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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现代之间:民国时期闽粤人寿小保险述论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社会科学研究》(成都 杨锦銮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杨锦銮,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广东 广州 510631。
    【内容提要】民国时期福建、广东等地盛行一种颇为特别的保险形式——人寿小保险。此种小保险由中国民间传统寿会演变而来,又吸纳了近代寿险制度的某些理念,在当时以其独特的经营方式迎合了广大民众迫切的保障需求,因而兴盛一时。但由于其“非依据科学方法”,业内无序的竞争,加上规模的局限,最终盛极而衰,昙花一现。人寿小保险是中国民间社会在西方近代保险思想和制度传入中国后因应时势、碰撞调适的产物。它的兴衰起落折射了西潮冲击下中国经济和社会由传统向现代递嬗的历史过程。
    【关 键 词】人寿小保险;人寿会;父母轩;寿缘会;简易寿险
    [中图分类号]K26;F84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4-0155-07
    民国时期,福建、广东等地盛行一种颇为特别的保险形式——人寿小保险。在包括寿险在内的现代保险业已经大举进驻中国的民国时期,这种有着浓郁中国传统特色的小保险却依然能在闽粤大地大行其道,一度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甚至敢与众多业界实力巨商比试高下。在盛行了二三十年后,这种人寿小保险又急遽地走向衰落直至消亡,成为历史的匆匆过客。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保险存在,人寿小保险以其承接传统与现代、勾连中国与西方的鲜明特点在中国保险史上占有其一席之地。但目前学术界对此关注颇少,相关研究甚为薄弱。①本文拟将其放置到传统与现代剧烈碰撞的民国历史社会的大场景中,在尽可能占有相关史料的基础上,梳理其兴衰起落的历史过程,探寻个中缘由,并对其历史地位作简要评述。相信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深化和细化对近代保险史的研究,而且能为观察和理解近代中国社会变迁提供一个新的角度。
    一、人寿小保险在闽粤的兴盛
    民国时期的人寿小保险由民间的“百子会”、“父母轩”等传统组织演变而来,其渊源可上溯至古代手工业行会组织的类似保险性质的互助团体,如“寿缘会”、“长寿会”,又如宗族祠堂组织的“宗亲福利会”等。入会者平时按月交纳一笔资费,建立基金,若遇会员本人或亲属身故,则可获得殡葬和抚恤金。“安家防老为人生之最要问题,自古以来,莫不如斯。故吾人在少壮之时,应未雨绸缪,以作将来自身及家人生活维持之准备。惟天有不测风云,人之生命亦犹是也,设一旦发生不测,则一切安家防老之计划,均归失败,社会人士发觉是弊,乃有雏形之人寿保险办法之出现,即结合多数人,每人摊缴的款,集成基金,以作夭亡安葬,及其家庭维持之费用,此即所谓友谊会及殡葬会社之组织。”[1]这类民间互助组织,以“养生送终”为旨归,与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其间已蕴涵着朴素的保险思想因子。
    进入近代,现代保险业随着西方的坚船利炮漂洋过海来到中国。②其后,中国的民族保险业也随之兴起。到了民国时期,在寿险方面,已有华安、宁绍、康年、泰山、先施、永安、友邦等华洋大公司在上海等地展拓业务。这些公司对投保者均有比较严格的验体要求,且每月缴纳的保费数目不菲,所以保户一般只限于资财较裕的中上阶层。在此情形下,另一种为因应广大民众尤其是下层“济急缓困”之需而开设的人寿小保险,就在华洋寿险业的夹缝中顺势而生,并发荣滋长,迅速开拓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
    近代人寿小保险“始创于福州”:“民国六年,福星人寿小保险公司之诞生,实为小保险事业之嚆矢”。[2]鉴于“寿险之纳费过巨,非一般人力所能及”,福星公司乃以“月纳一元之方法。不用医生验体,规定十个月内出险,只还原本,十个月外出险,赔五十元,逐渐增加,至一百五十个月为满,偿还二百元”。[3]这种小保险因纳费低廉、手续简便广受普通民众欢迎,业务因之蒸蒸日上。福星公司全盛时每月经收保费约万元,保费积存金达六十万元。这种“小额的人寿保险在我国的福建,很是发达”。[4]“华南储蓄银行”本是福州一家本土的商业银行,亦创设“保寿部”兜售人寿小保险。一些互助组织如行帮之“百寿会”、“百龄团”等则也干脆变身小保险,冠之以“××百寿储蓄会”、“××长寿会”等名号。
    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至1933年6月底,福建省内先后设立的小保险公司有福星人寿小保险公司、华南银行储蓄百寿会、寿源百寿会、仁寿堂长寿轩、福田保寿保险、同康百寿会、有利保险公司、大年保寿公司、大中保寿储蓄公司、福康保寿公司、长康百寿会、怡康保寿储蓄公司、乾康慈善百寿会、福华百寿会、南昌保寿储蓄公司、福昌保寿公司、福明保寿储蓄公司、永安保寿储蓄公司、健安保寿公司、益昌保寿公司、南山保寿公司、福同保寿公司、升平保寿公司、公平保寿储蓄公司、大有保寿储蓄公司等25家。[5]签订的参保合约达20多万份,参保储户数超过6万。而同期国内华商寿险总量未及福州的一半。[6]
    人寿小保险在广东亦屡见不鲜。揆诸史料,可以看到晚清时期广东民间已普遍存在长生会等组织。据同治年间广东知县杜凤治日记载,其时南海、番禺、东莞、顺德、香山、新会等县皆有长生会,其办法为“每一人每一次收银六分,共收一百八十次以后不收,及此家有人死,往取丧葬之赀,会中给银二十两”。[7]每次收银6分,180次则收1,080分。照清代衡制,实为10.8两,而在死后可取丧葬之资20两,远超所纳之银。民国时期广东的人寿会即由此类民间组织递变而来。关于人寿会的缘起,东莞县《济川善堂人寿会弁言》有论,“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天道循环,在所不免。惟最可悯者,贫民耳。夫贫民环景之恶劣,人所共知,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蓄妻子。一旦疾病纠缠,束手待毙。语云:未知生,焉知死。身后之事,更何以堪。言念及此,故人寿会所当急谋组织也。”③其具体手续为,“凡本乡及各乡男女贫富在十六岁以上者,皆可入此会为会员。限收四百份,每份于初入会时先缴一次过基本金陆毫,自后每年中如遇本会会员身故者,则每份缴会费银二毫。由第一次供至二百五十次为第一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陆十元,由二百五十一次供至三百次为第二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七十元,由三百零一次供至三百五十次为第三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八十元,由三百五十一次供至四百次为第四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九十元,如供满四百次为第五期,不用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一百元,该身故会员之亲属领银时须依期数领回,以为丧费之用。”④观其性质即“为小规模之人寿保险”[8],供会方式与杜凤治日记提及的长生会相类。由于入会方便,收费低廉,给付保险金之数额大体能适应劳苦大众身后丧葬之需,“以是贫民多利赖之,一会动辄招收认会者多至数十百万户,流行社会已极普遍”。[9]鼎盛时期,广州曾有人寿会30余家,并设有研究协调人寿会有关事宜的行业组织——人寿会联合会。[10]
    除福建、广东之外,天津、北平、上海等地也都有此种人寿小保险业务。如,天津方面,“有利华及宏济人寿小保险公司,而利华公司曾在北平及上海开设分公司”。[11]”极盛时“天津市乃有不及一年而呈请设办寿缘会者四十起之多”。[12]上述地方的人寿小保险公司数量众多,势头劲健,有敢与业界巨商抗衡之势。由于业务繁盛,广东、福建等地还出现了协调行业内部事宜的同业组织和专门的监管机构。银行、商帮等也竞相争抢人寿小保险业务,企图从中分得一杯羹(这在福建表现至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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