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乡约的局限 我们也必须承认,乡约中自由、协商、民主、自治等精神仅仅是萌芽,而且在后世的发展中也有所蜕变、衰歇。正如杨开道所指出:“乡约效力或者因为官府的提倡可以增加,乡约精神也许因为官府的提倡愈加丧失,所以官府提倡并不是乡约之福。”如明代吕坤将乡约与保甲合一,借助皇权专制的政治力量来推行乡约。乡约的自由精神与保甲的严密组织圆凿方枘,勉强绾合二者,则势必牺牲乡约的自由精神。于是“乡约因合于保甲而施行愈广,乡约因合于保甲而地位愈低,神圣民权的表示,成了卑污政治的工具”。特别是到了清代,乡约与宣讲圣谕紧密结合,沾染了浓厚的皇权专制色彩,沦为一套僵化的宣讲制度。不过,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乡约也对专制制度发挥了积极的影响。例如,正是乡约重视道德教化的精神,才使保甲严苛的控制有所缓和。因此,乡约虽与现代协商民主有契合之处,但既非完全的协商,亦非现代意义的民主。在重视乡约优秀成分的同时,也要充分意识到其历史局限性。 挖掘乡约制度与协商民主相契合的理论和历史资源,结合新的历史条件,继承和弘扬乡约的精华,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可以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伦理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