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徽商的籍贯问题 籍贯是判定商人身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这点当毋庸置疑。王廷元就说:“所谓徽商,是指明清时期徽州府籍的商帮集团。”(55)但如果过于强调籍贯而忽视其他因素,则就在实际研究中难以操作,因为我们无法一一确认每位商人的籍贯,对一些特殊情况也难以作出较为合乎情理的判断。民国《绩溪庙子山王氏谱》的作者王集成,曾为自己准备纂修的《绩溪县志》撰拟序目,在拟定编写的“食货志”序中说: 惟绩溪人民恃商以为衣食者十五六,其专以货殖著者从《史记》例,专列货殖一目。……朱子生于剑州之尤溪尉官舍,其祖墓并在建州之政和,本省以建州籍登第,且久居崇安,而自署新安朱熹,诚以世系本源悉在婺源,不应自我而绝,固贤者熟计。胡光墉虽生于浙江,又久客宁波,商寓杭州,而其本籍则属绩溪胡里,当日阜康庄所用人往往为绩溪同乡,其捐助绩溪城隍庙大铜钟存胡里。胡氏之至杭州者亦颇与之周旋,不忘绩溪,固视朱子新安为尤切。今各志传均以为杭州人是,岂光墉之志?特为立传(56)。 这条材料可以说是对有关胡雪岩(即胡光墉)归属问题论争的一个极好的注解(57)。在这里王集成明确指出,尽管胡雪岩已入籍杭州,但由于其自我认同仍为绩溪,故在《绩溪县志》中就应为其立传。 封建时代人们的乡土和籍贯观念较为强烈,加之入籍外地难度较大,如据嘉庆《如皋县志》载:“其客户、外户有田地、坟墓二十年,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58)道光《重修仪征县志》规定:“其客户、外户有田地、坟墓二十年者,准其入籍,俱为民户,无田地者曰白水人丁。”(59)这些要求对异地经营的普通商人来说显然不易做到,有侨寓杭州的徽商为取得入籍资格,甚至把已归葬徽州的先人遗骸重新迁到杭州埋葬(60)。故有在外侨寓甚至百年以上而保持徽州原籍者,如歙县《周邦头周氏族谱正宗·序》载:“自嗣晨公始迁于芜也,由一世二世以至我高曾祖考更七世矣,而我祖茂洋公以道光戊子举人联捷成进士,供职农部,犹徽籍也。入芜湖籍者自我先伯镇裕公始,至我仅两世耳。”(61)近代以降,社会遽变,由于经商或生活的客观需要,加之籍贯观念的逐渐淡漠或虚化(62),徽商寄籍外地者日多。据万历《歙志》载:“九州四海尽皆歙客,即寄籍者十之四五之列。”即在明代万历年间,徽州人寄籍他乡者乃十之四五,仍籍贯乡里者则十之五六。而据唐力行对清末民国徽州汪氏宗族在杭州寄籍情况的统计,当时“寄籍者已达十之七八,而籍贯乡里者仅为十之二三了”(63)。 对于长期甚至数世侨居外地而仍保持徽州原籍的商人,我们能否依据籍贯标准而径直判定其为徽商呢?反之,对于那些寄籍外地不久但与徽州原籍关系密切的商人,我们又能否依据籍贯标准而径直否定其为徽商呢?恐怕均不够妥当。王集成关于朱熹“自署新安朱熹”、胡雪岩“不忘绩溪”的论述对讨论这个问题无疑具有启发意义。我们认为,对于寄籍外地的徽州商人,尽管他们的籍贯已经不是徽州,但只要他们与徽州老家关系仍旧密切,或者仍对徽州保持一定程度的家乡认同感,我们仍应将他们视为徽商。事实上,如果将寄籍徽商一律排除出“徽商”队伍,则不仅明清徽商研究中的很多立论都站不住脚(64),甚至近代徽商研究都无从下手。反之,对于那些侨居外地甚久且与徽州几乎完全隔断联系之徽州籍商人,再视为徽商也几无实际研究意义了。关于祖籍徽州的商人,王裕明提出:“将祖籍徽州的典商视为徽州典商,主要在于将从徽州迁至异地的徽人及其后裔仍视为徽民。迁至异地的徽人及其后裔,有的离开徽州不久,尚与祖籍保持一定的联系;有的离开徽州数十年甚至数百年,与祖籍久无联系。对于离开祖籍不久且保持联系的徽人及其子孙,尚可视为徽民;对于离开祖籍久远且无联系的徽人及其后代,则不应视为徽民。”(65)这种做法无疑是可取的。 无论是将“徽商子弟”误为“徽商”,还是“徽商”概念的扩大化,以及对徽商“籍贯”的过于重视或轻视,都会使相关讨论失去应有的意义,从而造成徽商研究的困扰。而这三种倾向不仅存在于徽商研究中,在其他商帮史的研究中也同样存在。正因如此,在今后的商帮史研究中,研究者必须高度重视商人身份的判定,应当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严格恪守史学求真原则,既不能将“商人子弟”与“商人”混为一谈,也必须注意辨别史料;二是严格遵守历史原则,即将商帮史研究放到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而不能将历史与现实混淆,以现实的空间范围代替历史的空间范围,从而造成学术边界的模糊;三是注意制度与“人”结合的原则,即在判定商人归属地问题时,既要高度重视商人的籍贯,又不能唯籍贯是从,还应综合考虑商人的自我认同、商人与家乡的联系等人性化的因素,唯有如此,做出的判断和结论才会更加合情合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