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工属政策的逐步完善 1937年12月,陕甘宁边区颁布《抗日军人优待条例》,较早地体现出其优待抗属的政策。《条例》规定“本人及其家属免纳特区一切捐税,家属居住的公家房屋免纳租金,本人及家属享受公家商店百分之一减价的优待,当必需品缺乏时有优先购买之权,子弟读书免纳一切费用,抗日军人家属缺乏劳动耕种之土地,特区人民应尽代耕代收之义务”。[3]208-209死亡、残废军人的家属除享有上述权利外,“子女弟妹幼小的免费入政府设立的抗日军人遗族学校,直到年满十八岁由政府介绍职业为止”。关于工属优待最明确的政策体现于1939年颁发的《抗战施政纲领》。《纲领》规定:“优待抗日军人与工作人员之家属,使抗日军人安心作战,工作人员安心工作”。[4]27 针对抗属劳动力少等问题,边区政府、民政厅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下发具体指示用以指导优抗工作,保证优抚效力。各专区、各县也制定补充一些符合本地情况的法规,以加强地方抗工属的优待。《抗日军人优待条例》颁布不久,边区民政厅便在两个月后(1938年2月)发布训令,指示各地迅速组织代耕队帮助抗属春耕。1939年,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霍维德等人提出的“抗日军人家属案”,增加了“加强义务耕田队的组织,保证缺乏劳动力的抗属能享受到优待,救济贫困,妥善安置无地和外来抗属”[5]46等内容,揭开了优待抗工属的新局面。3月,又颁布《陕甘宁边区劳动互助社暂行组织规程》,明确抗属“享受劳动互助之优先权”。[5]204不久,又颁布《抗日战士优待抚恤条例》,强化关于军人家属优待的政策。6月,出台《陕甘宁边区义务耕田队条例》,规定“义务耕田队是群众自愿条件下一种义务劳动组织,帮助无劳动力或缺少劳动力之抗日军人家属,进行代耕代锄等工作是对抗属的一种义务劳动……必须自带伙食,不得接受抗属任何报酬”。[5]500同时,边区也十分关注抗属婚姻问题,专门颁布《抗属婚姻处理办法》调节抗属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中共中央还十分重视边区友军家属的优待,1941年12月,专门发文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友军家属“如系抗属应依法优待。贫困无以为生者,应酌量予以援助”。[6] 有了明确的政策规定,边区抗工属优待工作蓬勃发展起来。随着抗战相持阶段的到来以及边区内外环境的变化,边区政府在优待抗工属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第一,优待工属很好,优待抗属很差;优待当地干部家属更好,优待外处家属便差;第二,优待工作不平,对城关附近的抗属多优待,对外来抗属或乡间抗属不优待,甚至有享受双重优待的;第三,平均的优待,不问贫富需要程度,一律按大人优待多少,小孩优待多少;第四,对于女干部家属不优待等”。[3]213同时,部分代耕队组织涣散,工作松懈,致使抗属生活陷入困境。另外,个别抗属也只是坐享优待,不思劳作,生活故而无法保障。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加速了边区政府对相关政策的规范与调整。 1942年4月,边区第二次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刘景范等提出的“加强优待救济案”,要求“坚持执行优待工作,抗属第一,工属第二……使优待范围明确化,抗日军人家属真正享受优待”[7]91。同年4月,延安市府颁布《优待抗日军人及其家属补充条例》规定:“每乡每年春秋冬三季召集全乡抗属联欢会一次,慰问及检查抗属生活,乡设优待委员会主任一人,村设优待小组长一人”。[8]有些乡村群众在自己制定的“拥军公约”中提出“抗属家庭,保证耕二余一;抗属购物,一律九折优惠;过年过节,慰劳军队抗属”。[9]5921942年6月,陕甘宁边区发布《关于优待代耕工作的指示信》,强调以“公平合理,大公无私,人远情在,人死情切”原则进行优待,要求“对于友军抗日军人家属住在边区者,应给予和八路军家属同等优待和代耕;对外县逃灾来边区之抗属,应给与优待”[7]199,确保全部抗工属享受应有的优待。 1943年1月17日,边区政府公布了《抗日军人家属优待条例》和《优待抗日工作人员家属暂行办法》[3]244-248,无论在政策的完备性、规范性,还是可操作性方面都是一大进步,是陕甘宁边区抗工属优待制度完善与成熟的标志。 首先,确立了优待原则要求,纠正优待中出现的“重工轻抗”现象,同时要求抗工属有资产和富裕者“不享受物质与劳力优待”,并“仍应对政府负担人力、财力、物力的征募和动员”。 其次,明确界定了优抚对象。抗属指“抗日军人①之配偶,并与抗日军人在一个家庭经济单位之直系亲属”,并且抗属要经过政府的认定。工属指“直接参加抗日工作,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的配偶与直系亲属”(特别强调只是家境贫困而无法过活的工属才给予优待,领取薪金和工资者不得享受优待)。 再次,制定了多种可行的优待举措。对于抗属不仅有购物优惠、招工优先、人力物力互助、贷款优先、子弟入学救济、代耕、医疗、负担减免与救济等物质优待措施,而且更加“注重提高抗属社会地位,并给与精神上慰藉”等精神优待,如“群众大会时,请抗属坐前排,每逢重要节日,公私向抗属访问”等。工属也享有子弟入学救济、代耕、医疗、负担减免与救济等物质优待措施。 除此之外,边区政府增加了关于取缔优待的条例。对于“迁移边区以外,或迁移他处已受所在地优待;抗日军人犯法革除军籍者;抗日军人逃跑,或非残废年老等原因脱离队伍者”,及时取缔优待(工属取消优待条件与抗属基本相同),有效提升优抚效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