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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和平解放西藏与中央治藏政策的理论和实践(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京 张云 参加讨论

    (二)政治解决:充分协商,签署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人民解放军进藏,恢复行使完全治权
    解放西藏是确定无疑的方针,但是考虑到国内外各种因素及西藏地方的特殊情况,中央提出了和平解放的方针。1950年2月25日,中央发出指示:“我军进驻西藏的计划是坚定不移的,但可采取一切办法与达赖集团进行谈判,使达赖留在西藏与我和解。”⑥1950年5月17日中央在给西南局的电报中指出:“西藏方面必须驱逐英美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我们方面,则可承认西藏的政治制度、宗教制度,连同达赖的地位在内,以及现有的武装力量、风俗习惯,概不变更,并一律加以保护。”⑦目的是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统一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战争对西藏地方可能造成的破坏,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成内地与西藏、汉藏民族之间的和解。
    确定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之后,中央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和谈解决西藏问题。但是,有两点是明确的:一是西藏代表团的性质是地方性的或民族性的,二是谈判地点只能在北京。1949年11月23日毛泽东主席在“关于西藏代表必须来京谈判的批语”中指出:“西藏代表必须来京谈判,不要在港谈判,请加注意。”⑧1950年8月2日周恩来总理在给中国驻印度大使馆代办申健的电报中指出:“我中央政府对西藏代表团之方针是:西藏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我不能承认代表团为西藏之外交代表,但可承认其为西藏地方政府或西藏民族的代表,并同意其以此身份和中央人民政府谈商和平解放西藏问题,此谈判应在北京举行。”⑨这就粉碎了西藏地方上层部分人及境外势力幻想特殊地位,乃至变相“独立”的迷梦。⑩
    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中央要求西北局、西南局认真调研,拿出方案,先是形成“四条”作为谈判的基础:一是将英美帝国主义势力驱逐出西藏;二是实现西藏民族区域自治;三是西藏当时的各种制度暂维原状,有关西藏改革问题以后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协商解决;四是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11)接着形成“十条”(1950年5月29日),(12)最后确定《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决西藏办法的十七条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该协议是在坚持领土主权和治权完整的条件下,充分考虑西藏地方的特殊性,并着眼于西藏地方稳定发展的未来,经过充分协商之后形成的。当事人土丹旦达的记述:“我们动身前,噶厦给每个代表颁发了一份盖有印章的全权证书,证书外面注明西藏全权代表五人姓名及身份,里面写有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等内容。可答应每年向中央政府进贡,此外不得做任何许诺等字样。”他们受达赖喇嘛之命拜会印度总理尼赫鲁并请其给予“指导”。“尼赫鲁对我们说,估计中共会提出以下三条:一是要西藏回到中国大家庭。不承认这一条,没法谈判,国际地图也早已标明西藏属于中国,所以必须承认。二是西藏外交要由中国统一管理。不承认这一条,也没法谈,因此也得承认。三是解放军要进驻西藏。承认了这一条,西藏今后就会有很多困难;我们印度与西藏毗邻,对我们也很危险,所以不能同意。要运用巧妙的办法,力争维护西藏的政治、经济权利,但切记不可与中国作战,那是打不赢的。”(13)西藏地方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一部分这是一个重要基础,但是,既然西藏是中国领土则人民解放军驻守西藏应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尼赫鲁的“指导”显然只关注印度自身的利益,而忘记了一些最基本的国际通则和常识。
    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和十八军等部队进入西藏后,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宣传“十七条协议”的工作,并在阿沛·阿旺晋美等爱国力量的配合下,逐渐赢得了工作上的主动。中央严格要求进藏部队和人员“必须恪守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1951年5月26日),“一切进入西藏地区的部队人员和地方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必须恪守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必须严守纪律,必须实行公平的即完全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去进行的贸易,必须防止和纠正大民族主义倾向,而以自己的衷心尊重西藏民族和为西藏人民服务的实践,来消除这个历史上留下来的很大的民族隔阂,取得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的衷心信任”。(14)可以说是严于律己、自觉模范遵守“十七条协议”的约定。
    与此同时,对西藏地方却并不提出刚性要求,可谓宽以待人。毛泽东在1950年6月9日“少数民族地区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的指示中指出:“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没有群众条件,没有人民武装,没有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就不要进行任何带群众性的改革工作。我们一定要帮助少数民族训练他们自己的干部,团结少数民族的广大群众。”(15)“十七条协议”签订后,更多的工作依然是宣传解释,以期促成西藏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十四世达赖喇嘛和噶厦经过反复讨论,最后致电中央人民政府,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16)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和入藏人员坚持原则,却并没有要求西藏地方政府急于改革落后的政教合一制度。1954年3月23日,在谈到西藏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时,毛泽东指出,要按照宪法草案第61条第3款的规定、西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决定,同时他还说:“十七条协议不执行可以不可以?不可以,一定要执行。但其中哪一条你们现在不愿意实行,可以暂时不执行,可以拖。因为协议上并没有说到哪年哪月哪天一定要执行。已经拖了三年,如要拖,可再拖三年。三年过去后,还可拖延三年,拖它九年也可以。不能干人家反对干的事情,要等待人民的觉悟。我们相信人民一定会觉悟。……我们曾发表过社论说:汉族干部不能干西藏人民所不愿干的事,要按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办事。”(17)在进藏部队干部、受苦的农奴、藏族爱国人士乃至西藏地方政府部分上层人士提出改革的要求时,中央最高层也意识到改革的复杂性,并未做出民主改革的决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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