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德·瓦谢姆法”与纪念日的最终确立 为了给予纳粹死难者以统一的纪念,在时任教育部长迪努尔(BenZion Dinur)的积极推动下,1953年8月19日,以色列议会正式通过“亚德·瓦谢姆法”(Yad Vashem Law/Law of Remembrance of Shoah and Heroism-Yad Vashem 5713/1953),也称纳粹大屠杀与英雄主义纪念法,声明其目的在于:“将所有那些在……战斗与反抗中遇难的犹太人的记忆集中到故土上来……因为他们皆属于犹太民族”。(31)这项法律规定成立名为“亚德·瓦谢姆”的纳粹大屠杀殉道者与英雄纪念当局(Yad Vashem/Shoah Martyrs’ and Heroes' Remembrance Authority),要求它建造一座纪念工程,搜集屠杀的相关证据并“向世人提供教训”;同时,由议会设立“纳粹大屠杀与英雄主义纪念日”(Yom HaShoah ve-HaGevurah/Shoah and Heroism Remembrance Day),以便“为其英雄与死难者提供一个整体性记忆”。(32)这部法律的出台表明,英雄主义被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抬高到与大屠杀本身同等的地位。 在纳粹大屠杀纪念日名称问题上,与此前两年的议会决议相比,这部法律更加突出了英雄主义的内涵。作为该法案的主要推动者,迪努尔认为隔都起义固然是大屠杀期间犹太人反抗的象征,但它的内涵太有限,“英雄主义”一词更能体现犹太人在面临被纳粹灭绝时的所有积极和消极的反抗行为。他强烈建议将纪念日的名称从原来的“纳粹大屠杀与隔都起义纪念日”改为“纳粹大屠杀与英雄主义纪念日”。(33)正如迪努尔解释的,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讨论灭绝问题,另一就是探讨勇敢、英雄主义的价值问题。在他看来,“英雄主义”一词的使用将大屠杀期间的反抗斗争作了最为宽泛的解释,它对争取生存的消极抵抗行为表达了充分的敬意,因而代表着犹太人对于空前民族浩劫的不同回应方式。(34)实际上,这个法案虽然明确了纳粹大屠杀纪念日的日期和名称,但它并未对与纪念日有关的具体细节进行详细规定,例如没有强调降半旗、限制娱乐活动等等,因而在权威效力、实施程度等方面难免大打折扣。努洛克对此抱怨道,“(在尼散月27日)娱乐场所普遍对外开放,电台广播播放着婚庆与欢宴、舞蹈与戏剧的音乐……一片欢乐与庆祝而非哀悼与哭泣。”(35)而且在1950年代初,对纳粹大屠杀的纪念并非是以色列政府关注的重点,这可以从亚德·瓦谢姆纪念馆的建造一再被延迟体现出来。加上迪努尔自1955年后不再担任教育部长,有关纪念日的具体仪式等问题被暂时搁置起来。 虽然政府对纳粹大屠杀纪念日没有太多的举动,但亚德·瓦谢姆纪念当局在1953年成立后致力于赋予纪念日更多的民族特征。它在每年的纪念日举行隆重的纳粹大屠杀纪念典礼,一开始在殉道者森林举行,自亚德·瓦谢姆纪念馆于1956年落成后改在纪念之山举行,而且还通过与地方当局和幸存者组织的合作在全国各地组织纪念活动。(36)尽管如此,纪念日并未成为全国性纪念日,亚德·瓦谢姆纪念当局也清楚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尤其抱怨宗教事务部与大拉比署,在1951年的议会决议和1953年的亚德·瓦谢姆法之后,仍然在提别月10日开展纪念活动。(37)而且,大拉比署一再拒绝前往亚德·瓦谢姆纪念馆参加活动,而坚持在他们位于锡安山的“纳粹大屠杀纪念室”开展纪念活动。 更为重要的是,宗教事务部一直试图加强提别月10日的重要性,并质疑尼散月27日,认为它是与隔都起义联系在一起的,武装斗争不应成为整个纳粹大屠杀纪念的焦点,因为几百万的犹太人并没有参与其中。在1956年亚德·瓦谢姆理事会举行的辩论上,宗教事务部副部长瓦尔哈夫提格(Zerah Warhaftig)坚持强调提别月10日即是纳粹大屠杀纪念日,甚至还向亚德·瓦谢姆纪念当局提议应当将全国性纪念日变更为提别月10日,并认为1951年议会通过的决议就是一个错误。(38)在整个50年代,绝大多数宗教学校无视议会决议,而坚持在提别月10日开展纳粹大屠杀纪念活动。 当时有许多尝试来解决亚德·瓦谢姆纪念当局与宗教事务部的矛盾,但这种努力遭到后者的顽强抵抗。1957年,在安置来自波兰的纳粹受害者骨灰问题上,亚德·瓦谢姆纪念当局与宗教事务部之间的冲突达到顶点。前者要求将这些骨灰安葬在亚德·瓦谢姆纪念大厅,而宗教事务部则主张将他们安置在“纳粹大屠杀纪念室”,以与1949年来自奥地利、德国、波兰的骨灰毗邻。他们声称,将这些殉道者的骨灰葬在世俗的机构没有任何价值,并将亵渎他们的神圣性。(39)宗教事务部不断抬高提别月10日的行为,不仅威胁着尼散月27日的地位,而且对亚德·瓦谢姆作为全国性纪念当局的权威造成了损害。对于宗教事务部的做法,亚德·瓦谢姆纪念当局负责人梅尔卡曼(Yosef Melkman)1958年在一份纪念仪式的报道中表达了担忧:“如果亚德·瓦谢姆是纳粹大屠杀与英雄主义的全国性纪念当局的话,一个政府部门怎么可以在没有获得我们允许和没有向我们咨询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的意愿组织纪念活动?我们是有政府还是完全无政府?……亚德·瓦谢姆无法忍受宗教事务部破坏前者地位与可信度的行为,将来在纪念纳粹大屠杀问题上耶路撒冷的人口将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阵营。”(40)面对这两大政府部门不断升级的冲突,议会和政府其他部门不得不进行调解。 为了消除纪念日分歧而带来的政治分裂危险,(41)1958年6月,努洛克联合幸存者组织提出将尼散月27日作为官方的全国性纪念日的提案。其内容包括:在纪念日这一天,学校学习大屠杀历史、允许工人举行集会、关闭商店与娱乐场所等等。1958年底1959年初,议会委员会围绕此提案召开了多次会议,绝大多数代表支持颁布一部将纳粹大屠杀纪念日作为全国性纪念日并赋予其官方地位的法律。(42)尽管宗教势力不满,以色列政府和议会委员会决定坚持以尼散月27日作为纪念日。这既建立在1951年议会决议和1953年亚德·瓦谢姆法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如果改变日期,势必招致议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反对。但它并未要求大拉比署改变他们自1948年以来将提别月10日作为纪念日的决定。很显然,这种要求必将遭到宗教势力的极力反对,同时也反映了建国初期宗教与世俗政治力量之间的某种平衡:“我们不能忽视提别月10日的事实。这一天是传统上为死者祈祷的日子,在这两个日期之间并不存在冲突。”(43) 对于“纳粹大屠杀与英雄主义纪念日”的名称,许多隔都战斗者组织并不乐意。梅查德基布兹(HaKibutz HaMeuchad)与阿里茨基布兹(HaKibutz Ha' Artzi)的成员极力避免使用这个名称,他们宁愿将之称为“隔都起义日”(Ghetto Uprising Day)、“纳粹大屠杀与起义纪念日”(Shoah and Uprising Remembrance Day),或“纳粹大屠杀死难者与起义英雄的民族纪念日”(the National Remembrance Day for Shoah Victims and Uprising Heroes)等等。(44)尽管他们人数不多,但在幸存者组织的特别委员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受其影响,努洛克在提出议案时,将之称为“纳粹大屠杀与隔都起义纪念日”,与1951年的议会决议相一致,而完全无视1953年“亚德·瓦谢姆法”带来的变化。但他的提议遭到政府与议会的一致反对。一度有人建议将“起义”一词加入到名称中,构成“纳粹大屠杀、英雄主义与起义纪念日”(Yom HaShoah,HaGvurah,ve-HaMered/Remembrance Day for Shoah,Heroism,and Uprising),其中英雄主义代表争取生存的日常斗争,而起义专指反对纳粹的武装斗争。(45)这个提议被亚德·瓦谢姆纪念当局否决,它希望在纪念日与纪念当局之间建立明确的联系,为此这两者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与“亚德·瓦谢姆法”相一致,1959年初政府决定该纪念日的名称仍为“纳粹大屠杀与英雄主义纪念日”。 1959年4月7日,议会通过“纳粹大屠杀与英雄主义纪念日法”(The Shoah and Heroism Remembrance Day Law),正式决定以犹太历尼散月27日为法定的纳粹大屠杀纪念日。决议如下:第一,尼散月27日为灾难与英雄主义纪念日,每年用来纪念纳粹及其仆从造成的犹太民族大灾难,以及那一时期的犹太英雄主义与反抗行为。如果尼散月27日是在星期五,纪念日就应当定在当年的尼散月26日。第二,纪念日这一天,全国应当遵守两分钟的默哀,在此期间路上的所有交通工具应当停下来。纪念仪式与会议应当在军营以及教育机构举行;悬挂在公共建筑上的旗帜应当降半旗;电台节目应当表达这一天的特别性质,娱乐场所的节目应当与这一天的精神相一致。第三,政府授权的部长通过咨询亚德·瓦谢姆纪念当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纪念日的遵守起草必要的指导。(46) 通过该法律的颁布,正式确立了尼散月27日作为全国性纳粹大屠杀纪念日的官方地位,并对相关的仪式遵守进行了详细规定,还赋予亚德·瓦谢姆纪念当局充分权威以作为纪念日遵守的指导。在这一天,以色列政府通常在亚德·瓦谢姆纪念馆的华沙隔都广场举行重大纪念典礼。1961年3月27日,议会又对该法作了进一步修订,要求在大屠杀纪念日前一天所有娱乐场所必须关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