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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党风廉政建设(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天津日报 罗存康 参加讨论

    加强党建全面从严治党
    现在我们党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其中第四条实际上在抗战时期已经提上了日程。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力强调对广大党员的思想教育。毛泽东同志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他在抗战时期带头对全党进行思想教育,给人印象深刻的老三篇都是抗战时期毛泽东亲自写下的。“老三篇”是指《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和《愚公移山》三篇短文,主要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和“艰苦奋斗”的理念。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指出,一个具有高尚思想品德修养的共产党员,“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也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在这篇文章中,刘少奇第一次系统地阐明共产党员的党性锻炼和修养的问题,明确地提出了共产党员增强党性的基本要求,指明了共产党员在思想上入党的必由之路。周恩来同志也强调要加强自身修养:1943年3月18日,是周恩来农历45岁生日。这天,南方局的同事们为他准备了茶点祝寿,但他并未出席,而是在办公室写下了《我的修养要则》,以明心志。周恩来在《我的修养要则》中指出:一、加紧学习,抓住中心,宁精勿杂,宁专勿多。二、努力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条理。三、习作合一,要注意时间、空间和条件,使之配合适当,要注意检讨和整理,要有发现和创造。四、要与自己的、他人的一切不正确的思想意识作原则上坚决的斗争。五、适当地发扬自己的长处,具体地纠正自己的短处。六、永远不与群众隔离,向群众学习,并帮助他们。过集体生活,注意调研,遵守纪律。七、健全自己身体,保持合理的规律生活,这是自我修养的物质基础。
    二是对共产党员提出明确的要求。1938年10月1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指出:“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共产党员在民众运动中,应该是民众的朋友,而不是民众的上司,是诲人不倦的教师,而不是官僚主义的政客。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因此,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陈云在《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文章中也提出:共产党员应具备的六条标准:(1)终身为共产主义奋斗。(2)革命的利益高于一切。(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4)百折不挠地执行决议。(5)群众模范。(6)学习。
    三是积极开展增强党性的教育。1941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中指出:“我们的党,虽然已有二十年英勇奋斗的历史,虽然已经是和广大群众密切联系的布尔塞维克化的党,但必须指出:我们的环境,是广大农村的环境,是长期分散的独立活动的游击战争的环境,党内小生产者及知识分子的成分占据很大的比重,因此容易产生某些党员的‘个人主义’‘英雄主义’‘无组织的状态’‘独立主义’与‘反集中的分散主义’等违反党性的倾向。干部中、特别是高级干部和军队干部中的这些倾向,假如听其发展,便会破坏党的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和统一纪律,可能发展到小组织活动与派别斗争,一直到公开反党,使党与革命受到极大损害。”
    四是严格选拔干部的标准。1938年,张闻天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了《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党的组织问题》的报告,这个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在抗战中发挥模范作用,要成为抗战的推动者与组织者。报告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需要的干部的基本标准:1.忠实于民族,忠实于党。2.同群众有联系的,为群众所公认与信任的领袖。3.在复杂环境中,能独立决定方向,并不怕负责的人。4.遵守纪律的精神,在斗争中受过布尔什维主义锻炼的。
    五是实施“伟大的工程”。1939年10月,中共中央为加强党建工作,出版了党内刊物——《共产党人》。毛泽东在为该刊物撰写的题为《〈共产党人〉发刊词》一文中明确提出“建设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的重大任务,并称之为党的建设“伟大的工程”。
    六是全面从严治党。为了防止腐败现象和惩治革命队伍中的腐败犯罪分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敌后抗日根据地政权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法规。其中,对于共产党员的犯罪行为更是毫不留情地“从重治罪”。在这些法律条文的指导下,各边区政府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保证了廉洁政府建设的顺利进行。193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一)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二)贪污数目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三)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至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四)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苦役。陕甘宁边区在其施政纲领中明确提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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