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断代志是晚于通志出现的志书体裁,有着跟通志不同的特点,自第二轮志书编修以来,就广为志界所用。多部本断代志和多卷本断代志在内涵、功用、记述时限、资料选取和总纂要求等方面都有差异,而把握好二者的异同,是提高断代志编纂质量的前提。 关 键 词:断代志/多卷本/多部本/断代志编纂 作者简介:李秋洪,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无论在古代还是在当今中国,编写一部志书都不是什么稀罕事。作为中国传统文化载体之一和记录一方历史变迁的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已经形成一整套方志界公认和传承已久的原则、体例与规范。然而,志书虽然传承千年,从古至今并不是没有发生变化,有些方面还发生了重要的改变。随着广西历史上第一部省级断代志——《广西通志(1979-2005)》的编纂告成,笔者有一些心得请志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 断代志的概念 断代志是晚于通志出现的志书体裁。断代志这个概念衍生于史书中的断代史,自第二轮志书编修以来,就广为方志界所用。志书都有明确的上下限,但传世的志书几乎都是所谓通志,即从事物发端开始记述,一直写到记述下限。每次重修,无论是历代旧志,还是社会主义首轮修志均是通志。第二轮修志开始出现断代志的概念,也就是只记述某个时期变化发展而不是完整记述事物变迁始末的志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修的第二轮志书大部分都是所谓断代志。 清乾隆以前,历代朝廷的修志政令诏书都未对续修志书的年限作出规定。乾隆六年(1741)下诏令各省府州县每60年续修一次。章学诚则认为,60年一修相隔太远,不利于及时保存文献,提出志书应30年一修,他的观点对后人修志影响很大。民国政府内政部1944年颁布的《地方志书纂修办法》,规定志书分为省志、市志和县志,省志30年一修,市志和县志15年一修,并设立修志馆,负责修志事宜①。但是,这些对续修时限的规定并未明确续修是从起源或发端重新记述,还是接上一轮志书的下限开始记述,因而彼时也就没有断代志这个概念。 方志界对断代志的概念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断代史是以一个朝代为记述时限,第二轮志书并不以朝代更迭为划分记述时限的依据,而以社会发展的某个转折年份作为确定记述时限的依据,因而不能称为断代志,最多只能称为断限志。但是,断限志这个词也不严谨,所谓“限”在历史视野中当然是指时限,那么划分时限或时期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是否唯一?不同的方志编纂者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划分标准。笔者以为,不管称之为断代志还是断限志,都专指记某一特定时段内地情的资料性文献。广西、内蒙古、新疆、上海等自治区(直辖市)的第二轮省级志书尽管仍是名为“通志”的综合志书,但实际上并不是通贯古今的通志,而是断代志。这些省级志书记述的是一个特定时段而不是纵贯古今的地情资料性文献,是因为通览地情而不是因为通贯古今才被称为通志,这种意义上的通志实为断代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