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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英国社会有关狂犬病的争论与防治(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学术研究》 吕富渊 参加讨论

    消除虐待现象则主要指向取缔民间的斗犬和驮犬习惯。斗犬是下层民间流行的血腥的竞技运动,当时有识之士认为这一休闲娱乐活动造成民众残忍好斗,有害文明和道德,同时对于动物构成虐待,引发狂犬病的爆发。19世纪中期以前驮犬则是英国城镇中普遍流行的短途运输工具,大量民众借此维生。中产阶层出于改造民间野蛮文化和保护动物的动机,以防治狂犬病的名义,推动政府出台法令取缔上述两类实践,并于1835年、1865年对于斗犬和驮犬分别予以取缔。[19]
    这种间接性的防治模式虽然有助于英国社会狂犬病防治,然而由于执法不力和对于病原的错误认识,既未能从根本上消除流浪犬问题,也未能在防治狂犬病方面产生明显效果,反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生侵害民众利益和权利的情况,引发大量社会抵制和社会冲突。比如政府取缔驮犬就被批评为损害民众利益,使得他们失去固有的生计手段,造成流民问题,同时由于犬只失去利用价值,加剧民众对于劣等犬只的虐待,恶化了城镇的流浪犬问题。[20]
    2.“外来传染性”病原论下的狂犬病防治。传染性病原论的支持者很长一段时间限于少数医界边缘群体,他们主张进行生物性的应对而非社会性治理的防治模式,因此具有直接性和排斥性。他们侧重清除本土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预防外部传染源进入,因此也具有系统性防治的特征。1783年有人就提出根除狂犬病具有可行性,1861年作家路韦士(George Henry Lewes)主张通过八个月的强制性圈禁来达到在英国境内根除狂犬病的目的。[21]随着疫病防治经验的积累和研究的专业化,后来的医学精英提出更加系统性的防治主张,其中集大成者是前述的动物医学专家弗莱明。他在1872年有关狂犬病的专著中明确提出通过卫生手段和立法措施来控制动物传染病,认为狂犬病属于外来动物传染病,应当按照防治急性、烈性传染病如牛瘟一样采用强制扑杀政策,建议将之列入《动物传染病法令》的强制根除疾病列表之中。[22]
    在具体防治措施方面,弗莱明提出三大行动方案来实现根除目的,体现出科学系统防治狂犬病的趋势。第一,筛查、清除无用的穷人所豢养的劣等犬只。第二,建立全面的犬只普查和登记制度,统一实施征税和身份标记。第三,政府统一颁发的犬只执照中必须注明狂犬病的症状,用来在英国社会中普及疫病知识,消除民众的无知和迷信,进而增强预防意识。[23]这种科学防治的理念和措施随着狂犬病的反复爆发而日益得到公共卫生部门和医疗界的重视,同时较易引发广泛的社会抵制,比如犬只登记就会设置大量人员,侵犯民众家庭隐私。
    (三)强制管制措施引发的社会抵制
    狂犬病爆发期间英国地方政府出于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通常会实施强制管制措施,具体而言主要是发布疫情预警,在街头张贴告示,警告居民本地和邻近区域发生狂犬病疫情,需要各家各户管好自家犬只,外出需要佩带口络,在街头发现违反规定的犬只会遭到强制圈禁和屠杀,对于违反规定的犬只所有人也会处以罚款。[24]19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狂犬病的反复爆发,英国政府实施强制性的政策和圈禁屠杀政策日益成为常态,导致社会抵制相应增长。并且随着科学防治理念的深入发展,这类强制措施成为中央政府用来实现根除狂犬病的手段,使得狂犬病防治更加具有社会争议性。
    1865-1866年,英国中央政府通过实施强制性的扑杀政策成功根除牛瘟这一烈性传染病,并且基于这一经验,通过传染病法令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动物传染病防疫机制。随着有关狂犬病传染性共识的形成,中央政府开始推动在全国层面实施强制根除政策。1867和1871年,英国政府先后引入《首都法令》和《犬只法令》,前者规定伦敦各区域可以强制实施包括口络、圈禁、屠杀在内的管制措施,后者则将之扩大到全国范围,规定各地可以酌情采用。[25]两大法令强化了地方政府对于狂犬病的社会管制,同时也引发强烈的社会抵制。1886年狂犬病最终进入《动物传染病法令》的列表之中,这意味着即使在未有疫情的情况之下,地方政府也有权实施各类强制措施,这一法令同时也标志着中央政府在全国层面开始积极承担狂犬病防治责任,地方政府的疫病防治管辖权和自主性受到侵蚀,必要时需要听从中央的指令。
    1.个体责任和公共安全的冲突。社会管制措施要求养犬者出于保障公共安全而承担一定的防治责任,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个体养犬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体责任的冲突,成为当时社会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在很长时间内,民众在保障自由和安全的选择中倾向于前者,由于政府的管制措施触犯个体的自由和财产而遭遇较大的社会抵制,强制佩戴口络违背个体意愿,口络也被看作是对于个体自由的压迫,因此大量民众拒不执行管制措施,同时成立组织来与地方政府展开司法诉讼。[26]公共安全的需要则使得管制措施成为一种必然,各地政府在实施管制措施中通常都会得到警告,需要克服英国民众天生的自由观念和权利观念,因此管制措施在各地实施并不均衡,同时都是在一定的压力范围内实施,避免形成大规模的社会抗议。[27]
    2.出于保护动物而进行的社会抵制。实现狂犬病的有效防治需要政府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通常感染犬只和疑似感染犬只会遭到强制圈禁和屠杀。这些措施以科学防治的名义加以实施,出于保护动物的情感需要,很多民众质疑这种科学防治的合理性,认为这些强制措施损害了人道主义者保护动物的情感。当然有些抵制也具有合理性,比如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加区分屠杀犬只的情形。[28]这类抵制也通常收到一定的效果,比如迫于民众的压力,政府开始调整政策,约束执法人员的圈禁和屠杀行为。有些基于人道主义的抵制则阻碍了对狂犬病的科学防治,主要表现在英国社会对于巴斯德狂犬病疫苗①的抵制。由于巴斯德在实验中存在活体解剖动物的情况,他们认为为了防治狂犬病而进行的动物试验比之工人阶级虐待动物更加具有危害。[29]此类抵制导致英国在利用最新狂犬疫苗救治感染患者方面远远落后于欧洲大陆。
    出于保护动物而形成的社会抵制集中体现在对这一管制措施的抗议上,犬类爱好者认为为狗戴上口络对于犬只构成虐待,使其饮水和排汗困难,造成犬只狂躁和体温升高,进而引发狂犬病。为了抵制和取消戴口络措施,英国犬类爱好者成立犬只所有人保护协会,各地协会通过联名请愿、群众集会等形式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促使各地取消1889年戴口络条例。这类抵制通常能够吸引社会精英的支持,包括教会、医疗界、军队,但是主要的社会来源和群众基础还是普通的犬类爱好者。[30]戴口络是否对于犬只构成虐待属于具有很大主观性的问题,因此容易引发无休止的争论,议会为此专门成立委员会讨论这一问题。
    3.对于公共权力增长的抵制。19世纪英国民众长期存在反对公共卫生、理性科学、政府官僚对于个体自由和地方自治的干预和压制的传统,[31]在此影响下,很多地方政府认为管制措施侵犯个体自由得不偿失。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地方自治,认为即使狂犬病所导致的公共安全危害极其严重,也不应当引入国家管控到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也注意到1887年首都警察总长的警告,“监管犬只对于警察的效率构成最大的损害,因为其最为不得民心”。[32]口络被视作是国家的过度干预,对于地方自治和公民自由构成不必要的侵犯,在地方层面形成强有力的抵制。
    各地养犬者的强烈抵制使地方政府难以完全执行英国政府的法令。当时的英国民众认为犬只属于家庭成员的一份子,在男性家长唯一和无可置疑的控制之下。[33]有的市议会就认为民众不应该干预其他民众的犬只,因为公民享有财产自由。地方政府也以此来抵制中央政府的干预,很多地方政府或者阴奉阳违,口络禁令刚刚实施便取消,或者拒绝实施中央政府的管制措施,各地治安法官反对定罪和实施罚款。犬类爱好者和地方政府的抵制之所以能够取得成效,很大程度受到选民政治的影响。在选举中“仅仅呼喊‘谁在对于犬只实施口络’就能改变一次选举的结果”。1899年口络抵制协会发现不得民心的禁令在普利茅斯和达灵顿的补缺选举前夕被迫予以取消。[34]地方层面的这种消极抵制构成历届中央政府实施全国统一的口络禁令的主要障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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