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不久,鉴于建立统一的政治体制及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工资制度的需要,国家开始在新公私合营企业中实行工资改革。上海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与全国各地一样正式开始于1956年9月,但由于情况复杂,历经准备试点及全面推开等阶段,直到1957年10月才基本结束。其中工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工资水平与工资增长指标,新工资等级,变相工资、计件工资、保留工资等问题成为工资改革中最重要的内容。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完成,标志着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的企业工资制度开始全面确立,在收入分配环节上,基本完成了对新合营企业从产权到治理结构、再到分配制度的崭新的企业制度安排。 关 键 词:工资改革 新公私合营企业 上海市 20世纪50年代 收入分配 作者简介:张忠民,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在社会收入分配中,工资收入分配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当代中国企业的收入分配史上,1956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年份。在这一年中,国家先后进行了两次重大的工资改革。第一次是针对国家机关以及国有、老公私合营企事业单位;第二次是对新公私合营企业①(以下简称新合营企业)实行的工资改革。关于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以前一些相关著述虽然有所论及,但大多较为概略。本文依据历史档案资料,以上海新合营企业为对象,试图对此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考察。 一、工资改革的背景及起因 1955年7月之前,全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除了沿用战争年代的供给制之外,普遍实行的是工资分制度。全国除西藏之外共有312个工资分区,有工资分值285种。1955年下半年,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行了货币工资制度。[1]1956年上半年,国家又再次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老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工资改革,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革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政策残余,实行统一的工资政策,建立起比较统一合理的工资制度”。[1](p.463)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公布,尽管这个文件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但其中也明确提出:“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实行了公私合营的企业,一般的应该与国营企业同时进行工资改革,使他们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与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大致相同;现行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同类性质国营企业的,一律不予降低。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实行公私合营的企业和由私营直接转为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由中央主管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召开会议,研究和提出调整和改革方案,报告国务院批准实行。”[1](pp.470,472)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安排,自1956年7月起上海国营、地方国营、老公私合营企事业和国家机关78万名职工参加了工资改革。[2] 根据国务院1956年2月8日颁行的《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所有私营企业和手工业在批准合营以后,一律照旧经营,企业管理制度和所有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半年不动”。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要求新合营企业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得任意变更原有的生产经营习惯,企业原有的工资制度六个月内也一律处于冻结状态。[3]而此时的新合营企业,虽然在合营之前也程度不同地进行过一些工资改革,但直到合营之初,其工资状况仍然是极为复杂和多样的。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的《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宣传参考材料》将上海新合营企业的工资状况表述为八大问题:工资高低悬殊;轻重倒置;同工不同酬;计件工资没有定额,没有工资标准;并厂之后,由于各厂原来工资水平高高低低,工资制度极不一致,因此,使工资更加混乱;变相工资名目繁多,享受面不一;工资计算不统一;一部分工人工资过低,有的生活难于维持。其结论就是“新公私合营企业里面的工资制度是私营企业遗留下来的旧工资制度,它存在极为混乱与不合理的状况,阻碍着生产的进一步提高和企业管理的进一步改进”,因此必须实行工资改革。 另外,一部分新合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而实行合并,从而使得各种工资纠纷不断出现。1956年第二季度,仅上海市重工业局所属新合营厂就发生了近千件职工向工厂、公司、局提出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问题的事件。[4]再者,全行业公私合营之后,与国营及老合营企业相比,新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普遍较高。1956年5月份,上海国营工业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68.40元,而16人以上的新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月平均工资为77.80元,[5]这无疑是国家在公私合营之后必须解决的问题。 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和前提下开展起来的。 二、工资改革的大体过程 上海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与全国各地一样正式开始于1956年9月,但有关的筹备工作在7月已经启动。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中华全国总工会同劳动部、商业部、国务院四办、国务院八办开始具体筹划,并要求各省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8月1日前上报各自的工资改革方案。上海市委根据中央要求,对制定上海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方案提出了五项具体要求:即分析本市公私合营企业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本市公私合营工业和商业企业按行业分批进行工资改革的大体步骤;拟订处理现行工资制度中各项问题的具体政策;拟订各行业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的轮廓方案;提出全市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所需工资增长额的匡计数字。[6] 1956年8月6~1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受国务院委托,同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会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决定1956年下半年对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的新合营企业进行工资改革。具体方针为:“新合营企业在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上,应向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逐步看齐。在这些企业中现行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同类性质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应根据生产及经营情况,分期分批地逐步提高。高于国营企业的,则不予降低。”[7]9月,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就了《上海市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要求和步骤》,提出通过工资改革工作,建立与健全各公司、各企业的工资机构,为今后经常的工资工作奠定基础;全市工资改革工作争取在1957年1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大致分为领导机关准备、全市贯彻执行以及总结工作三个阶段。自即日起至10月中旬为领导机关准备阶段,由各局(公司)分别制定本系统的所属企业工资改革方案,在此基础上修订全市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方案,10月上旬报国务院审批。10月中旬至1957年1月底为全面贯彻行动阶段,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区的区委工资改革办公室统一安排,按行业、按地区,有领导、有步骤地分批展开,各行业工资改革方案11月中旬前下达所属企业,并抄送各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各单位在工资改革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将总结材料上报区委及主管部门;各部门、各区委在所辖范围企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结束一个月内上报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最迟为1957年2月底。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在3月15日前做好总结,报市委、市人民委员会,经审查后转报国务院,基本完成全部工资改革工作。[8] 1956年10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9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计划在1956年底以前完成。[9]但事实上,上海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从1956年9月开始,直到1957年10月才基本结束。参加工资改革的有558个行业、31005户企业、676268名员工,其中工业企业10745户、494141人;商业企业18191户、146099人;建筑企业等36028人。[10] 1956年9月至1957年1月,上海市各区委、各局、专业公司分别抽调干部,成立工资改革机构,训练人员并进行调查研究,制订各系统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计划在1957年1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工资改革。从1956年11月起,上海市选择了176户不同类型的工厂企业进行试点,为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做准备。然而,试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和问题比预先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到1956年12月,工资改革的时间进度已经调整为1957年1月底前在一部分重点单位完成工资改革,其余各企业的工资改革在1957年2月后分批进行,争取到6月底前基本完成。[11]在此同时,1956年12月,中共中央针对全国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普遍反映出来的工资增长幅度和绝对数偏高以及生搬硬套国营企业工资制度两大问题,向各省市自治区发出了《关于目前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指示》。[1](pp.597~599)根据此指示以及试点企业暴露出来的问题,1957年1月16日,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召开了市、区工资改革负责人参加的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会议,[12]并形成了三点重要共识:即不能生搬硬套国营企业工资制度;这次工资改革只能是初步的、不彻底的、调整性的改革;新合营企业原有工资制度有不合理的方面,也有合理的方面。[13]并在此基础上修正了上海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方案,重新确定了以“调整整顿为主,有条件地进行改革的方针。”[14]1957年3月,上海市委、市政府正式向中央上报由市劳动工资委员会起草的《关于上海市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报告》作为上海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指导文件,并在4月得到国务院的正式同意批复。[15] 1957年1月16日的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会议将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完成的时间再次调整为,3月底以前继续完成其余重点企业约200个工厂、7万人(到2月底,新合营企业完成工资改革的仅为试点、重点企业,约37000多人),以后再分三批全面展开:第一批争取5月中旬以前完成20万人,第二批争取6月底以前完成25万人,第三批在7月底完成11万人,8月份进行工作总结。[13]而事实上,从1957年5月起,受“大鸣大放”的影响,工资改革一度停顿,除了先前已经安排的重点企业在7月之前已经完成外,其余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直到7月3日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再次下发《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若干问题的修正补充意见》之后,才真正全面推开。[16]到10月底,除106个工厂、7207人因情况比较复杂尚在进行工资改革外,其余单位已全部结束。[10]如上海图书发行公司所属26户企业,7月30日进行试点,8月15日全面推广,至8月底即基本完成。[17] 三、工资改革中的若干问题 (一)工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是在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工资改革中,中共中央及国务院都成立了专设的领导机构,上海的专设领导机构既称“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也称“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劳动工资委员会”。各区区委都成立有专门的工资改革委员会或工资改革办公室,各专业局、专业公司,各企业也都设有相应的工资改革办公室或工资改革工作组。以上海市第一重工业局为例,下属机电等13个专业公司2949户新合营企业1956年第四季度进行工资改革时,第一重工业局抽调干部成立了工资改革办公室,并分设秘书、方案、技术标准、职员工资4个专业工作组。13个专业公司先后抽调253名干部成立工资改革工作组,下设方案、技术标准、职员工资、综合(秘书)4个组,技术标准组按各公司行业不同情况又分若干小组。[18] 组织领导机构外,工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还集中体现在改革方案的制订、批准、实施上。工资改革之初,中共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即专门制定了《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方案审批程序的规定》,各行业的工资改革方案由专业公司提出,征求有关产业工会意见,经主管局审查,报市劳动工资委员会批准;各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由企业拟订,征求工会基层组织意见后,报请主管专业公司批准,并报区委工资改革办公室备案;各行业的工资改革方案分批计划由专业公司提出,经主管局审查汇总,分送各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各区工资改革办公室根据各局提出的分批计划,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制定工资改革进度计划,报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备案;工资改革中各项具体政策问题,凡已有处理原则规定者,各部门在规定原则范围内可以负责解答与处理;凡尚无原则规定的问题或按规定原则执行有困难者,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出意见后,逐级请示解决。[19]而各企业工资改革的具体开展则明确规定为,由所在区区委所属的劳动工资改革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布置,统一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各产业局、专业公司应该积极配合,负起应有的责任”。[16] (二)工资水平与工资增长指标 工资改革之前,由于上海市“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水平一般地已经超过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并且显著地高于重点建设地区,而合营后工时制度、劳保制度和劳动条件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由此,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水平一般地只能稍有增加”。[20] 工资水平的提高直接取决于工资改革中的工资增长指标。1956年8月在新合营企业工资会议上,全国各省市都上报了本省市新合营企业增资总额的匡算数。上海上报的是1956年下半年6个月增资总额为2630万元,月增工资总额为438万元,68万名职工月平均工资从72.18元提高到78.56元,增资幅度为8.84%。[21]但当1957年国务院正式下达各省市增资指标时,全国新合营企业1956年7-12月份增资指标仅为5000万元,其中上海为1239万元,平均每月增资仅为206.5万元,增资幅度约为4.2%,只是原来匡算数的47.1%。上海各局、公司在各自的工资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半年增资总额为1429万元,超过中央分配控制额15.2%。1957年3月,经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最后平衡,将各部门上报增资总额压缩修正为1205万元,多余34万余元作为机动数字,[22]并且特别强调“每月工资增加的总额,必须保证不超过国务院颁发的控制数字”。[20]在具体实施中,增资总额由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向各工业局及中央在沪工业公司下达,各局、公司经过各区工资改革办公室按行业平衡后,下达各企业(工厂或区店)。[23]增资指标向各局、公司分配时,向工资水平低的行业、企业倾斜。如工业企业总增资幅度为4.15%,但工资水平较高的重工业一局、二局分别只有3.8%、3.4%,而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华东防治管理局则为6.8%;商业企业总增资幅度为3.98%,其中工资水平最低的服务局则达5%。[24]各局、公司对企业增资指标的分配大致按照七条原则进行:一是保证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增资控制绝对数;二是由于取消变相工资和修改劳动定额调整计件工资单价而使工资水平下降的部分,不能作为增资调剂数;三是各企业增长控制数分配须考虑企业现行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财务盈亏等情况;四是各局(中央公司)分配增资控制数字无须留机动额;五是各公司对所属企业分配增资控制数,须尽量做到企业间平衡合理;六是企业增资控制数应在全体人员中合理使用;七是增资控制数下达后,如企业外迁或大部分工人调出,其多余部分原单位不得挪用。[25] 工资改革的结果是,一半左右的职工工资有所增加,一半左右的工资基本未动,极少数职工的工资有所减少。上海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后月工资总额实际增长198.2万元,较国家下达月增资指标206.5万元结余8.3万元。人均月工资由原来的74.62元增至77.55元(包括低工资补贴),实际增长3.92%,平均每人增资2.93元,增资人数约占总人数的47.4%,工资水平较工资改革前略见增长。同时,与国营、老合营企业的工资差距也进一步缩小。国营、地方国营、老合营企业以及事业、机关等部门1956年工资改革前月平均工资为69.30元,改革后为75.50元。[10] (三)新工资等级 工资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新的工资等级。根据1956年10月国务院的规定,“新公私合营企业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原则上也应该向国营企业看齐,如果执行确有困难的时候,可以根据需要在某些等级或者每级的中间附加半级。”[1](p.594)但是当这一原则在新合营试点企业推行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与阻力。旧有的工资标准、工资水平如何向新的工资等级、技术等级过渡成为一个极为复杂,甚至难以逾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技术水平不高、技术难度不大的中小企业以及工种和岗位来说就更是一大难题。首先是技术等级的制定有困难;二是技术等级与非技术等级的差别平衡有困难;三是与技术等级相联系的等级工资制度与原有工资制度及工资水平落差太大,实行起来困难很大,甚至会严重影响生产。上海纺织器材工业公司1956年10月曾选择基础较好的勤丰纱管厂作为试点,试图仿效国营上海纺织器材厂,建立新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尽管几次三番去国营厂学习考察,但始终存在“劳动组织及分工与国营厂不同;技术标准不适合;评定等级时不能反映操作上的熟练程度;采取评级的办法,保留(工资)面较大”等诸多问题,最后不得不放弃原先计划,改为“调整、整顿为主的方针”。最终,整个上海纺织器材行业所有的新合营厂没有一家建立新的工资等级,而是“全部以调整的方式进行了工资改革”。[26] 正是鉴于上述具有普遍性的情况,1956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指示明确指出,只有城市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可能,规定适当的工资标准和等级制度,但也不要机械地套用国营企业的八级工资制度。而小型企业则可以不实行工资等级制度,商业企业也不必采用国营商业的三类五级工资制度。[1](pp.598~599)1957年7月初,当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下达指导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全面展开的《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若干问题的修正补充意见》时,更是明确规定,“根据重点单位的经验,对于生产情况和工资情况都十分复杂的新合营企业,要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建立适合生产特点的新的工资等级制度,一般是很困难的。”因此,“除在个别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符合生产管理特点,能为群众接受的新的工资等级制度外,一般地不再建立新的工资等级制度”。[16]最后,到工资改革基本结束时,上海新合营工业企业中仅有156户、80582名职工实施了新的工资等级制度,占全部新合营工厂数的1.45%,占职工总数的16.30%。[10]大部分新合营的中小企业都没有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建立新的工资等级或工资标准。即使是建立了新工资等级制度的企业,也吸取了原有工资制度中的某些合理因素,改进了国营工厂工资等级中的某些不足之处。[17] (四)变相工资、计件工资、保留工资 工资改革之前,新合营企业职工的实际工资多包含基本工资及变相工资两部分。其中的变相工资名目甚多,一般均占实际工资的20%~30%。[24]1956年10月,《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变相工资提出了“区别性质、分别先后,并且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的基本原则。[1](pp. 596~597)当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试点时,对于变相工资的实际处理却始终陷于一种十分矛盾和尴尬的境遇。一方面,按照当时对按劳分配的理解,变相工资一般都被认为是不合理、混乱的旧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无疑应列于取消之列;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的分配惯例使得变相工资已成为职工实际工资的重要部分,简单取消,势必大幅度减少职工实际收入,造成“公私合营减工资”的不良影响。因此,很多试点企业对此只能采用折中、多样化的处理办法。在认定变相工资不合理的前提下,一部分并入基本工资,如伙食代金等;一部分并入职工福利,如肥皂、洗澡费;一部分则暂时保留,如交通费、子女教育金等;也有一部分则予以取消,如福利烟、年奖等等。这也就是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处理变相工资的初步意见》中所称的,“变相工资应该区别不同性质及来源,并视现行工资标准高低、享受人数多少、享受金额大小等情况,经过全面研究后,采取改进、并入、维持、压缩或取消等不同办法分别处理。”[28]1957年7月,当工资改革在新合营企业全面推开时,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仍认为“新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各种变相工资,应该逐步地转化或改进为有利于生产和团结的奖励、津贴或福利制度”,但具体执行中已经改为“由于变相工资情况复杂,在这次工资改革中,一般可以暂不作处理,仅对突出不合理和严重混乱的,酌情加以整顿”,同时限定企业今后新进人员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变相工资。[16]工资改革最后的结果是大部分企业“变相工资一般不动,合并单位加以整顿”。其中尽管也有如上海纺织器材工业公司下属各新合营企业,对于变相工资采取并入、压缩、取消、维持、转化、代替等多种办法予以整顿,“使企业内部基本上求得统一,并适当改善了一些不合理制度”,[29]但绝大多数企业只是调整过低工资和改行货币工资制,对于变相工资、计件工资一般均暂时维持原状。如上海纺织工业局下属2100户工厂,58种变相工资最后仅革除了3种,变相工资总额从原来的363365元降至317874元,仅减少了45491元,占原来的1.25%。但由此也造成前后政策的变动,后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变相工资一般不动”,与先行改革的重点企业“取消或压缩变相工资”形成了一定的矛盾和遗留问题。[30] 计件工资最主要的问题是计件定额以及计件单价的核定问题。由于工种、岗位、技术、设备、工艺等等情况的不同,新合营企业原有的计件工资极为复杂多样。在工资改革的准备、试点阶段,有关领导部门曾想对这些“混乱、不合理”的计件工资进行一番改革。但在重点企业的试点过程中却始终步履艰难,故1957年7月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在《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若干问题的修正补充意见》中不得不重新规定,“由于计件工资情况复杂,不可能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完全解决。一般可以先调整过低、过高的计件工资,逐步进行,在这次工资改革中调整不完的放在今后经常工作中调整。”[16]所以当工资改革全面推开时,大部分企业只是对某些十分不合理并且严重影响或阻碍生产的计件工资作了适当处理,其余绝大部分基本上还是维持原状。故而,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在工资改革的总结材料中仍称,新合营企业“不少单位计件工资水平偏高,与计时工资矛盾很尖锐;长期冻结的计件工资严重地影响工人的生产积极性”。[10] 保留工资的出现和存在,从根本上讲是新旧工资标准的差异问题。具体地说,是一部分企业员工,主要是年资较高的老员工,其原有工资等级或标准高于其现任岗位等级工资而出现的工资差额。1957年3月,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意见》规定,“在建立新的工资等级的企业中,工人职员和私方人员的现行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应并入的变相工资)高于新定工资标准的部分,给予保留”,“计件工资的原工资收入超过新计件工资收入的差额中,由于并入变相工资而形成的部分,可以作为保留工资,与计时工的保留工资同样处理。”[27]这也就是说,对于一部分老工人、职员、技术人员以及私方管理人员来说,由于原有的实际工资(即基本工资加上变相工资)一般都要高于新工资标准,如果将变相工资予以取消的话,在新工资标准下,实际工资将会有很大幅度的下降,因此,不得已的办法只能是实行过渡性的保留工资。实行保留工资的有利之处在于:一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以后不会再有新的出现;二是可以取消和归拢各种不同名目的变相工资,为实现工资制度的统一提供较为妥当的过渡办法;三是从实际工资的绝对额上看,保留工资始终只是将超过新工资标准的一部分工资额保留,如20%~80%不等,因此保留后的工资总额绝不会超过保留之前;四是保留工资明确规定为在以后的工资改革或工资调整中,必须抵充工资增加的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会自行消亡。所以,无论从当时来说还是从长远来看,在从市场经济性质的私营企业的工资制度向社会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制度的转变中,保留工资无论从政治上、经济上、社会意义上看都是一种比较有效、成功的过渡办法。不过由于在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中,大多数企业最后都没有实行新的工资等级制度,因此保留工资的问题并不突出,在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1957年7月的《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若干问题的修正补充意见》以及1958年2月《上海市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工作总结(草稿)总结材料》中都没有再专门论及保留工资问题。[16][10] 综上所述,1956-1957年上海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尽管整个过程历时甚久,还是被称之为“调整、整顿为主的不彻底改革”,最终也没有建立统一的工资等级,尚有诸如“变相工资”、“保留工资”这样的余留问题,但从企业制度变迁的历史视角看,这些问题的解决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的工资体系转变成计划经济下集中统一的工资制度,需要相应的过渡时间、措施和办法,而1956-1957年间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正是这一工资制度历史性转变的重要转折点。这一在中共中央、中央政府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机构统一政令下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之重构,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工资制度自主性、多元化、多样化的历史格局,结束了基于私有产权及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私营企业的工资制度及工资体系,开始确立起国家计划经济下集中统一的工资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转折,也是计划经济制度全面确立的重大内容之一。 注释: ①本文所称新公私合营企业指1955年8月1日以后实行公私合营,并在1956年9月工资改革开始时已经定股定息的企业,所指工资改革为1956年下半年起至1957年的工资改革。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第419~458页。 [2]上海市工会联合会工资部:《关于国营、地方国营、老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改革工作总结(草稿)》,1957年2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A11-1-17-25。 [3]《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7页。 [4]上海市人民委员会重工业办公室:《关于新合营厂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突出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上海市档案馆:B5-2-166-190。 [5]上海市劳动局:《1956年月份新合营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统计表》,1956年8月1日;上海市劳动局:《新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1956年各部门工资增长指标及工改前后平均工资变化情况表》,1956年8月1日,上海市档案馆:B123-3-299-17。 [6]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本市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方案的计划》,1956年7月6日,上海市档案馆:B5-2-136-35。 [7]《全国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会议闭幕》,《中国劳动》1956年第9期。 [8]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上海市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要求和步骤》,1956年9月,上海市档案馆:A11-1-18-36。 [9]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秘书处编:《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法令选编》下辑,法律出版社1960年版,第339页。 [10]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上海市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工作总结(草稿)》,1958年2月22日,上海市档案馆:B127-1-1020。 [1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进行新公私合营企业分批工资改革的通知》,1956年12月31日,上海市档案馆:B5-2-136-59。 [12]《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通知》,上海市档案馆:A11-1-17-9。 [13]王克:《在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会议的总结报告摘要》,上海市档案馆:A11-1-17-12。 [14]《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825页。 [15]《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批复》,1957年4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A11-1-17-1。 [16]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若干问题的修正补充意见》,1957年7月3日,上海市档案馆:B-123-3-949-7。 [17]上海图书发行公司:《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总结》,1957年11月1日,上海市档案馆:B167-1-249-96。 [18]上海市第一重工业局工资改革办公室:《新合营厂工资改革初步计划》,1956年9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B-173-1-103-13。 [19]中共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方案审批程序的规定(修正稿)》,1956年10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B5-2-136-23。 [20]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指示》,1957年4月3日,上海市档案馆:A-11-1-18-10。 [21]上海市劳动局:《1956年月份新合营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统计表》,1956年8月1日,上海市档案馆:B123-3-299-17。 [22]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分配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增资控制数的几点说明》,1957年2月22日,上海市档案馆:A-11-1-19-6。 [23]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增长指标分配与平衡问题的几点意见》,1957年3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A11-1-19-9。 [24]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分配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增长指标的通知》,1957年3月6日,上海市档案馆:A-11-1-19-1。 [25]《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通知》,1957年3月1日,上海市档案馆:A-11-1-19-3。 [26]《上海纺织器材工业公司所属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总结》,1958年5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B134-6-100。 [27]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意见》,1957年3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A11-1-18-1。 [28]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处理变相工资的初步意见(草稿)》,1956年12月10日,上海市档案馆:B5-2-166-132。 [29]上海纺织器材工业公司:《为报送所属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总结由》,1958年5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B134-6-100。 [30]上海市纺织局工资改革办公室:《上海市纺织工业局新公私合营企业工作总结(初稿)》,1958年1月3日,上海市档案馆:B133-1-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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