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乡约是儒家知识人建设乡村的理想与实践,蕴含了协商、民主、自由、平等的意味,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传统资源,值得深入发掘和研究。需要说明的是,乡约制度随时随地都在动态演变,所以异常复杂,深入的个案研究迄今尚不充分,一般性的论述难概其全。本文选取被广泛认同和参照的蓝田《吕氏乡约》和王阳明《南赣乡约》为对象,从协商民主的视角对乡约制度加以审视,以见二者的契合所在。 乡约的民主精神 缔结乡约来自人们的合意,自始就带有鲜明的民主色彩。乡约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均由约内推选产生。按《吕氏乡约》之制,主事人为“约正”和“直月”。约正主管平决赏罚,由公众推选正直不阿的人担任。“直月”掌约中杂事,同约中人不分高下,轮流担任,一月一换。后世的乡约发展出更多名目的职务,不过推选产生的机制却沿袭未变。如王阳明《南赣乡约》规定“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敢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约长、约副、约正、约史等职位皆由推选产生。选举未必通过票决的形式,但必须德才兼备,能服人心者才能当选。因为乡约的公职人员并不具备任何强制力量,其合法性的基础只能来自公意,所以选贤举能、民主选举始终是乡约坚持的原则。甚至在乡约与保甲紧密结合的时代,儒家学者仍然坚持乡约的民主推选,并要求以乡约为基础来定保甲。只是到了清代,乡约制度被高度扭曲,原来的公职变成被政府委任的事务官。此外,是否入约全凭个人意愿,并不强制,加入了也可以退出,所谓“其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只对表现不好又劝诫无效的才驱逐出约。 乡约体现了民主(公选、轮值)与自由(自由出入)的理念。前贤于此已有所见并甚为赞许。如杨开道说:“由人民主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第一遭。”萧公权所谓“纯出人民自动”“自动自选自治”“《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事实上,由于乡约带有民主与自治的萌芽,在古代皇权专制的社会并不受欢迎,连吕大钧的二哥吕大防都劝他修改乡约为家仪,以迎合时俗,以免结党之讥。不过,即使后世乡约由完全自发自治转为官督民办,由于古代社会“皇权不下县”的特点,政府对乡约主要起监察作用,其实参与的限度很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