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怎样准确理解和概括国外人类学成果的真实意义 在对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理论研究中,对国外学者成果的借鉴无疑非常重要。而这需要研究者对有关国外资料做切实深入的了解,从而准确理解和概括有关成果的真实意义。目前国内有些研究虽然提出对于国外研究成果的某种概括,但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对有关原始资料本身的认真研究,所谓的概括性意见是不准确的。这是在当前研究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例如在沈长云、张渭莲《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一书中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该书为证明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表述过酋邦在分布上是具有绝对普遍性的意见,转引塞氏在《国家与文明的起源》一书中的一段话:“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和六个原生的早期文明,都是从酋邦社会中发展出来的”,并说明塞氏所说的“这六个原始国家或原生的文明指的是:古埃及、古代两河流域、古印度、古代中国,以及中美洲和秘鲁两个新大陆文明”,然后评论道:“言下之意,是所有已知的历史上的原始国家和原始文明都是由酋邦社会发展出来的,这无异是在宣称,酋邦是人类历史上普遍经历的一种社会组织。”(37)但是该书对塞氏论述的这种解读方法并不准确。该书所引原话中所谓“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意思是“那些被真实地或作为历史真实而了解到的‘原始国家’”(原文:“the historically known‘primitive states’”,可译为“那些被历史地了解到的‘原始国家’”),指的是塞氏书中作为案例讨论到的祖鲁、安科莱、刚果、阿散蒂、努佩、夏威夷、塔西提、汤加、切罗基等几个已经人类学者调查和研究过的个案,并不是指历史上所有的原始国家。(38)沈、张声明其所引塞氏这段话系转引自上文曾提到的易著,因而是易著首先将塞氏的“the historically known‘primitive states’”这组词译作“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39)应该说这不是十分精准的翻译,本来已很容易引起误读;而沈、张在评论时所用的“所有已知的历史上的”这几个字就完全是凭己意发挥了,由此产生的所谓“证据”当然也是失真的。其所引的塞氏这段话并不能说明塞氏表述过酋邦在分布上具有绝对普遍性的意见。 在《部落联盟与酋邦——民主·专制·国家:起源问题比较研究》一书中,可以看到另一个对国外研究成果概括不准确的例子。我们知道,塞维斯和弗里德都曾提出过关于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阶段的理论模型,而且他们各自提出的模型相互间有一些相似之处。拙著对此曾有介绍,并在说明两者关系时指出塞维斯所说的“酋邦”与弗里德所提的“分层社会”在发展阶段上是相当的。(40)然而易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却与此有很大不同,其以弗里德术语中与塞维斯的“酋邦”相当的是“阶段社会”(亦译“等级社会”),并概括说“弗里德的分层社会与塞维斯的酋邦社会并非一回事,这在文化人类学中是一种常识”,进而批评拙著“把这两个人的理论整个地对错位了一个阶段”。(41)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易著的这些说法是不太成立的。要说明这一点并不难。就在易著第10章的一个段落中,作者介绍了美国学者厄尔关于人类学中几种人类社会演进理论的一个示意表,在其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弗里德的“分层社会”正是被完全划在对应于塞维斯的“酋邦”的位置上。对此作者自己也承认厄尔“将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大致等同于了塞维斯的酋邦的后一段”。(42)这应该可以说明,拙著的介绍是与一些重要学者的认识一致的。在出版于2003年的M.哈里斯与O.约翰逊的《文化人类学》第6版中,我们也读道:“酋邦是建立在分层的基础上的,其拥有一个在地域的和社区水平上的官员等级制。”(43)哈里斯的意见非常清楚,他也是认为酋邦具有分层社会的特征。在国内,我们可以2007年发表的陈淳先生著《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一书为例,该书恰好也专门制作了一个“弗里德和塞维斯政治社会类型的比较”表,表中弗里德的“阶层社会”(即“分层社会”之另译)也完全覆盖在塞维斯的“酋邦”的范围内,只是塞维斯“酋邦”范围的前端比“阶层社会”略长出少许。而且在这个表中,弗里德的“等级社会”(即“阶等社会”)整体上正相当于塞维斯的“部落”。(44)(易著也批评了拙著以弗里德的“阶等社会”相当于塞维斯的“部落”是“最严重的错误”。(45)但现在看来这也只是学者们的共识)以上这些情况应该可以表明拙著的有关介绍并非出于杜撰,而易著所说也不就是“常识”。 关于为什么可以将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对应于塞维斯的“酋邦”,我想最重要的一点是因为塞维斯的酋邦是具有分层特征的。塞维斯在《民族学概论》一书中阐述酋邦特征时明确说:“它们显示出社会分层和等级,但还没有真正的社会经济阶级。”(46)就说明这一点。既然酋邦在人员的社会关系方面是具有分层的特征的,则将酋邦与所谓分层社会相联系就是很自然的。(47)这两个类型都是关于人类进入国家社会之前、最接近于国家社会的社会类型的概念,(48)这应该也是许多中外学者对“分层社会”与“酋邦”这两个概念间关系有相同理解的一个原因。拙著的有关理解其实是比较通俗的。易著的批评反而说明其对于人类学有关成果的概括不准确和不全面。当然更重要的是,易著的做法正是我们所说的对国际学术界成果参考时缺乏严谨性的一种表现。该书说:“今天的人类学家实际上把‘阶等社会’当作了‘酋邦’的同义词。”(49)但从上面已举的一些证据看,这种说法至少是片面的。甚至易著自己也承认厄尔就“不是这样看的”。(50)既然如此,所谓“今天的人类学家”云云的说法就很不慎重了。这是我们在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真实意义概述时必须努力避免的,只有这样才可能对中国国家起源研究的理论问题开展真正严肃和有益的探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