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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中的审计院(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深圳特区报 侯欣一 参加讨论

    说干就干,清政府又马不停蹄地起草了《审计院官制草案》。该草案共二十九条,对审计院的职权和组织系统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第一条规定“审计院掌检查京外各衙门出入款项之报销,核定虚实。”第十六条规定“审计院应行检查者如下:一、奉特旨饬查之报销。二、财政部汇送之内阁各部、院所管报销。三、官民呈控不实之报销。”也就是说,审计院除依据预算对国家机关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常规的审计之外,还接受官民的举报。其次,草案明确了审计院的内设机构和彼此分工。审计院内设六个司,除第一司为院属办公之机构外,其余五个司均为业务部门,具体分工为:第二司掌检查陆海军部所管用款报销。第三司掌检查民政部、学部、农工商部所管用报销。第四司掌财政部、法部、吏部所管用报销;第五司掌检查外务部、交通部、理藩部所管用报销;第六司掌检查内阁及各院用款报销。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草案明确地表明包括军队在内的一切国家组织其经费使用情况均在审计院的审计之内。再次,草案对审计人员的履职保障从制度层面作了明确规定,如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院签事以上各官不得兼任他项官职,亦不得为资政院参议员。”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院掌签事、签事以在任十年为俸满,方准迁除他衙门官职。在任内卓著成绩者,由正使出具考语,奏请加衔、加俸,以资奖励。”第二十六条规定“审计院签事以上各官,非犯刑法及处分则例者,不得罢黜。其处分则例另定之。”之所以要如此规定,立法者解释说,“审计各官职司查核款项,易招嫌怨。本条所拟,系在久于其任不至任意调动,俾得尽心尽职、无所顾忌。”
    清廷的决定自然会引起许多人的反对。如1906年8月,内阁中枢王宝田上书朝廷,公开反对改定传统官制。他说“国家大权莫大于用人、理财二端,选举考试虽代有不同,而爵人于朝之制,则百世不易。至于商战为国,尤以财用为急,综核不精,则货赂不瞻,而大命将泛。”至于具体的建议,王中枢认为用人、理财之权只能掌握在皇帝手里。一旦交给百姓或他人,将贻害无穷。
    但这些争议并不影响清廷的决心。1908年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在会奏中又将审计院的设立时间确定为1915年。1910年,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根据新的预备立宪时间安排,再次提出于1911年颁布《审计院法》,1912年正式设立审计院。
    人算不如天算,1911年武昌首义爆发,清政府在辛亥革命的炮声中垮台了。戴鸿慈等历经痛苦和艰辛所获得的一点新知,以及晚清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好不容易形成的关于审计制度的共识似一阵风,轻轻地飘过古老的中国大地,不知刮向了何方。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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