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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现代之间:民国时期闽粤人寿小保险述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社会科学研究》(成都 杨锦銮 参加讨论

    民国时期人寿小保险何以会呈现如此繁盛的景象?
    首先,与人寿小保险的营业特点密切相关。人寿小保险月缴保费低,无需验体,投保手续简便,年龄限制也相对较为宽松⑤,符合一般市民的承受能力和需求层次。而这一时期的业界巨商,“保额多定最少一千元,且不售保单五十五岁或六十岁以上之人,公司销售致力于中上阶级”[13],这就使得那些生活困顿的下层民众望而却步。而下层民众对于“养生防老”、“送亡恤孤”之需求,较之中上阶级更形迫切。当时的政府也远没有能力建立起一套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来覆盖对他们的基本保障。所以,在寿险大公司事实上将他们排斥在外时,是人寿小保险公司及时为之提供几乎是量身定做的保障。对于他们,人寿小保险不啻是避风良港,因而成为他们趋之若鹜寻求庇护的所在。
    其次,与普通民众对保险的认知水平相适应。“人寿保险之来斯邦,虽已历数十年”[14],但中国民众“凡提到死字,便会引起一种可怕的憧憬,由于这种不测事情的忌讳或否定,以致人寿保险未能获得一般人的接纳”。[15]民国肇始,迷信旧俗虽然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科学知识尚未普及,迷信观念依然炽盛,加上保险宣教的滞后,以致二三十年代不少国民依旧“以投保寿险为不吉祥”[16],“揣测人寿保险必富于投机或赌博性”[17],或为“敷衍情谊的工具”[18],或根本上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又有若干人士之成见,乃起于在保险费尚未缴足三年者,分文不能退回,遂坚认保险公司志在骗财而已”。[19]根植于旧俗的迷信观念和对寿险行业的隔膜,成为阻碍现代保险意识生成的屏障,严重制约着民众对现代寿险的认同和接纳。而人寿小保险由古已有之的民间经济互助组织演变而来,渗透其间的朴素的互助性对普通民众有着惯性的吸引,不太会令他们产生观念上的反感乃至抵触。主要为着解决民众“生养死葬”之需的人寿小保险与中国“注重开丧成殓,出殡安葬”[20]的旧俗亦颇相契合,故易为民众所接受。
    再次,与人寿小保险的本土化经营亦不无关系。近代人寿小保险多借助本土的互助组织如“合会”为依托,开展业务。作为一种民间互助组织,合会在中国由来已久,其主旨在自助、互助,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慈善助益、通融资金兼储蓄的作用。清末民初,时局纷扰,商贸繁盛的福建等地,各界痛感“伙友”月得数金之资,如何养生无亏、送死无憾,目睹同道中寒素之人,辛劳一生,待仙逝之日,求告无门,身葬都成问题,皆恻然而心悯,“而义不忍坐视,为良善之法,以济同业之人”。“父母轩”即商帮为老之将至的职员,或其父母,或其所赡养的长辈所设。入会者月纳数资,期满健在者可领取一笔数目不小的钱款,谓之收“喜轩”,届时会社制奉上一匹五尺红布,取意吉祥,作为贺寿之礼。若纳资后身故,则按规定可支领一笔应付丧葬事务的钱款。其做法与近代寿险相类,甚至可以说就是简易寿险在中国的本土化。[21]正是这种鲜明的本土化特色,使得人寿小保险在当时中国许多地方广受追捧,业务因之大为发展。
    此外,福建、广东地处沿海,商贸繁盛。经济的发展催生了较早的一批产业工人,他们和城市中的商店职员、小企业主、商贩、苦力等都急需便捷的小保险为之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福建等地商帮林立,许多小保险就是凭藉商帮的威势,成为地方商帮的垄断性行为,而这也是大公司一时难以跨越的壁垒。[22]更何况本土商帮深谙民情风习,业务开展更切合民众实际需要,往往容易做大。
    但是,就在人寿小保险繁盛景象的背后,由于其“非依科学方法”,业内的无序竞争愈演愈烈,其内部诸多隐患亦不断堆积并愈来愈显现。风行一时的人寿小保险盛极而衰,终至从历史舞台黯然退场。
    二、闽粤人寿小保险的衰落
    早在晚清时期,广东的人寿会就纠纷不断,广东知县杜凤治日记中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载,如同治十年八月初四日,“神安司钟咏来见,为老人会滋事,挟仇聚至数千人”[23],同治十年八月十二日,“神安司长生会事,系刘某纠众人之钱,应付不出,引起三四千人闹事,土匪乘机抢劫”[24],同治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神安司巡检钟咏询禀见,言长生会等事,勒令会首按股归还”[25],同治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绅士黄嘉端干预长生会事”[26]等。
    到20世纪20年代,广东人寿会的弊端更是不断凸显,“频年均有倒挞,贻累贫民,动逾数万”。[27]面对此种窘境,政府不得不予以干预,饬令一些办理不善的寿会停业并退还会金。但实际上,经营不善的人寿会并无能力足额或高比例退还会金。1924年,公安局认为政府简单化的做法不仅不能保护会员利益,反而使他们遭受更大损害,要求政府给予变通“救济”,允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运作。这种情况从市长孙科向省长廖仲恺的呈文中可以看到:
    查各人寿会,原章确有未善之处,若官厅徒知取缔,而绝不思一平允方法,以救济之,似仍未足以杜倒挞之害,而所谓维持贫民,即亦适得其反。……至于官厅取缔办法,若因各会办理不善,虽可勒令停业,将会派回认会之人,而查核各会,现有基金产业,类皆为数有限,以之分配派还,计每份得回之款,最多不过数元,少者不过数角。窃恐一经实行,难免一路痛哭,贫民何辜,忍令至此。……职局既负监督之责,欲免贫民受累,当保各会安全。欲期各会安全,应予根本救济……据报广州人寿会一间,又于本月二十三日倒挞,其永安人寿会一间,亦几牵动垂倒,似此。若非从速维持,窃恐愈倒愈多,前仆后继,虽欲取缔,亦无能为,合无仰恳准将现令免予执行,俾得实行整顿规则,庶几各会藉资挹注,贫民赖以维持,而取缔亦得实收其效,即职局警费,亦可藉以弥补,一举数善,莫过于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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