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的协商特质 中华文明注重社会和谐,以和为贵,主张兼容并蓄、求同存异。和睦相处才能和谐发展,所以注重合作、合一,反对对抗、分立,是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的重要原则。和平宽厚要以对方为重,对他人有关怀顾念之情。和谐的文化精神表现在政治实践中,必然要求照顾到各个方面的整体和谐,解决争端的方式,是平等协商而非激烈对抗。争讼有违和谐,向为传统价值所不取。乡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和乡党、息争讼。通过推行儒家的礼乐教化,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地方的民事争端,一般都能通过协商解决,所谓“和处事情以息争讼”。 乡约也是一个平等的议事机构,有专门的议事场所。约众按期聚会,举行乡饮酒礼。乡饮既是增进友睦、加强认同的仪式,也是一种议事机构。公议的主要内容是奖善罚恶,约内的公共事务也在会上提出,众人平等协商,寻求解决。如《吕氏乡约》规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就是说由同约之人民主协商,决定乡约条文的变更。再如《南赣乡约》规定,同约中人遇到危疑难办的事,约长必须会同约内的人帮他出谋划策,妥善处理。遇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也是主张通过民主讨论来协商解决。《吕氏乡约》中协商处理的主要是教化、救济和公共治理等事务,明代乡约更为细化,加入了更多需要公议的内容。除了刑事等重要事项必须报呈官府外,通过平等协商,一般事务都能在约内得到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