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朝鲜]李民寏:《建州闻见录》,辽宁大学历史系编:《清初史料丛刊》第八、九种,辽宁大学历史系1978年刊印,第44页。 ②康熙九年八月,内三院改为内阁之后,设有汉本堂、满本堂、蒙古房,各司其职。其中蒙古房侍读学士蒙古二人,侍读蒙古二人,掌翻译外藩各部文字。内扎萨克及喀尔喀四部落、阿拉善、额济纳、青海蒙古用蒙古字;科布多、伊犁之杜尔伯特、土尔扈特、和硕特用托忒字;回部用回子字;西藏用唐古特字……中书蒙古十有六人,贴写中书蒙古六人,掌习竹笔字以供译写。蒙古字以朱笔书之,其托忒字、回子字、唐古特字,各传该馆人至蒙古房译写。参见《清会典》卷2,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8页。 ③参见李保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蒙古文档案的收藏和整理与刊布情况》,《西部蒙古论坛》2011年第2期。 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内蒙古大学蒙古学学院编:《清内阁蒙古堂档》(蒙古文)卷1,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125页。本文以下简称《清内阁蒙古堂档》;所引蒙古堂档汉译文,均为笔者所译。 ⑤档案显示,康熙十四年蒙古喀尔喀部来文,还是先行翻译,后呈览。详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第153页、217页。 ⑥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7,第63-66页;《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9,第484-489页。 ⑦参见秦国经:《明清档案学》,学苑出版社2005年版,第733页。 ⑧《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105-106页。 ⑨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422-423页。 ⑩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82页。 (11)《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第514-516页。 (12)《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356-357页。 (13)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222-223页。 (14)《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222-223页。 (15)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9,第248-249页;《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257-258页。 (16)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4,第12-14页。 (17)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20,第77-79页。 (18)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2,第284-287页。 (19)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2,第105-107页。 (20)参见秦国经:《明清档案学》,第25页。 (21)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63页。 (22)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54-56页,满文文书,该卷第250-254页。 (23)《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104页。 (24)《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339页。 (25)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129-134页,满文文书,该卷第320-324页;《清内阁蒙古堂档》卷8,第376-381页,满文文书,该卷第372-376页。 (26)参见李保文编辑:《十七世纪蒙古文文书档案(1600-1650)》,内蒙古少年儿童出版社1997年版。 (27)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2-3页,满文文书,该卷第103-106页。 (28)参见《钦定大清会典》,《四库全书》第61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0页。 (29)《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2,第284-287页。 (30)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2,第143-147页。 (31)据笔者查证,《清内阁蒙古堂档》自康熙四十八年起,未见托忒文文书档案。 (32)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415页,满文文书,该卷第522-523页;《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3,第9-14页,满文文书,该卷第3-9页,等等。 (33)参见M·乌兰:《托忒文历史文献对清朝官方史籍编纂的影响》,《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 (34)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9,第107-127页,满文文书,第86-107页。 (35)《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370-377页,满文文书,该卷第495-504页。 (36)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52-56页,满文文书,该卷第162-167页;《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18-28页,满文文书,该卷第182-199页。 (37)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102-103页,满文文书,该卷第335-337页。 (38)《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第503-505页。 (39)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370-377页,满文文书,该卷第495-504页。 (40)《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14-18页。 (41)《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174-181页。 (42)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443-447页,满文文书,该卷第566-573页;《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43-49页,满文文书,该卷第152-162页。 (43)参见《清蒙古事宜折奏文书》,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10年影印,第194页:“蒙古堂所司翻译缮写事项与满汉文不同,其满汉文则系翻译与缮写各有专司,而蒙古堂所有关于翻译缮写事项,非兼习满蒙汉文及撰拟缮写者不足以资办公而备任使,况蒙古堂应行翻译事项,复有蒙古文、回子文、唐古忒文、廓尔喀文之分,其应行缮写事项,复有乌术克字、唐古忒字、廓尔喀字、托忒字、竹笔清字之别,是蒙古堂当差人员虽精于翻译缮写,尤须于各项文义字体博览旁通者方期于办公有益”。 (44)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2,第255-261页,满文文书,该卷第247-255页。 (45)参见陈捷先整理:《旧满洲档》,台北“故宫博物院”1969刊印,第29页。 (46)参见辽宁省图书馆编:《满汉篆书三十二体御制盛京赋稿本书影》,西泠印社2012年版,第2-3页。 (47)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0,第142-153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