》为证。因此,只能是孙清契以前的未年,即丁未年,亦即公元827年。可见将其推定为839年实属不当。 又如《吐蕃卯年敦煌武光儿典车便麦契》(P.3422v),张传玺、沙知均订为“835?年”,亦未言依据,而唐耕耦订在823?年,并注云:“武光儿亦见于S.1475号背‘赵卿卿便麦契’,(见人)李骚骚亦见于S.1475号背残契”(18)。S.1475号为《佛经疏释》,由16纸粘贴而成,其另面有14件地支纪年契约,实为吐蕃占领敦煌前期文书,经考证均为公元815~823年汉文契约。(19)既然武光儿契中有二人见于这一时段,也可证明将此卯年断为835?年之不妥,唐耕耦订在823年则是正确的。 《吐蕃未年敦煌张国清便麦契》(S.4192),张传玺、沙知均订为“839?年”(20),唐耕耦订在803?年,(21)比张、沙早36年。张国清又见于社司转帖P.5016、P.5003号。诸家所订均未言依据,相比较而言,将此未年订在803年似乎太早,如将其订在827年则更趋合理,因为在P.5016社司转帖中同列的“社人‘马清’见于S.2041《大中年间儒风坊西巷社社条》第二部分,这一部分的时间在吐蕃统治敦煌后期。”(22) 类似的汉文契断代问题,都有待学者们依据前论的历史性标尺,重新作出具体的判定。 再看吐蕃文契,武内绍人对每件契的年代都有相对的推定,灵活性太大,其实有了永寿寺文书中提供的那个标尺,有些年代是可以确定的,至少是与永寿寺有关的诸件,如: 鼠年(?)夏孜孜于永寿寺便麦契,可定在832年,而不是武内绍人推定的“832年或844年”。 牛年康达仓于永寿寺便豆契,可定在833年,而不是武内绍人推定的“821年或833年”。 牛年永寿寺寺户□□德于永寿寺便豆契,同样也应定在833年。 虎年僧人张海增雇谢比西割麦契,武内绍人作“834±”,从本契的前后诸契年代关系可明确定为834年。 虎年冬郭央勒于永寿寺张灵显处借马契,也应在834年,而不是武内绍人推定的“接近于822或834年”。 羊年春张本查从查家拉赞处购马契,应在839年,而不是武内绍人推定的“827或839年”。 另外,S.2228系列古藏文文书中,有四件吐蕃文契约,即《狗年夏和尚张灵贤出借布契残卷》当在842年,《猪年二月通颊兑兑与和尚张灵贤伙种田契》、《猪年二月阿骨萨部落何山子向张贪勒借青稞契》、《猪年夏潘拉子向张贪勒借青稞、小麦契》(23)当在843年。四契中的张灵贤、张贪勒都是永寿寺的管事者,由此证明此四契也应是永寿寺的文书。 对于永寿寺文书以外的敦煌吐蕃文契约定年,也应参照前论的标尺,其地支纪年基本上都在832年或其以后。至于敦煌以外地区的吐蕃文契约定年,则须依据历史背景和相关因素判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