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开放后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海洋战略 随着“文革”十年动乱的结束,饱经患难的中国百废待兴。对内改革经济体制,对外经济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为此创造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成为了党和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围绕这个任务,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以宽广务实的胸怀和态度,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国际海洋斗争的成果,提出了新时期的海洋战略。这一时期的战略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在军事上提出了“近海防御”和建设“精干顶用”海军的战略思想;二是在处理海洋争端上提出了“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战略思想;(20)三是经济上提出了对外开放的战略,建立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沿海开放格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形势和海洋安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高度、世界格局多极化的广度和经济科技因素上升的深度”(21),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海洋战略提出了高度而全面的思考:在对海洋地位的认识上,提出了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海洋;在对海洋内涵的理解上,确立了以海洋经济为核心的综合海洋观;在对海洋安全模式的选择上,提出了以合作关系取代“零和”关系的新主张;在对海洋权益维护途径的探索上,提出了综合手段与多种措施并举的方略。(22) 中共第二、三代领导集体的海洋战略,在实践层面具有高度的连续性。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改革开放后中共海洋战略的突出特点,体现在海洋争端的解决和海洋经济的开发上,这与当时的国际环境密不可分。20世纪60年代末,跌宕起伏的民族解放运动致使国际政治力量格局发生重大改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围绕海洋权益的斗争也日趋激烈(23)。在此背景下,联合国于1973年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此次会议是“当时国际关系史上会期最长、与会国最多的一次外交会议”(24)。会议于1982年表决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的诞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不懈斗争的成果,本质上是对国际海洋权利格局的再分配,大体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保护。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公约》的制定工作,并分别于1982年12月6日和1996年5月15日签署、批准了该公约。(25) 《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对中共第二、三代领导集体的海洋战略有着借鉴作用:其一,公约从国家管辖的角度,明确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其二,公约从经济开发的角度,对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外的海域的经济权利进行了列举;其三,公约对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作出了规定。国际海洋争端主要体现在对各类海域的划界问题上。《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的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法律制度和界限宽度都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并对相邻国家之间的划界问题从实体法层面进行了规定。比如,对于领海的划界问题,《海洋法公约》规定适用“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26)。然而,实体法层面的解决办法未必能在所有国家之间有效适用。因此,《海洋法公约》又从程序法上予以补充。例如公约第74条第1项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基础上(27)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在达成协议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又如公约第279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以此为目的以《宪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28) 改革开放后中共领导集体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的战略思想,和《海洋法公约》倡导的解决办法相一致。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了“坚持主权,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首先是坚持主权。邓小平曾表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29),我国外交部也多次声明:“任何国家未经中国许可进入中国领土从事勘探、开采和其他活动都是非法的,任何国家与国家之间为在上述区域进行勘探、开采等活动而签订的协定和合同都是无效的”(30);其次是搁置争议和共同开发。关于海洋争端,邓小平认为“始终顶着,僵持下去,总会爆发冲突”,可以在不放弃主权的前提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31)。1979年6月,中方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本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首次公开表明了中方愿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模式解决同周边邻国间海洋权益争端的立场。1986年6月,菲律宾副总统劳雷尔访华时,邓小平向他提出,“南沙问题可以先搁置一下,先放一放,我们不会让这个问题妨碍与菲律宾和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1988年4月,阿基诺总统访华时,邓小平再次阐述了这一主张:“从两国友好关系出发,这个问题可先搁置一下,采取共同开发的办法”。(32)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海洋争端解决原则。首先,江泽民提出要以“先易后难,分区解决”的步骤解决海洋争端。他认为,我国和周边国家不仅有岛屿、海域的权属争议,还可能涉及海洋资源利用等各个领域的争议。对于这些争议,应循序渐进加以解决。这在本质上和邓小平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其次,江泽民提出了以合作模式替代“零和”模式的思想。江泽民认为,海洋争端问题不是哪一国家可以单独解决的,必须抛弃冷战时期的“零和”思维,并开展国际合作:“营造共同安全,是防止冲突和战争的可靠前提。”(33)必须以信任取代猜疑,以对话取代对抗,以和谈取代冲突,以互谅互让取代争夺,以人类共同安全取代联盟集团安全。(34) 《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经济开发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根据《海洋法公约》以及先前制定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35),国家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都有进行海洋经济开发的权利。其中,国家在领海内拥有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在大陆架内拥有开发海床和底土上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36)改革开放后中共第二、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海洋的经济开发。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主要从海洋问题解决的程序层面,就海洋经济开发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为后人的海洋经济开发创设了较为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则沿着前人指引的发展道路,开始从实体经济层面引导海洋经济的开发。1994年7月,国家海洋局成立30周年之际,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和中央军委副主席刘华清分别题词道:“管好用好海洋,振兴海洋经济”、“探索海洋奥秘,发展蓝色产业”。1996年10月,江泽民为中国海洋石油工业题词道:“开发蓝色国土,发展海洋石油”。(37)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在海洋经济开发方面取得的进步,主要在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时期开始显现。首先,在共同开发这一程序问题上,我国开始与周边国家达成共识:1995年8月,中菲发表联合声明,同意在争议解决前为在南沙地区确立行为准则而遵守和平友好解决等八点原则(38);1997年和1998年,我国先后和日本、韩国签订了渔业协定,就东海海域和南黄海海域划界前的渔业活动做出了临时安排(39);2000年12月,中越签订了《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1年11月,中国和东盟签订了《南海各方行动宣言》,东盟实际上承认了中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其次,在行使开发权利这一实体问题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开始运用国际法对本国海域行使权利: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颁布)、《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颁布);再次,在战略高度上,我国制订了发展海洋经济的发展规划: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以1996年~2020年为规划期的《全国海洋开发规划》,并于次年发表了被称为“第一个海洋发展纲领”的《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1998年,我国发表了《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并于2001年编制了第一部《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一系列较为密集的由政府发布的法规和规划性文件,表明了我国对海洋经济的开发已经提升到一个战略的高度。正如江泽民所说,“开发和利用海洋,将对我国的长远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40),“我们一定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海洋,增强全民族的海洋意识”(4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