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围绕狂犬病防治的医学争论和社会反应 1830年发表于《西敏评论》中的一篇评论文章针对当时狂犬病的爆发指出,“当代科学迅速进步,然而狂犬病仍然属于无法征服的疾病歌利亚巨人,受害者接连死亡”。当时人们对于狂犬病存在形形色色相互冲突的意见,缺乏统一。因此有识之士就号召英国医界合作努力消除由于疾病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恐慌,指出从古至今“女巫、鼠疫、狂犬”构成大众恐慌的三大危害,前两者已经被英国人民认识清楚和征服,而后者仍然处于迷雾之中。[9]这些言论反映出19世纪英国社会医学认识的相对有限长期制约着对于狂犬病的有效应对,同时由于犬类爱好者群体的增长,在英国防治狂犬病也极易引发较大的社会争端,进一步制约对于疾病的有效应对。 (一)关于狂犬病发病机制的争论 现代医学认为狂犬病病毒通过哺乳动物的伤口感染传播,潜伏期差异性较大,从数小时到一年之间不等,感染的犬只和病患表现出的症状具有精神疾病的特征,因此很多人质疑其是否真实存在,认为仅仅是被犬只咬伤之后引发的恐惧症。由于狂犬病爆发的间歇性与恐怖性,感染的犬只通常会遭到捕杀,使得用以研究的动物样本有限且难以保存,难以观察其病理机制,系统性的研究相应难以充分发展。当时医疗界普遍关注人体疾患,日常生活中很少接触到狂犬病患者,有关狂犬病的医学知识也限于应急性的治疗。兽医群体关注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牛马等大型动物,包括犬只在内的小型动物研究相对薄弱。由于临床经验稀缺和认识手段有限,19世纪英国对于狂犬病的发病机制在医疗界存在较大争议,其中对于防治具有重要影响的是有关病原的传染性和自发性的争论。 1.内源自发性。持这种观点的人从经验出发,认为狂犬病是犬只受到外部刺激自然形成的,这些外部因素包括季节、炎热、干旱、饮食、交配受挫、人类虐待等因素。[10]这类病原论虽然承认大量狂犬病病例是通过伤口感染病毒传播,但是认为存在更多病例是自发形成的,并且构成传播的最初来源。这一看法不仅在英国医疗界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也是民间社会的主流认识,比如当时民俗将夏季最为炎热的时段确定为狗节,认为这一时期天狼星在天际出现,导致人间狂犬病的形成,用以提示广大民众做好特殊时期的防疫。内源论者特别强调炎热和虐待犬只构成疫病发生的重要外部条件,认为正是这类外部条件引发犬只体内致病毒素的形成,进而导致狂犬病爆发。这种病原论在英国医疗界影响巨大,直到1852年皇家医学与外科学会(Royal Medical and Chirurgical Society)在讨论狂犬病的时候多数成员仍然认为“狂犬病通常自然产生,饮食和气候是关键因素”。[11] 这一病原论的形成与长期盛行还受到英国当时主流病理观念的影响。这种观念认为瘴气构成传染性疾病的成因,将多数传染性疾病归类为瘴气疾病,而瘴气疾病属于自发性疾病,治理相应强调环境清洁。在当时的疾病分类中,狂犬病就被归类为瘴气疾病。瘴气致病理论在英国医疗界长期得势,19世纪70年代之后即使受到细菌致病理论的冲击依然具有很大影响力。狂犬病的自发性观念之所以长期盛行,也与新兴生物医学长期无法揭示狂犬病的病理有关,使得这一观念难以完全祛除,成为对抗狂犬病外源传染性的主要医学观念障碍。 2.外来传染性。早在1793年,曼彻斯特的外科医生巴迪斯雷(Samuel Bardsley)就指出狂犬病并非自动发生,而是具有传染性质,并进而认为可以通过在全国建立隔离检疫制度和禁止输入外来动物来根除这一疾病。[12]这类有关狂犬病外来传染性的认识在当时属于医疗界的边缘意见,难以获得广泛认同。随着动物医学在英国的发展,系统阐述这一认识的医学人士日益增多,如19世纪的Delabere Blaine、William Youatt、George Fleming等人相继系统阐述狂犬病的外来传染性,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动物医学家弗莱明(George Fleming),他被视为狂犬病研究的集大成者。他在1872年出版的《卫生科学》一书中详细探讨了英国医学界有关狂犬病的已有知识,指出狂犬病属于epizootic,即进口而来的动物瘟疫,应当将其加入英国《动物传染病法令》强制根除疾病的名单之中。[13] 外来传染性病原论在19世纪英国医学界经历一个由边缘到中心的过程,说服力在于其与瘟疫经验相符。1865年牛瘟对于英国农业的冲击使得时人认识到烈性动物疾病的外来传染性,这一经验有力改变了少数动物医学家对于动物传染病的认知,并且日渐获得更多医学界人士的认可,使其摒弃固有的病原论。19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狂犬病的反复爆发和政府防治压力的增长,包括公共卫生医生在内的医疗界日益支持狂犬病的外来传染性。1877年公共卫生改革家华生爵士(Sir Thomas Watson)在Nineteenth Century上发表了《狂犬病》一文,认为狂犬病毒通过体液传播,反对自发性的病原论,标志着医疗界共识的转向。[14] (二)关于狂犬病防治的争论 1830年英国爆发全国性的狂犬病之后,狂犬病防治一度从地方性事务转变为全国性事务。1831年英国议会出现预防狂犬病传播的议案,议会内外围绕狂犬病防治形成较大的争论。不过随着狂犬病的消退,相关争论也随之消歇。19世纪中期之后狂犬病反复爆发引发了英国社会有关狂犬病防治的长期争论,而病原认识的差异直接导致防治措施主张的差异。[15] 1.“内源自发性”病原论下的狂犬病防治。自发性病原论某种程度上有助于以英国社会中产阶层为主体的社会改革家、动物福利主义者、普通爱犬人士以防治疫病的名义来改革下层的道德和文化,建立适合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民众行为规范。这种模式将狂犬病防治从生物性的排斥性治理扩大到社会性的综合性治理,进而偏离了防治目标。他们普遍认为下层社会虐待动物的行为习惯构成疫病自发形成的重要刺激因素,所以消除此类虐待现象形成的社会土壤成为防治狂犬病的主要目标。[16] 在此防治模式之下,具体的措施主要围绕限制民众养犬和消除虐待现象而展开。 限制下层民众养犬主要是通过税收杠杆来减少无序的养犬。当时许多人认为下层民众豢养的犬只多数为低劣品种,具有攻击性,具有天然传播疫病的倾向,且下层社会在养犬方面必然缺乏责任感,进而导致出现豢而不养、随意弃养的情况,引发流浪犬盛行,加剧包括狂犬病在内的疫病传播。[17]1796年英国就通过引入犬类税来限制普通民众养犬,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存在大量豁免条款,民众借此逃税者较多,根本无法抑制普通民众养犬。随着狂犬病反复爆发,社会各界要求消除下层所豢养的劣等犬只的呼声日渐加强,这推动了政府调整税收政策。1867年英国政府出台法令改革了复杂的征税机制,实施统一的执照制度,将收费标准从12先令降低到5先令。虽然此举在立法者看来有助于培养养犬者的责任心,消除无序养犬的现象,但是由于执行不力,未能从根本上限制下层民众养犬。[18]虽然社会力量反复强迫政府加强执法力度,但是为了避免社会冲突,特别是1867年英国议会选举改革之后,普通民众选票的影响力制约着政府严格执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