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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与婚姻(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兰州学刊》 曹鸿 参加讨论

    二、先例原则与治安权:康涅狄格州各级法院的诉讼
    1961年11月24日,马雷茨向第六巡回法院提起公诉,之前参与过联盟司法斗争的本州律师凯瑟琳·罗拉巴克(Catherine Roraback)再次为格里斯沃尔德和巴克斯顿辩护。(24)此案就是“格里斯沃尔德案”的前身——“康涅狄格州诉格里斯沃尔德和巴克斯顿案”(State of Connecticut v.Estelle T.Griswold and C.Lee Buxton)。罗拉巴克提出抗辩(demurrer),认为格里斯沃尔德等人无罪,而保守法令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剥夺了被告的自由和财产,侵害了言论和思想交流的自由。(25)此外,她也在辩诉状中吸收了之前司法斗争的一些观点,包括哈伦大法官在“坡案”中提出的婚姻关系中的隐私等。(26)巡回法院法官莱西(J.Robert Lacey)斟酌了抗辩理由后,否决了被告人的要求,决定择日开庭审理此案。莱西回顾了康涅狄格州之前的司法判例,表示这些先例一致裁定1879年州法令符合宪法,法令的修订应由议会决定而非法院,而且州宪法、联邦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和个人自由并非绝对。(27)
    次年1月2日,康涅狄格州第六巡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传唤了调查诊所的警察、格里斯沃尔德和巴克斯顿本人、在中心获得节育服务的患者以及独立的医生专家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几位已婚女性在庭上承认了前往诊所寻求节育咨询,也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了避孕用品;格里斯沃尔德女士则描述了诊所接待患者的具体程序,并表示正是因为美国最高法院在“坡案”中驳回上诉,让她认为开办诊所并不违法;巴克斯顿等医生强调医学领域已经广泛接受避孕节育方法,医生有责任和义务向患者提供所需信息和物品。(28)庭审之后,莱西法官裁定格里斯沃尔德和巴克斯顿两人有罪,违反了康涅狄格州的“使用法令”和“教唆法令”,各处以一百美元的罚金。(29)莱西的裁定与他之前否决抗辩的思路一致:法院必须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而且为促进公共福祉,维护公共健康,提升公共道德,州有权制定合理的法律。(30)
    巡回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多方热议。《纽约先驱论坛报》认为这项法律有违自由社会(free society)的准则,被告才是善意之人(bona fide),是时候衡量这项法律违反了哪些宪法保护。(31)本地一些新教牧师协会也公开发表声明支持联盟的行为。他们认为人口增长已成为世界性问题,而个人决定家庭规模和生育间隔是一种权利,已婚公民也有自由选择(生育)的权利,对保守法令干涉这些权利和自由表示强烈不满。(32)罗拉巴克表示不同意判决结果,将迅速上诉,除了言论自由等观点之外,还会提出其他宪法主张,包括“法令剥夺了已婚人士的自由权利(the right of liberty)”。(33)
    联盟首先要向州巡回法院中的上诉法院(Appellate Division)上诉。上诉法院于1962年10月底听审上诉,并于次年1月维持初审判决。(34)罗拉巴克在上诉状(assignment of errors)中提出:州禁止使用节育用品的法令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了已婚女性的生命和自由权利(right to life and liberty);州禁止协助节育的法律剥夺了医生与节育人士的言论自由、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freedom of speech,rights to liberty and property)。(35)对此,上诉法院认为,不论法律是否明智,只有在明确侵害个人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司法保护。同时,判决也替保守法令找到新理由:促进人口增长,因为“文明社会拥有延续自身的根本权利(primordial right to its continued existence)”。(36)不过,上诉法院也意识到涉及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迅速批准了联盟向州最高法院上诉的请求。(37)
    此时的司法斗争受到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影响,情况复杂。在人口增长成为美国社会的热点问题之后,除天主教徒和一些保守人士之外,主流社会将节育视为一种个人选择,更是解决人口增长危机和贫困问题的重要方法,呼吁政府协助。(38)《纽约时报》建议康涅狄格州是时候“从1879年飞跃到20世纪了”,也指出个别群体的道德或宗教观念不应通过法律强加于社会其他群体。(39)在这种背景下,联盟可以大胆地运用婚姻隐私、自然权利、言论自由等各类“权利”否定州的治安权力,甚至对州法令的意图和合理性发起全面批判。而维护州法令的一方,不得不在治安权的基础上,为几十年前的法令做无力的辩护。恰如上诉法院认为鼓励人口增长是法令的合理动机。在当时整个社会关注人口过度增长的环境下,这种观念不免与社会脱节,突显法院的保守与顽固。但是,因为天主教信仰的保守议员控制了州参议院,联盟在这一时期修订保守法令的立法斗争依旧失败。也有一些议员认为在法院裁决之前议会讨论这些问题并不明智,虽然州法院向来认为应由议会废除或修订法律。(40)立法斗争的失败似乎印证了州法院的观点——议会不愿修订法令,又促使法院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通道。
    1963年11月,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Connecticut Supreme Court of Errors)审理上诉。在法庭口头辩论中,州首席大法官认为“法令打击面过宽且难以执行”、“法令不对已婚人士和单身人士加以区分”皆为不合理之处,罗拉巴克进而要求法院裁定已婚女性使用节育用品是否是犯罪行为。(41)在陈述书和辩论中,她认为上诉法院实际上已经认可了已婚人士拥有隐私和婚姻幸福的自由(a freedom of conjugal felicity),而州不应侵犯私密的婚姻关系和已婚人士的权利,如果人们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的话,必然包括幸福的婚姻和计划生育的权利(the right to plan for children)。(42)州检察官却认为议会可以维护道德和人口领域的公共利益。针对联盟律师提出的权利,他认为已婚人士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计划生育,比如禁欲,并非一定要使用节育用品。(43)但是,判决并没有像口头辩论预示的方向发展。1964年4月,州最高法院宣布维持原判,裁定上诉法院没有错误。在简要地描述了案情之后,州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了先例原则和司法克制的观点:过去二十几年的判例确认的原则不容打破,法院不得干涉州的治安权。(44)
    在康涅狄格州司法系统中的不断失败,迫使联盟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次,争议已经成为现实。在各级法院的互动与博弈中,联盟提出的个人权利观点不断成熟,州法令侵害的权利从行医自由、言论自由到已婚人士的隐私、已婚女性的生命与自由。而维护州法令的理由则不断与现实格格不入。摆在美国最高法院面前的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传播节育信息案,更是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实际上,联盟业已请求州最高法院“在当今美国人和康涅狄格居民生活中,在今日医学、社会和宗教思想发展之下,修订以往的判决。”(45)而州法院则认为这是州议会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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