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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与婚姻(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兰州学刊》 曹鸿 参加讨论

    三、节育与婚姻隐私:美国最高法院
    1964年夏,节育联盟的顾问律师福勒·哈珀(Fowler Harper)迅速提交了上诉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声明。哈珀吸收了1959年之后新的司法原则和权利观点,提出下列主张:其一,上诉涉及的问题已经是实际的争议;其二,康涅狄格州的“使用法令”和“教唆法令”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生命、财产权利以及言论自由,违反了第一、第十四修正案;其三,州法令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侵害了已婚夫妇的隐私,而宪法保护隐私可以从第四、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中得出;最后,哈珀认为此案是关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基本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应该做出裁定。(46)
    哈珀援引一些医学、社会学文献和数据,指出节育诊所向贫穷女性提供服务,才是真正促进公共健康和福祉。为了证明州法令完全禁止人们使用节育用品极不合理,哈珀认为宪法保护已婚人士的自由和隐私。(47)他指出,虽然所谓的隐私权利范围宽泛,包含许多权利和利益,但是这些利益都受到了普通法(common law)和宪法的保护。为论证这一观点,他援引多方观点,包括“坡案”中道格拉斯和哈伦的异议意见,“迈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Ohio)(48)的判决和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诺曼·雷德利(Norman Redlich)在1962年发表的法学论文《“人民保有某些权利么?”》等。(49)州助理检察官约瑟夫·克拉克(Joseph Clark)并未回应哈珀提出的各类观点,而是提出驳回上诉的动议。他认为本案不涉及任何联邦法律和宪法问题,州法院的裁定基于可靠事实,格里斯沃尔德等人的违法行为无可辩驳。此外,州法令是否受欢迎(desirability),与其是否合乎宪法无关。(50)
    美国最高法院并不同意检察官的看法,在1964年12月的私下会议中,九位大法官均对这项法律表示不满,一致赞成听审此案。首席大法官沃伦的秘书在备忘录中提醒沃伦,“巴克斯顿医生回来了”;哈伦大法官的秘书表示,“格里斯沃尔德案”是“坡和巴克斯顿案”的第二回合较量,也是让最高法院认可隐私权的绝佳机会。12月7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本案涉及重要的司法问题,将调审“格里斯沃尔德案”。(51)
    在最高法院审理“格里斯沃尔德案”之前,福勒·哈珀因病过世,上诉的任务交由他的同事,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托马斯·埃默森(Thomas Emerson)完成。埃默森在上诉书中吸收了哈珀的主张,但隐私侵害只是诸多论点之一。埃默森认为,上诉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有合理的起诉依据;康涅狄格州保守法令专断而反复无常的(arbitrary and capricious),与立法意图也没有合理联系,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侵犯了上诉人和本州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基本自由,包括隐私权、言论自由、行医权、婚姻生活中的自由等。他大量援引了医学建议、民意调查、宗教团体的态度、联邦政府和其他州的相关项目等,指出州法令并不能维护公共健康、促进公共道德。(52)
    不仅如此,美国计划生育联盟、美国及康涅狄格州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nd Connecticut Civil Liberties Union)以及全国知名医生群体,也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报告,支持上诉人的立场。计划生育联盟的报告书与埃默森的上诉书类似,运用大量的医学、社会学、宗教观念、社会道德等内容,论证在当代社会节育已被广泛接受,附录近百页。(53)公民自由联盟也认为州法令侵害了多种公民自由,除了“婚姻与家庭的隐私”之外,还将妻子根据经济和情感需要决定生育的权利和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54)
    在联盟与社会各界的上诉书和“法庭之友”报告中体现出两种趋势:州法令侵害的个人自由的内容不断扩大;直接批判州法令的立法意图与不合理性。康涅狄格州节育组织社会斗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废除法令,提出多种权利和自由胜算更大。在社会整体反感保守法令的情况下,批判法令本身也更为有效。天主教民间团体也向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报告支持上诉人。天主教公民权利理事会(Catholic Council on Civil Liberties)在报告中认为,州法令侵犯了已婚人士的隐私,剥夺了他们的自由,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55)甚至天主教官方人士,例如波士顿地区大主教理查德·科欣(Richard Cushing)在1965年指出,教徒无须支持世俗法律以示对信仰的忠诚,“不应将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强加于社会的其他成员”。(56)连检察官克拉克也承认他本人对法令并无好感。(57)
    克拉克在辩诉状中对这些观点一一回应。他认为州法令合乎宪法,而上诉人提出的各类宪法权利并未受到侵害:没有任何闯入卧室搜查的情况,权利法案中也未提出保护婚姻隐私,提供节育信息、开具节育处方也不是一种言论。此外,他援引本地报刊数据,称康涅狄格州人口已经连续下降七年,州法令促进人口增长的立法意图可以理解。(58)
    1965年3月29日、30日,最高法院举行口头辩论,大法官们与双方律师就案情展开讨论。涉及的问题很多。例如:州法令是否剥夺了言论自由?上诉人是否建议法官运用正当程序原则推翻法令?隐私权是否存在于第三、第四、第五乃至第九修正案中?立法机关是否有权制定“愚蠢的”法律?州为什么禁止已婚女性使用节育用品?禁止使用节育用品的立法意图为何?对后两个问题,克拉克表示州禁止使用节育用品是为了遏制婚姻之外的性。(59)
    虽然一致同意调审此案,但在4月2日的私人会议中,大法官们意见不一。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坦承,他被这个上诉困扰。因为他既不愿意使用“令人震惊的”(shocking)正当程序原则废除法令,也不觉得医生拥有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他甚至提议搁置判决,等待州议会修订立法的结果。(60)道格拉斯在会议并未提及隐私权,而是认为第一修正案保护的集会权(right of assembly)、结合权(right of association)可以成为宪法保护婚姻关系的基础。这种看法也获得了克拉克(Tom Clark)大法官与新上任的戈德堡(Arthur Goldberg)大法官的支持。倒是布伦南(William Brennan)大法官直接表示会运用隐私的领域(realm of privacy)来废除州法令。只有布莱克(Hugo Black)和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反对废除法令。沃伦指派道格拉斯为多数派撰写判决意见。(61)
    会议之后,大法官之间的分歧并未解决。当节育人士、社会组织和律师提出各类观点后,需要由法官们共同权衡。而他们考虑的依据,除了诉讼本身的公平之外,还有宪法判决的广泛影响。“格里斯沃尔德案”中产生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六份判决意见,四份支持废除州法令,两份反对。
    最初,道格拉斯的判决意见草稿与他在私人会议的思路一致,强调婚姻的重要性,认为州法令侵害了这种神圣的结合权,而这种结合权是第一修正案所延伸出的边缘权利(peripheral rights)。同僚们认为这份意见缺乏可靠法理分析,建议修改。(62)最终,道格拉斯回到了他先前判例意见的思路,通过论述诸多修正案暗含着隐私保护的内容,构造出一块隐私区域,确定宪法保护婚姻隐私的权利。针对法官们担心滥用正当程序,越权制定公共政策的顾虑,道格拉斯表示:“我们也不愿成为超级议会(super-legislature)……但这法律直接影响了丈夫和妻子间的亲密关系、还有他们的医生在这种关系中的角色”。(63)接着,他提出一种“边缘权利”和“半影区域”概念,认为法院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确保权利法案明示的权利。而隐私权利,则存在于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九宪法修正案的“半影”和“边缘”地带中。(64)最后,道格拉斯认为婚姻隐私权是一种比权利法案、政党、学校制度还要古老。(65)这一判决意见,层层递进,利用“边缘”和“半影”的概念,构筑了一种宪法保护隐私的广泛权利。他并未阐明这种古老的“隐私权利”的具体内涵,只是含糊地表示存在一块“隐私区域”,因此这份意见既为人称赞,也屡遭批判。
    不只道格拉斯一人运用“开放性”手段构筑隐私权,废除保守法令。戈德堡提交了并存意见(concurring opinion),且获得了沃伦和布伦南的支持。戈德堡赞同宪法保护的基本个人权利(fundamental personal rights)并不局限于权利法案的具体文本中,认为婚姻隐私权在多个判例和判决意见中体现,尽管没有在宪法中明确提及,根据第九修正案的语言和历史,这是一种基本的个人自由。(66)他认为要确认一种权利是否是属于基本权利,法官必须求助于“我们人民的传统和集体的良知”,而“自由与正义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liberty and justice)是我们文明与政治制度赖以生存之道,如果侵害一种权利有违这种根本原则,那么这种权利就是基本的个人权利”。(67)文明、传统、社会良知和第九修正案等话语,都被戈德堡用来论证婚姻隐私是一种基本的个人自由,而州法令明显侵害了这种自由。
    第三份并存意见由哈伦大法官所写。他表示赞同推翻州法院判决,裁定州法令违宪,但是他并不赞同道格拉斯意见中的理由。在这份简短的意见中,哈伦表示自己的观点已经在“坡案”的异议中阐明,他仍以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为由废除州法令,因为法令侵犯了“有序自由(ordered liberty)观念暗含的”基本价值观。(68)怀特(Byron R.White)大法官提交了第四份并存意见。他认为州法令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剥夺了已婚人士的自由(liberty),但其论述重点是州法令的不合理之处,例如立法意图、打击面过宽等。(69)
    布莱克和斯图尔特大法官都认为法令没有违反任何宪法原则,所以提交了异议意见。布莱克对多数派判决意见中的权利话语和法律原则一一批驳,表示法律的“恶劣品质”(evil qualities)与是否合乎宪法无关。法律是否违宪不应以法官的看法为标准,或者以武断、反复无常、不合理、没有实现正当目标、有违文明行为等理由为标准。(70)斯图尔特更是用了“愚蠢至极的法律”(uncommonly silly law)形容州法令,但他也认为这项法律并未违宪,即便法令极不明智,甚至愚蠢至极。(71)少数派法官更强调法理和宪法文本。他们并不支持州法令,只是不愿像多数派法官那样,运用各种原则和话语构筑一种新的权利,以废除过保守的道德立法。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宣布后,《纽约时报》将其与废除种族隔离的重要判决相比,认为正是州没有能力保护个人自由,迫使最高法院“篡权”(usurpation),而这项判决的实质是“如果要世界变得更好,应该控制人口、消除贫困,因此已婚夫妇应该有一种隐私权,自由选择有益的生活方式”。(72)联盟几十年的斗争终于胜利,判决让康涅狄格州计划生育组织的活动从“被谴责”的违法行为,变为被社会接受的有益行为。自1965年之后,康涅狄格州的已婚女性可以从节育中心或一些公立医院合法获取节育信息和用品,社会对节育的需求也不断增加。(73)
    不论如何,一种新的宪法婚姻隐私权在“格里斯沃尔德案”的多数派判决意见中诞生。这些判决意见废除州法令和论证与支持隐私权利的方式与话语也极具开放性。例如,宪法中第一、第三、第四、第五修正案的“半影”地带,第九修正案中人民所保留的权利,古老的自然权利,文明社会的传统与良知,有序自由的基本价值观,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美国社会的基本个人权利,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宪法保护婚姻内的隐私以及构筑这种权利的多种原则,成为1965年之后出现的与生育和性相关的个人权利的重要基础,例如,女性选择生育的权利,同性恋的权利等。(74)婚姻内的隐私权利,既是美国社会在这一时期创造权利的结果,又为一些弱势群体的权利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和来源。
    从社会政治的角度观察,“格里斯沃尔德案”仅仅是康涅狄格州节育组织废除保守法令的斗争高潮和结果。恰如多次参与诉讼的女律师罗拉巴克所言,有人把“格里斯沃尔德案”视为隐私法律的里程碑,但就康涅狄格州居民而言,判决对他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75)许多权利话语和法律原则,在“格里斯沃尔德案”之前的诉讼和社会斗争中业已形成。这些围绕节育和婚姻展开的社会互动与博弈,对“格里斯沃尔德案”中多数派法官接受隐私权利观点功不可没。不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主流逐渐接受节育行为,反而给宪法隐私权利的认可带来变数,因为法官可以用多种宪法原则废除保守的州法令。(76)康涅狄格州节育组织发起司法斗争,是为了修订和废除禁止民众使用避孕用品的“小科姆斯托克法”。节育人士提出州法令侵害了已婚人士的隐私权,只是论证法令违宪的理由之一。这也是为什么“格里斯沃尔德案”确立的隐私权利与节育和婚姻相关,是一种婚姻内的隐私权。当然,在节育运动废除法令的社会斗争中,社会组织、律师和法官的互动,促进了隐私权利多种内涵的发展,有助于社会接受隐私权利。
    二战以后,美国社会的权利意识高涨,个人权利在社会运动、利益群体、最高法院和政府机构的互动与发展中不断扩大。(77)自“格里斯沃尔德案”之后,美国的隐私权利从保护婚姻关系,到保护个人生育,再到保护个人的生活方式,经历了极大的扩充,成为了个人自由、女性权利和弱势群体权利扩散的“沃土”和“保护伞”,正是个人权利扩大的体现。发起诉讼、推动司法斗争的人士,均是医生、律师和节育组织的活动家。这些社会精英通过各级的法院诉讼,在上诉书、司法声明、起诉状、“法庭之友”报告中与法官互动,提出他们的主张和观点,影响判决的结果。这种现象在二战之后的美国社会尤为突出。民权运动,妇女运动,同性恋群体,残疾人群体等美国历史中的边缘或弱势群体,均采用此类方式为群体权利而斗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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