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尽管如此,郭沫若认为,从全面来看,西汉仍然应该定为封建制社会。在他看来,秦汉的“僮”(即奴隶),主要用于工商业生产,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领域却是农业。自春秋中叶以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逐渐由完全为人所有的地位(即奴隶)转变为不完全为人所有(即农奴或农民),所以,汉代的主要生产方式已经不是奴隶生产了,而是地主剥削下的农民生产;此外,从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看,汉初统治者崇尚黄老之术,到了汉武帝时则尊孔子,尊儒术,崇六经。黄老学说是一种自足自满的小地主阶级思想,“独尊儒术”则是为大地主统治阶级服务的一套完整的意识形态工具。郭沫若此处的意思很明确:汉代上层建筑已全然改观,形成了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那么,社会的基础还会停留在奴隶制状态吗? 总的来说,郭沫若反对将汉代划入奴隶社会,而认为其从整体已经是封建社会,主要理由有三:第一,汉代生产力已有相当水平的发展,不需要使用奴隶生产;第二,在汉代,奴隶不是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尤其是在封建社会的主要行业——农业中,奴隶劳动没有占据主要地位;第三,汉代所建构确立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一套思想体系,这也说明汉代的社会性质不会是奴隶社会,而应为封建社会。1952年,郭沫若发表的长文《奴隶制时代》的第五部分——“附论西汉不是奴隶社会”中,对上述理由进行集中阐述,明确提出“西汉已经不是奴隶社会了”,“认西汉为奴隶社会的说法不能成立”。⑦ 到了50年代中期,魏晋封建论得到迅速发展,堪与西周封建论和战国封建论一道,在古史分期讨论中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引人注目。这一时期涌现出两项重要研究成果:195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对魏晋封建论有“开创之功”的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概要》,首次明确提出魏晋封建论;1956年,王仲荦先生的长篇论文《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在《文史哲》第三、四、五期连载,系统地阐述了魏晋封建论。对此,1956年底,郭沫若又作《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一文,专门针对魏晋封建论再次进行学术讨论。郭沫若首先提及自己五年前作《奴隶制时代》时向魏晋封建论提出的质问: 汉武帝尊重儒家,在地主经济的基础之上,把封建道德的上层建筑,牢固地建立了起来,奠定了以后两千多年的标准的封建格局。西汉奴隶制说者,在这里不自觉地碰着了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他们承认孔子和儒家学说是封建理论,而却主张西汉的生产关系还在奴隶制的阶段,这岂不等于说:在奴隶制的社会基础之上树立了封建制的上层建筑吗?⑧ 郭沫若说:“这个质问提出之后已经快要满五年了,我一直还没有得到一个可以满意的回答。”不仅如此,郭沫若根据《史记·平准书》《史记·食货志》等记载,认为汉代政权不仅一开始就打击工商业者,而且在汉武帝时期的“算缗”和“告缗”,更是“有时打击得十分沉重的例证”。由此,他又向主张两汉为奴隶制的学者提出了一个新的质问: 两汉的工商业者的确还在使用奴隶从事生产,而且有时还是相当大量的使用。假使根据这些资料而断定两汉是奴隶制,那末两汉的政权应该是保护奴隶主的。然而恰恰相反,两汉的政权从一开始就打击工商业者,一直没有间断,而且有时打击得十分沉重,可以说是致命的打击。这应该作怎样的解释呢?⑨ 对于这个新的质问,郭沫若是感到相当自信的,在他看来,这“对于两汉奴隶制说可能又是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如果承认汉代已经是封建制社会,这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还在使用奴隶从事生产的汉代工商业只是前一阶段的奴隶制的残余,这和建立在封建所有制基础上的汉代政权有不能调和的矛盾,政权的任务之一也就是要消灭这些不合法度的残余。 1957年2月25日,日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从重农抑商的传统谈到汉代政权的本质》一文,来回答郭沫若的上述质问。日知认为,郭沫若所述涉及了如何认识秦汉的“重农抑商”政策这一中心问题。因为要判断汉代政权的性质问题,就必须首先探究“重农抑商”的实质和汉代整个社会经济情形。他认为,在中国和西方的历史上都有过重农抑商的传统,而且均发生在奴隶制时代。其“重农”的原因在于:第一,农人是自由民,在法律上和贵族是平等的;第二,农人是奴隶主阶级必须依靠的基本军事力量。即使在井田制开始崩溃的春秋时代,农民和贵族还有密切关系,二者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绝对界限。“抑商”则是由于商人(以及手工业者)的来历复杂,或来自失业的农民(失地的或脱离公社的),或是异邦人(与本地公社无关),甚至是解放奴隶,他们和本地农民的身份不足相比。即使在中国,虽然随着井田制崩溃,春秋战国以来的工商业发展起来,商人也开始活跃。但是,除极少数人(如管仲、子贡、范蠡、吕不韦等)以特殊机缘而成名外,商贾的社会地位一般都很低,“几与奴隶等列”。 日知接着重点分析了秦汉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他将汉代经济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商人奴主经济、贵族奴主经济和小所有者经济。其中,商人奴主经济是随着工商业的逐渐发达和商业中心城市的兴起而形成的,他们代表着新兴的奴隶制经济,其经济活动包括两部分:一是利用奴隶劳动的商品生产;二是对农民的兼并和剥削,即“见税什五”和“分田劫假”,是其“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结果。也就是说,汉代的农民是商人奴隶主“分田劫假”的结果,农民的大量存在恰恰说明汉代奴隶制的存在和发展。所以,日知认为,租佃制是奴隶制发展的结果,是奴隶制经济框架下的一种剥削方式,不应该把一切佃农、雇农都归为封建制的外在表现形式。日知进而认为,秦汉的重农抑商政策只是奴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之间相互斗争的表现,是保守的贵族奴主集团打击新兴的商人奴主集团,而不是新兴的封建主打击残存的奴隶主。所以,奴隶制关系是汉代主导的生产关系,汉代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都是以奴隶制存在为中心。他说:“这种事实在西汉时代尤为明显:如果没有奴隶制(特别是商人奴主经济的发展),农民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这就是汉代社会是奴隶制的主要理由。”⑩日知此论在魏晋封建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大都认为,两汉在生产上存在着多种形式,其中“工商业在古代东方世界上是极其繁荣的,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商人、高利贷者、奴隶主三者的统一体。这正是发达的奴隶制所具有的”。(11) 对于日知的回答,郭沫若并不认同。他认为,中国的地主阶级政权自春秋末叶已经开始逐步形成了。到了秦汉时代,地主经济已经成为普遍的形态。地主与农民已严重对立,“田租口赋”也已普遍存在,租佃关系是汉代农业的普遍生产方式,完全是封建社会的体制。具体就商业而言,古代中国的工商业至战国时期已有相当的发展,“商人阶层已经大大抬头”。但是,建立在农业基础上的封建政权,是不能容许商业的畸形发展,特别是不合法度的商人任意兼并农民,使农民贫困化,以危害国家的基础的,“这政策的精神,事实上也就是巩固地主阶级的政权”,而汉代政权正是建立在地主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它不仅一贯地打击商人奴隶主,而且一贯地在尽力保护封建地主”。(1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