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属地管辖权古已有之。在近代国际法传入中国的时期,其被称为“内治之权”。参见[美]惠顿:《万国公法》,[美]丁韪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88页。 ⑧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为英国军舰暴行发表的声明》(一九四九年四月三十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61页。 ⑨王历荣:《建国后毛泽东的海权思想与实践》,《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61页。 ⑩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一九四九年三月五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34页。 (11)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95~196页。 (12)肖劲光:《肖劲光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13)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页;邵津:《国际法》,第99页;[英]J. G. 斯塔克:《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第139页。 (14)马呈元:《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页。 (15)王铁崖:《在海洋法研究所第十六届会议午餐会上的讲话》,《王铁崖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5页。 (16)吴士存:《南海问题文献汇编》,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45~50页;《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页。 (17)毛泽东:《坚决打击入侵海南岛上空的美机》(一九六五年四月九日),《毛泽东军事文集》第6卷,军事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3页。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一九七四年一月二十日),《人民日报》1974年1月21日,第1版。 (19)王历荣:《建国后毛泽东的海权思想与实践》,《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63~64页。 (20)孙立新、赵光强:《中国海洋观的历史变迁》,《理论学刊》2012年第1期,第95页。 (21)刘永路、徐绿山:《从“零和对抗”到“合作共赢”——中国特色海洋安全观的历史演进》,《军事历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128页。 (22)刘永路:《江泽民新海洋安全观的理论新贡献》,《政工学刊》2006年第2期,第14~15页。 (23)赵理海:《海洋法的新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3~76页。 (24)会议于1973年12月召开,于1982年12月结束,共举行了11期会议,会议总天数达585天。共有167个国家以及作为观察员的50多个非独立领土、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参会。参见马呈元:《国际法》,第123页。 (25)在国际法上,签署和批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签署(signature)是在条约谈判结束时认证约文的方式,仅在某些只需签署即表示受约束的条约中具有拘束力;批准(ratification)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其谈判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行为。国家可以通过批准程序,对条约进行全面审查,并为制定必要的国内法提供时间。参见[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3~674页。 (26)在此规则下,相邻或相向两国中任何一国都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一条两国领海基线之间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不适用上述规定。参见[苏]苏联科学院国家和法研究所海洋法研究室编:《现代国际海洋法——世家海洋的水域和海底制度》,吴云琪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7~304页。 (27)《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公允及善良”原则可作为国际法院裁判依据。参见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6页。 (28)《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宪章》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判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办法,求得解决”。See Tim Hiller,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Carvendish Publishing Ltd., p. 229(1999). (29)邓小平:《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5页。 (30)杨金森、高之国:《亚太地区的海洋政策》,海洋出版社1990年版,第323页。 (31)邓小平:《稳定世界局势的新办法》(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二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0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