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寿会的主管机关,广东省公安局也曾采取过一些措施,如对死亡会员按会章规定“八折支发寿金”,规定各人寿会经费开支限额和员工薪金“减照八折支给”,“俾稍缩小开支”。1931年7月,公安局发布的一则布告就提到了这一做法:据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主席委员黄玩民呈报,当时的“羊城人寿会于民十八年冬以赔累过多,势成破产”,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呈准其“将该会保产屋业两间批销由公会所属八家变价维持”,但“自接办后,会友死亡更甚,变价之款早已交罄,由公会垫借二千余元,由各家垫借四百余元,仍属不敷”,加上近期“霍乱症流行,会友报故增倍,入不敷支,以前接办该会时,同业尚有八家,现在倒闭停业者将半,各自顾不遑,实无余力救济”。为此,公会“请援照维持同济人寿会办法”,“将羊城公记人寿会以后身故会友寿金八成给发”,这样“于投会人虽略减少利益”,“但为互相维系,以免倒闭,贻累贫民起见”,“尚属可行,应予照准,俾资救济”。[28]1934年3月,公安局长何荦援照同济、羊城等人寿会的做法,要求万年、两广两人寿会“八折支发寿金”。为“缩小开支”,还饬令两会“所有办事人薪金”“嗣后一律减照八折支给”: 案查前据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以万年、两广两人寿会因收不敷支,亏折巨万,须时变会产方能支给寿金,长此不变,恐难支持,拟援照同济升平羊城广生等会办法八折支发寿金,以资救济,等情具呈到局,当经批行各该管分局查明该万年两广两会确系收不敷支,等情具复,前来查该两人寿会既属收不敷支,若非予以救济,必难持久,该公会所请援照同济升平羊城广生四会办法,嗣后凡会员报故,拟照原章八折核给寿金,于投会人虽略减少利益,然因予照办,俾资维持,惟在未核准八折支给以前,该会如欠会员寿金,仍应十足发给,以明界限,至该两会所有办事人薪金,并限嗣后一律减照八折支给,俾稍缩小开支,用资持久。 但终因结欠应付保险金太多,上述诸般措施均不能奏效。同年,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主席委员姚惠民向广东省公安局“呈恳羊城公记人寿会因收不敷支,请赐示定办法,俾支危局”。公安局批示“查核所陈各节,虽属实在情形,但各会对于该会从前既善意维持于前,现在自不能卸责于后,应责成各会勉力其难,照旧共同负责继续维持,免任倒闭,至称该会常因迟给寿金,发生纠纷一节,俟行长寿分局随时妥为劝谕调处可也。”[29]由于人寿会先天问题实在太多,积重难返,此时已难以找到根治之法。1935年5月,广东省公安局再次批准,羊城公记人寿会每月收入款项,除新报死亡者每份给五元,其余照份数,用于平均偿还已故会员的旧欠保险金。[30]一些按规定年限尚未缴足保费的会员,明知人寿会已无力给付保险金,想停缴保费又怕丧失会员资格,只得勉强续费。 针对各人寿会及小保险公司经营中愈来愈严重的问题,广州市政府遂决定“取缔”人寿小保险:“广州市内各人寿会及各保险公司,近来对于做会及购保者,寻瑕索瘢,稍有借口,辄扣成发付”,“类多以调查未得明确,为藉端宕延,务令主事者,久候难堪,然后嗾旁人从中说法,教以减收成数”。其实,“主事者,既待该款以为丧葬,或复业之资”,“自不耐忍候,遂堕狡计,任令中饱,无敢申诉”,这样被侵蚀寿金者“至半数”,“情同诈骗”。因此,市政府“责令各人寿会及保险公司,嗣后有人报到,立须派员调查,不准延搁,否则作为自误误人。无论如何,均须给足会款及保项,倘有特别情形,准事主报请警区存案,由殷实铺店具保请款,以免被其延诱欺骗云”。[31] 1937年7月,鉴于“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不合经济原理”,“任何严密的取缔亦属无济于事”,广州市政府训令社会局不准接受增设,已设立尚存在的人寿会饬令其结束: 查人寿会原属保险事业之一种,其在广州市设立泛人寿会社,前于二十四年二月间曾奉钧会令饬办理,旋经职厅详细审查,认定此种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不合经济原理,微论予以任何严密之取缔亦属无济于事,经先后于同年五月八日及十六日呈复察核,拟采消极整理办法,对于此种人寿会社一律禁止增设,其已设立而尚存在者饬令结束,发交善堂商会会同妥拟清理结束。……各人寿会社账目责令自行整理,如不能自行整理,由局会同市商会、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派员清理。 至此,陷入困顿中的人寿小保险业更是一派“奄奄之象”。[32]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社会局的调查资料表明:至1937年,省内高要县设有城内33社社丁联合长生互助会、城西24社坊民互助长生会、桃溪长生人寿会3家,东莞县第九区济川乡济川善堂人寿会1家。[33]广州市仅存万年、羊城公记、升平、广生人寿会4家,且均属负债经营,濒临破产边缘。[34]昔日的繁盛景象已无法重现,广东人寿会无可挽回地走向了没落。 福建人寿小保险行业经营中的问题也日益暴露,福建省建设厅为此专门设立小保险监理处,对小保险业进行指导、接管和合并工作,“福建省政府以小保险业情形不稳,遂发布停止新招命令,以便着手整理,乃各公司仍有私招保户之事实,……二十四年四月简易人寿保险法公布,对于此项小保险业应归取缔之列,惟因该小保险办理已十余年,一旦限令结束,保户受亏更大,由建设厅订定办法,对于无可维持之公司,暂归监理处整理,其可维持者由各公司自行负责清理,仍归监理处监督,一面禁止招收新户,及严禁设立新公司,免与法令抵触,均经实行办理矣。”[35]各公司相继加紧收缩清理,人寿小保险业在福建亦近尾声。 福建小保险业“自民国六年冬问迄民国二十四年止,约有十七八年之历史,公司共有三十家,保户几近十万,而其结果趋于失败”。[36]关于福建人寿小保险业盛极而衰的原因,时人有此分析: 甲、无预定之死亡率。查保险费系由死亡率及利息推算而得,各公司所定满期给付保额,超出所纳保费者四分之一,多者数倍于保费,并未厘订预定死亡率,亦未按科学方法计算,致公司支出,毫无标准,盈亏难计,虽收款可以生息,设遇死亡率过高,即无法维持,其失败固意中事也。 乙、无规定责任准备金。查责任准备金为寿险必备之条件,各公司大半未有设置,致给付保额时,临时张罗,亦其失败之一因。 丙、投资不得法。查保险业收存之现金,贵在活动,即投资于生利方面,亦应择其易于脱手者经营,查阅福建各小保险公司资产表内投资于不动产约占负债之半数,万一遇有临时急需,其数超过所存现金者,变卖不动产自感为难,对外信用日坠,至为明显。 其实,以上分析也大体适用于对小保险行业衰落的解释。1937年,广州市政府训令社会局取缔人寿会时也强调“此种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在于“不合经济原理”。[37]上述人寿小保险,“办法多属简陋”。[38]前引有关福建人寿小保险失败的数点原因,即可归结为经营上“非依据科学方法”。[39]这正是人寿小保险行业的致命缺陷,也是其无可奈何地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 其次,业内无序的竞争,也严重干扰着人寿小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