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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帛学理论的总结与创新(10)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史研究动态》 newdu 参加讨论

    治史向重变迁,留心演进线索的梳理。然就所得,或可反思:我们指出的演变线索,相对历史实际,波动幅度究竟怎样?习焉不察的前后相续下,又或存有怎样的历史暗流?以往开展长时段考察时,于制度演进多有由简而繁的先入之见。这固然受到材料方面的制约。然史料积累在时代先后上的寡多,并非全部原因。随着简帛文献的积累,秦官僚组织的复杂特征已引起学者注意。李学勤提到“秦的职官系统非常庞大复杂,汉初制度虽由之脱胎,但似已多有减省”(《张家山汉简研究的几个问题》,《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以往涉及列曹,主要讨论两汉时期,认为地方机构大量设曹在西汉中期以后,而且往往将列曹与诸官不作区分,混一而论。现在利用里耶秦简等出土材料,相关研究不仅可以溯至秦代,而且有关列曹、诸官的具体情形,史吏、曹吏地位及其关系,也有了重新检讨的机会。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演进中的变与不变及变动幅度,或可再作审视。
    三、前后历史阶段比较的可能。强调“史学便是史料学”的傅斯年以“史料学便是比较方法之应用”,“但史料是不同的……有一切花样的不同。比较方法之使用,每每是‘因时制宜’的”(《史学方法导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74—75页)。比较呈现差异,产生问题,促进研究。不过,史料具有复杂性,问题的解决也存在程度之别。由于秦汉史料的留存特征,欲实现对一些问题更系统、整体性的把握,前后历史阶段比较的引入,需要考虑。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多次出现“同产”。整理小组引《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兄弟也”。张家山汉简研读班进一步认为“西汉时期之‘同产’亦指同父所生兄弟……故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的可能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05页)。“亦指”,“不可排除其包括……的可能性”,实为认同前说下的内涵扩展。而我们认为:“同产”指同父所生的同姓兄弟姊妹。至于同母异父,可称兄弟,又是同母,却不属同产范畴。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一七二)作为一则旁证,相关史料价值有望进一步呈现:同母异父和奸出现在秦律司法解释《法律答问》中,正说明相对同产,当时人对此种情况存在疑问。而将前后历史阶段的比较引入,有关认识会更清晰:唐代同母异父姊妹入于缌麻,相奸,处以徒二年,强者流二千里。显然轻于与姊妹奸的绞。这不是同产中部分类别的量刑变轻,而正是沿袭秦汉时期同产与异父同母在概念上明确区别的结果。
    《二年律令·杂律》记“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婢奸,若为他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一八八),“奴与庶人奸,有子,子为庶人”(一八九),涉及后代的归属与身份。奴与民为夫妻,生子随父,即归奴的主人所有,身份从贱为奴婢。而奴与庶人奸,子为庶人,身份上又是随母方从良,二者区别明显。这说明过去对良贱相奸的后代一定为贱,或身份一并随父或随母的认识过于简单。虽然杂律对此一并叙述,但我们注意到:仁井田陞复原唐令,良贱相奸与良贱为婚条目均引自《宋刑统》。而《宋刑统》中两者已明确区分,相应内容分别归入《杂律》与《户婚律》。故下列判断或更稳妥:秦汉良贱相奸的后代身份认定,应与良贱婚姻相区分。前者后代身份随母,或良或贱;后者则身份为贱,归奴或婢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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