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子产在中国的“合法性”试验,却要面对两条战线,除有贵族反对,还有平民挑战,除了“安大”“安众”,还要被“两然”“两可”拷问,让法治经受辩证法没完没了的折腾。 与子产同时,有一位辩者邓析,此人行径,颇类古希腊智者,用“两然”“两可”法教民争讼,民从之“学讼者不可胜数”。其“两然”“两可”,恰如辩论之正方和反方,要从正、反两面,都说出道理来,即正亦然,反之亦然,正亦可,反之亦可。《吕氏春秋》里有这样一个故事:新郑境内洧水,某年发了大水,有人渡河时,落入洧水淹死,尸体被人打捞上来,就开始做交易,捞者以为奇货可居,死者家人着急。死者家人请教邓析,邓析说:一文钱赎金也别多出。放心吧,对方只能把这具尸体卖给你,除了你,没有人会要这具尸体,还怕他不卖给你?尸体不能长期存放,只要你拖着,自然会降价!死者家人一听,觉得言之有理,就耐心等着,不着急了。捞者也来了,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一文钱赎金也别降低。理由是,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那人一听,也不急了。 结果呢,可想而知。对此,有人以现代律师方式视之,当他以“两然”、“两可”来对付国法时,便以为他是个民主斗士。其实,这是天大的误会。律师可以代表原告,也可以代表被告,“两然”“两可”仅此而已,但决不能以此来解释法律。法律不合理,可以拟议,但法的精神要肃立。 邓析的思想和人格,具有辩者和治者两面。作为辩者,他用“两然”“两可”法揭露刑书矛盾,击中了刑书的要害。本来,刑书的“两然”性,使刑法含有了民主因素,诸如平等性和公开性等,而邓析的攻击,就针对着这一点,作为治者,他要取消“两然”“两可”“定于一”。 当叔向批评子产“乱世”时,邓析已在拨“乱”反正了。然而他的拨“乱”反正,却是以犯上作“乱”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当颛废了子产的刑书,改用他的竹刑时,那点民主因素就消失了,而他本人也就死到临头了,什么叫“作法自毙”?这就是。汉代刘向说,可以“用其道不弃其人”,但这行不通。因为正是刑书“两然”,使其言论自由有了合法性,一旦“两然”消失,他也就该死了。 子产两大遗产,一是刑书,一是乡校,刑书废矣,乡校传于鲁,而有儒学兴焉,孔子以后,儒分为七,百家之学开矣;由鲁而魏、而齐,而有西河与稷下,诸子不治而议论,百家争鸣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