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准确判定商人身份,是商帮史研究立论的前提和基础。在以往的徽商研究中,对徽商身份的判定存在三个值得注意的普遍性问题:一是将“徽商之子”视作“徽商”,其结果是对明清士商关系和商人社会地位变化的讨论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二是“徽商”概念扩大化,即将历史上的宁国商人等其他地域商人纳入徽商研究范畴,或将非徽商资料误为徽商资料,从而模糊了徽商研究的学术边界;三是将“徽商”与“徽州籍商人”等同起来,从而忽视了商人的自我认同,或将“徽商”概念推及长期与徽州几无联系的徽商后裔,从而无助于揭示徽商问题的本质。在今后的商帮史研究中,研究者应高度重视对商人身份的判定,严格恪守史学的求真原则和历史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制度与“人”的结合。 关 键 词:商帮史 身份判定 徽商 籍贯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六百年徽商资料整理与研究”(13&ZD08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梁仁志(1980- ),男,安徽长丰人,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安徽 芜湖 241002 以“中国十大商帮”为代表的商帮史研究业已取得丰硕成果①,特别是徽商、晋商的研究成果蔚为大观,高质量的研究论著不断出现②。有学者指出:“健康状态下的历史学,不能没有理论思考。”③对逐步发展成熟的商帮史研究进行适当的理论反思,总结经验,审视以往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于其今后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柯林武德说:“科学是要把事物弄明白;在这种意义上,历史是一门科学。”④准确地判定商人身份,无疑是弄明白商人相关问题的首要前提,也是商帮史研究是否科学的一个基本前提。一旦前提错了,其立论便不攻自破。鉴于此,本文拟以徽商研究为例,对以往在商人身份判定上存在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讨论的话题作初步考察。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批评指正。 一、“徽商之子”与“徽商” 将“徽商之子”视作“徽商”,是以往研究者在徽商身份判定中较常出现的问题。如清代徽商子弟程梦星(1678-1755),曾祖父量入(1612-1694)、祖父之韺(1624-1693)都是两淮盐商。量入“本歙人,迁江都”⑤,“孝友仁恕,业盐起家”⑥。之韺“善承父志”⑦,“两淮倚重,衣被后人……康熙甲寅、乙卯间军兴,与旁午公筹饷急公,不遗余力。御史郝浴上其事,以太学生恩授五品官,覃恩诰赠奉直大夫。”⑧梦星为徽商子弟当无疑问,但我们能否据此判定他为徽商呢?梦星生平,《四库全书总目》《国朝词综》《清文献通考》《清续文献通考》《淮海英灵集》《国朝诗人征略》《蒲褐山房诗话》《湖海诗传》《清诗别裁集》《扬州画舫录》《晚晴簃诗汇》、道光《徽州府志》、民国《歙县志》等文献皆有记载,内容大略相同,均无梦星经商的记录。道光《徽州府志》引用了阮元所辑《淮海英灵集》的介绍: 程梦星,字午桥,江都人。父文正,字笏山,康熙辛未进士,官工部主事,年四十四卒。梦星辑其遗稿为《水部遗诗》一卷。梦星,康熙壬辰进士,改庶吉士,授翰林院编修。太史少颖异,弱冠以诗鸣。迨入承明,宦情早淡,丁内艰归,筑篠园并漪南别业以居,不复再出。扬州为东南都会,民物滋丰,人有余力。当时名流贤士流寓者多,太史主盟坛坫历数十年。诗分十集,曰《江峰》,曰《分藜》,曰《香溪》,曰《畅余》,曰《螙余》,曰《漪南》,曰《五贶》,曰《山心》,曰《琴语》,曰《就简》,总名《今有堂集》,附以《茗柯词诗》。终于乾隆丙寅、丁卯间,年逾七十矣。又著有《李义山诗集笺注》。见《淮海英灵集》传⑨。 并补注:“梦星,歙岑山渡人,侨居江都。”⑩据家谱载:梦星父“文正公……康熙甲子科举人,辛未科进士。授工部都水司主事,钦差督理街道,覃恩敕赠承德郎、翰林院庶吉士。居官数载,勤慎廉洁,不名一钱。假归后,键户养疴,持躬端饬,动止皆有尺度。潜心诗古文辞,兼善书法。所著有《仁庄集》《仁方集文稿》《江村阁诗》及《水部遗稿》行世。载《江都县志》《扬州府志》《儒林传》。”(11)上述记载表明,程梦星家族在其父文正(1661-1703)时已入籍江都(12),并通过科举进入仕途。梦星在中进士后曾由庶吉士任翰林院编修等官职,后便过着读书著述的生活。显然,程梦星是一位典型的士人,其个人身份并不是商人,这本已不是什么问题。 但近年,一篇《程梦星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曾言:“程梦星与扬州文坛的关系,可以视为十八世纪士商互动的一个缩影”;“商人与文人的交往,不乏附庸风雅者,但也有商人随着文化修养和品格的提升,与文人无异。程梦星正是后者,这在他与文人的唱和诗中有鲜明的体现。他的笔下与文人的友情,不是建立在廉价的物质同情基础上,而是来自于心灵深处的互相慰藉。”(13)于是本是士人的徽商子弟程梦星便成了商人典型。该文随后又说:“清人著述言及商贾,往往避而不谈,程梦星及其友人的集子无一条关于其经商的记载,仅《歙县志》中‘业盐’二字为证恐显单薄。”(14)可见,作者自己对程梦星的商人身份都产生了怀疑。可是检索道光、民国版《歙县志》及其他方志中程梦星的记载,并无“业盐”二字。也就是说,作者所称的唯一一条可支撑程梦星商人身份的证据也并不存在。 有学者在讨论明清商人和儒学的一般关系问题时,也曾将徽商子弟程智误为徽商: 黄宗羲《林三教传》曰:“近日程云章倡教吴、鄣之间,以一四篇言佛,二三篇言道,参两篇言儒……修饰兆恩之余术,而抹杀兆恩,自出头地。余患惑于其说者不知所由起,为作林三教传。”(《南雷文案》卷九)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程云章的三教运动。云章(亦作“云庄”)名智,本是徽州典当商出身,落籍于吴,生于1602年,卒于1651年。他提倡三教合一必极有影响,所以同时代的黄宗羲才特别要写此传来揭破他的底细。这是17世纪徽商参加并领导三教运动的明证。由此可见商人由于读书识字之故,直接吸收儒家及其他宗教伦理的机会是非常多的。程云章的例子更使我们了解:商人对于宗教和道德问题确有积极追寻的兴趣,不仅是被动地接受而已(15)。 他在另一篇文章中说: 十五、六世纪以来社会上有一个长期的“弃儒就贾”的趋向,许多不第秀才都跑到商人阶层中去了……稍后徽商程云章(1602-1651)也继林兆恩而起,倡一种三教合一的教派(16)。 据其相关著作的注释(17)可知,他将程智视作商人的唯一证据是日本学者酒井忠夫在《中國善書の研究》一书中的记载: 关于程智,现存史料有《程氏丛书》。其中收集的程智著作,有《河图辩》《易学要语》《大易一四说》《东华语录》等等。在文集的前后则收录有程云庄的弟子们所编纂的年谱《大易师云庄亟士程子年谱》。据年谱可知,他生于万历三十年,顺治八年五十岁时去世,是徽州府休宁县人,其家庭及家族以商贾为业。“徽俗以治生为要务,科举则在其次。师既不从事治生,也不习举业。”(18) “徽州府休宁县人,其家庭及家族以商贾为业”这句话,表明程智是徽商子弟出身当无大问题。《大易师云庄亟士程子年谱》中“师既不从事治生,也不习举业”一句,则表明程智自己并未经过商。国内目前尚未见《程氏丛书》的相关信息,但年谱中的这段文字却可与方志中的记载相互印证:康熙、道光版《休宁县志》皆说:“程智……幼读书,以圣贤为分内事。弱冠,深究易理,至忘寝食,闻善《易》者必就正焉……入径山闭关三年。”(19)表明程智根本无经商时间。乾隆《长洲县志》说他“不喜举子业”(20),也与“不习举业”一句相呼应。这说明该年谱的记载是可信的。既然程智从未经过商,又怎能作为商人典型呢? 将“徽商之子”误为“徽商”的例子还有很多,特别是在讨论明清士商关系和商人社会地位变化等问题中,其后果则无疑使原有讨论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余英时曾提出“士商通婚是这两个社会集团之间的重要桥梁”(21)的观点,《程梦星研究》一文遂以程文正的例子来为余先生的观点作注脚,认为“程梦星父母的婚姻正是士商姻缘的例证”(22)。 据家谱载,梦星曾祖父至其本人四代的婚姻情况如下:量入所娶“义城朱氏”,之韺所娶“章岐汪氏”、继娶“江村江氏”,文正“聘石冈候选州同知汪元康女”,“娶休宁康熙丁未科进士、刑部浙江司主事汪懋麟女”,梦星“娶襄陵康熙戊戌科举人乔鹤徵女”(23)。量入所娶“义城朱氏”、之韺所娶“章岐汪氏”、“江村江氏”当非士家之女。因为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如果是士家之女,家谱中一般会明确标出,以光门楣。“自(量人)公迁扬,创业成名,遂大其世”(24),说明程梦星家族从量入公才开始壮大,故量入公本人作为创业者娶平民之女自然易于理解,但为何其子之韺所娶者仍为平民而非土家之女,而其孙文正、曾孙梦星所娶均为士家之女呢?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是他们的身份不同——之韺仍为商人,而文正、梦星却是士人。换言之,程梦星父母的婚姻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士商姻缘”,身为刑部浙江司主事的汪懋麟之所以愿意将女儿嫁给程文正,根本原因当是程文正的土人身份,如果硬要理解为是因为文正的富商子弟出身,恐怕谬以千里矣。程文正与汪懋麟之女的婚姻,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士商融合,是一个颇值得讨论的问题,又能在多大意义上体现当时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更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 因此,对余英时的观点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可以将土商通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士之子女与商人本人通婚;二是士之子女与商人家庭出身的非商人身份的子女通婚。第一种情况当然可以视作士商融合的重要标志,但第二种情况则恐难以做出如是判断。而揆诸史实,显然第二种情况更为普遍。也因此,将所谓的士商通婚视作士商融合甚至商人社会地位上升的重要标志当需慎重。 关于商人身份的误判,还有一种情况也值得注意,一些学者尝试从服饰逾制的角度来论证明清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但却忽略了这些商人可能已通过捐纳而获得了另一重身份。把他们作为商人,是逾制,但从捐纳获得的身份来看,则就不存在逾制行为了。学者可以从研究者的角度强调他们的“商人”身份,但不能要求明清政府也这样做,更不能以此推导出“政府‘默认’商人衣服逾制→商人社会地位上升”这样的结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