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绅独掌:革命引发公产运作异变 清末新政引动的政治体制变迁已使公产“官督绅办”模式出现松动,地方公产、公权逐渐落入权绅的掌控,“农村中公产如积谷庙产县田及地方公产……管理权操纵在农民的剥削者——土豪劣绅的手中。”(25) 民初,当新型国家政权试图控制公产等乡村资源、整合乡土社会时,遭遇地方绅士或显或隐的抵制,如醴陵县绅士便通过巧妙的权宜设计避脱政府统一财政权的企图,“迨九年四月,劝学所成立后,划田租一万石归教育产款处经管。十八年设财政局,办理地方财政,始接收保管处,邑人士恐财政权归政府,复将保管处原有田租五千余石,划归教育局而财政局仅有田租千余石。”(26) 而将阻止政府抽取地方公产的绅士载入地方志以示表彰(27) 更充分表明乡绅对国家政权干预地方事务的抵抗态度。对国家政权的抵抗在“绅士太霸”(28) 的湖南尤为突出,再加上两湖政府频更、军阀混战不断,政府注意力集中于军费与税收,对政权建设无暇也无力顾及,不得不延续前清地方自治制度,(29) 依赖绅士抽取地方资源,“在多数地方,县以下的地方组织情况与清末无多大变化。”(30) 就地方绅士而言,随着依托皇权而得来之种种身份等级特权的消失,要维持权势就必须“与国家政权的正式机构进行新的联系”,(31) 而地方自治制度的延续恰恰给予绅士维持和扩展自身影响的机会,民初地方议事会等机构仍“大都被地方士绅所把持、操纵”。(32) 革命后两湖地区地方频发的匪患,使团练组织普遍得到强化,一些地区团练与地方自治机构出现融合,如宜都县“一时各乡成立民团分局者约六十余处”,“而以各镇乡自治会为其镇乡民团总局,县议会为全县民团总局。”(33) 英山县于1913年6月成立民团总局,广济县改清末7乡3镇为10区,区既是团防设置,又是行政区划,区以下仍保留里、甲,(34) 基本上乡绅以“区团练局为核心建立对县以下乡村宗族社会的全面控制。”(35) 辛亥革命彻底打碎以往“官督”力量但又未能形成新控制体系之局面,使绅权不再受制于清廷新政体制的约束,扩张如脱缰野马,引来时人慨叹“绅权甚张,治理不易”,(36) 与此同时,“地方自治团体扩大了的权力(包括田赋以及所有的地方税的征收权),都转移到了各县绅士的手中。”(37) 如湖北1912年后普遍设置公款局,“主要职责为管理本县的地方收入、支出和特别捐款。主要人员多由当地士绅充任,非正式官吏,具有官督民办性质。局设局长1名,由当地士绅遴选,呈请知事委任。”(38) 此外的所谓劝业所、实业局、禁烟局等等,也“大都由地方士绅主办……局长承县知事之命办理当地地方实业行政。”(39) 1924年湖南财政厅颁发《湖南各县地方财务单章程》,明确规定地方财产保管处由绅士打理,并负责征税解缴事项,“各县知事公署应设置地方财产保管处,由县知事遴选地方殷实正绅委任管理并详报财政厅及本管道尹备案。”“各县税捐及税外收入执行征收手续得因事之便利,由知事委托城乡殷实正绅代为征收,解缴知事公署。”(40) 新政权不仅未能限制地方上之绅权,也未能建构起新的公产管理体制以取代原本“官督绅办”模式,使公产运作不仅因政体转换导致产权归属混乱,更因由“官督”因素继替之困难而尽数落入劣绅(41) 手中。辛亥各地起义后,新政权大都将公产作为财源,加强管理,如湖南“所有各处公款公产,概行清查,准其随时提用以备缓急。”(42) 新政权提拨公产使其数量大幅减少,如襄阳“凡存典之公款,随后皆提尽”,(43) 而纷传的革命会将公产收归国有之谣言也使公产在恐慌中被瓜分、化为私有,湘潭易氏宗族祥开祀田在清末原有水田31亩,“宣统三年,武昌民军起,除帝制为民国,四乡谣传,公田悉为国有,遂遭分析。”(44) 而民元后湖南各地为管理地方财政而设置之财产保管处、学款经理处等管理机构亦远非尽善尽美,如汉寿县原本“公产公款最富”,民元后各类公产归地方财产保管处管理,但经年支出巨额军费、招待费,亏损严重,于是将公产分规若干机构管辖,如学款经理处、警款经理处等,结果“自独立后,该两界视为私有,任意糜蚀,邑人不敢过问。甚至期经数年,款用数万,不独毫无成绩可言,而且无一预算决算,布告大众,以致警款亏至七八千元,学款更亏至三万五千元。结党把持,监守自盗,此汉寿前此财政之情形也。”(45) 随着“官督绅办”运作模式的土崩瓦解,公产之实际功能与象征意义亦随之发生异变。公产即为“公”,则有双重含义:象征意义的“公有”与实际功能的“公用”。公产运作原本为一种资源的双向流动,传统社会中官绅利益相近,“为保持社会轮子运转和维持现状,他们互相合作。”(46) 地方绅士通过领导乡里事务获得地方权威与经济利益,(47) 再通过捐置公产的方式行惠乡里,实现资源回流。这种资源的双向流动一定程度上弥合着因贫富分化等因素带来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有序与稳定。然辛亥革命之后“官督绅办”运作模式的解体使乡村公产尽落劣绅之掌控,公产运作仅仅变为对地方资源的独占与单向抽取,公产中“大部分土地的管理收入……当然是一般土豪劣绅,甚至于地痞光棍所把持,他们有绝对的支配权,不过名义上挂了某族某地公有的头衔罢了!”(48) 管理公共土地的人“容易成为土豪劣绅”。(49) 而公产之实际“公用”则不复存在,“从清末转入民国初期,原有的仓储,更全被豪绅恶吏变卖盗用,成了一大批糊涂账。”(50) 蓝山县积谷数百石“入民国经手失律,遂按原捐户分回,或自肥,或他挪”,(51) “绅士包办或承办收税各机关——如厘金、公卖、印花、赌捐等局。……此外若管理地丁税的城绅,屡唆使地方小军阀,先借地丁税,各县甚至有借至民十八九年者,绅士实负有大咎,因为他要藉以得利润呵!”(52) 宗族公产亦被把持,“管理族产的人,必非‘目不识丁’的农民所能胜任,多为旧绅或土豪所把持。中饱自肥,在乡中实在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他们视族产俨然为个人所私有,而农民却没奈伊何。”(53) 公产实际功用的转变还体现在其沦为劣绅把持乡政的经济基础,“公产主持者以公产组织民团,掌握治安维持及乡村统治所需的武力,从而可以支配族人及乡民。因而支配公产的少数有权者可以操纵乡村内的经济和政治机构。”(54) 革命后皇权不在,乡绅“已不能依赖官府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他们必须把自己掌握的农民组织成自卫军队,即团练,以自己的力量来保障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这样,乡绅已无服从官府的政治权威的必要。”(55) 借团练霸占公产、公权,再征收公款用以豢养团防爪牙,团练组织彻底成为权绅借以把持乡政的暴力机关,新化县团防经费为“支出最大者……各分局之款,即不由总局发给,复不在财局支领,任其随意征加,毫无定率……人民负担,亦云重亦。”(56) 黄梅除田赋外,又有纸捐、柴捐等,百货皆有捐统名为“百货捐”,“连农民挑一担草进城市去都要五、六十文或至百文的捐钱”,(57) 这些捐税收入归团防所有,无一定的章程,可以随意征索,稍有反抗即抓进团防局,农民对于“此等‘长牙齿’、‘坐长板凳的’所把持的乡村自治机关,比贪官污吏所盘踞的县政府及一切征收机关,更属畏惧,更属痛恨”。(58) 辛亥革命后,“官”(政府)、“绅”之间力量对比的转换使从公产运作模式从“官督绅办”变为“权绅独掌”,而公产实际功用的畸变也需要从辛亥革命所带来的乡村权力结构的深层制度变迁中寻求解答。 皇权统治虽因辛亥革命栋折榱崩,但绅权依然延续。光复后两湖地区新政权均在绅士之手,就川、鄂、江、浙、粤五省而言,新的各级政权中,以革命党人势力为主的占总数47.8%,地方乡绅为主的占23.9%,以旧官吏、旧军官为主的占13%,官、绅、革命党联合的新政权占15.2%。(59) 另据李侃统计,江苏、湖北38个州县新政权中,充当主要行政、军事职务的共57人,其中士绅(包括立宪派)23人、旧官僚(包括新军军官)21人,两者共占总人数的77%强,而革命党人仅有10人。(60) 湖南长沙都督府成立后,“蛰伏已久的绅士集团就重新抬头”,(61) 新化县知事才具平庸,致使“大权旁落某绅所操纵……全县有第二知事之诮。”(62) 乡绅逐渐“恢复昔日的那种昂头大步的神气,重执村政了。”(63) 正所谓“无量金钱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在风云激荡的政体变革中,绅士牢牢掌控着主动权,“在新的县政活动中处于支配地位。”(64) 但新政以及由此延伸的立宪运动,“无疑包含着中央权力对地方社会控制目标的指向”,(65) 而民初看似一片乱象的社会图景背后蕴含的时代主题同样是国家政权建设,“几乎所有民国时期的政府都试图创立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一个能够行使高度监督、干预和控制地方社会的政权。”(66) 区别则在于新政以分权行集权,民国则以收权行集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