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中的权、法之辩 陈其美、伍廷芳在“姚案”上的争执,不在案情的虚实与否,焦点在于权大还是法大,即司法是否真正独立。这场争论主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裁判官任命之争 按三权分立原则,司法部是独立机关,所有民刑案件的审理,理应由该部组织执行。但以民国功臣自居的陈其美,虽为民国都督,却未匍匐于民国法律之下,而是长官意志十足,恣意干涉司法审判。1912年2月29日,陈其美单方面决定,委任沪军都督“军法司总长蔡寅为临时庭长,日本法律学士金泯澜,二人为民国代表”。对于陈其美的越权行事,伍廷芳极为不满,3月2日,致书陈其美称:“所有裁判之支配,应由敝部直接主任,应派某人为裁判官,某人为陪审员,其权原属于敝部。”为此,司法部决定,委派陈贻范为所长,丁榕、蔡寅为副。司法部对此解释是:“陈君贻范前毕业于英京大学,得有法律学士学位,在英京中国使馆充头等参赞十余年,曾选云南道,学问阅历均有可观,以之充此次临时裁判所所长,必能胜任。”司法部还称,“金泯澜等二人为民国代表一节,语意尚未明了,应付何项责任,务望示复,再行决定。”此种决定,等于全盘否定了陈其美所提方案。 3月4日,陈其美回信坚持前议,由蔡寅出任临时庭长,理由是此事“早经发表,各报上亦已登载”,如骤然改变,“致失信用”。“况蔡君学术、经验,近时法界中人,类能言之,光复伊始,即在敝处担任裁判事宜,数月以来,亦无陨越,以之充当临时裁判所长,量能胜任。”故而提议,由蔡寅为正,丁榕、陈贻范为副。 为早日开庭审理,伍廷芳采取变通策略。3月7日,致函陈其美,提出撤销正副裁判所长之称谓,统称裁判官,但坐次位置“以陈君居中,蔡君居左,丁君居右”。3月8日,陈其美复函接受,称“位置之居中居左,无甚轩轾于其间,自可遵命办理”。裁判官的任命终于在陈其美的妥协下获得落实。 其二,开庭审判日期之争 陈其美最初提议在3月15日或16日开庭。伍廷芳同意,决定在“礼拜六即阳历三月十六日开庭审判”,遂派司法部官员林行规“亲至开衅地方,调查证据”,并致函江北都督蒋雁行,“转饬该地方人民,于此案有关系,可以到堂指证者,立刻来沪,以备审判时传呼到堂指证”。但时隔一天,陈其美变卦。3月12日,蔡寅发函称“此案裁判日期不能过促。因裁判之先除牌示原被告到案外,并须登报通告两方面各证人,及调集各种证据,俟准备就绪,然后开庭。庶裁判时是非曲直,较易明了。现在,两方面证人,散处各地,即使赶紧登报,亦非三四日所能齐集,则开庭之时,恐难免为不完全之裁判”。因而提出待一星期之后证人汇齐,再行开庭。 表面看,蔡寅所提合情合理,实际上是一种借口。沪军都督府食言的真正原因在于欲图多增陪审员而未得伍廷芳明确答复。再加上,陈其美因公赴南京未回。“诸事待商”,故“不得不稍为从缓”。3月15日,陈其美致函伍廷芳,提出“裁判日期,准定下礼拜六(3月23日)下午二时”。3月19日,伍廷芳复函,“当照办理”。 开庭审判日期之争,最终以陈其美的意志为意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