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的答辩义正辞严,直令陈其美多方修饰,婉言解释。3月21日致函伍廷芳辩解道:“前函所指崇拜外人之习惯性,亦指普通社会而言,岂对于有一般法律智识者言耶?”但其反对聘用外国律师、拒绝外国人到庭作证的主旨丝毫未变。伍廷芳不得不第五次致函陈其美,斥其干预法庭判决,破坏司法独立。 前后五次争辩,双方最终采纳前此提出的“通融”方案。3月23日下午2时,民国第一大案——“姚荣泽案”在南市市政厅公开审判。经23日、30日、31日的初讯、复讯、三讯,承审官丁榕宣布判处姚荣泽死刑,“自三月三十一日起三星期内执行”。在五分钟的申辩中,姚荣泽称杀死周、阮两人“系受绅团逼迫,非出于己意,哀求轻减”。七名陪审员“共表同情”,认为“姚案”发生在光复未定,秩序扰乱之际,与平静之时不同,姚犯“罪有应得,情尚可原”。遂经承审官认可,由陪审员集体禀请大总统“恩施轻减”,并当庭提出,一旦获得恩减,罪犯姚荣泽应缴纳罚款五千两,以四千两作为对周、阮两家的抚恤金,一千两充公。不料,4月1日,三名陪审员中途变卦,反对恩减,四名陪审员仍坚持原议。审判官陈贻范、丁榕也表示同意减刑,拟请由伍廷芳电告时任大总统的袁世凯。伍廷芳以已辞去司法总长职务不能再发印电为由拒绝,遂由通商交涉使温宗尧代达。姚荣泽最后在袁世凯大总统的特赦令中获释。 沸沸扬扬的“姚荣泽案”至此落下大幕。 (摘自张礼恒《中华民国史上第一次权、法之辩》,原文刊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历史评论·第七辑》) 陈其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