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版本有着哪些特点呢?我们仍以宋、杨参奏许应骙以及许应骙辩驳的两摺为例。它们与上谕皆在五月初四日(6月22日)发抄,但却抄录在五月十一日(6月29日)的《邸抄》上(见国家图书馆影印版,此系较完整的《邸抄》版本之一)。这些奏摺刊登在《申报》,则已经到了五月二十六日(7月14日)。当天《申报》转载的,是五月十七日(7月5日)的《京报》全录(《京报》送达上海的《申报》馆,还需要九天时间),内含上述两摺及对应的上谕。从内容上来看,除个别字词的讹误,《邸抄》、《京报》/《申报》的奏摺版本与军机处删节过的录副版本无异,《光绪朝东华录》同样如此。不幸的是,《光绪朝东华录》对奏摺的作者进行了简化处理,写作“宋伯鲁等奏”,忽略掉了杨深秀。而实际上,宋伯鲁之所以署名在前,有可能只是因为其职务高于杨深秀而已,缩略作者的做法,会导致重要信息的丢失。 从比对信息也可看出,《邸抄》《京报》在当时的版本不一,重要的体现就是日期不齐整:奏摺产生于五月初二日(6月20日),许应骙覆奏于五月初四日(6月22日),但出现在某一版本的《邸抄》中,已到了十一日(6月29日);出现在《京报》中,是十七日(7月5日);《申报》再次转载,则已是二十六日(7月14日)的事情了。如果这些版本的奏摺、奏片没有注明上奏日期,我们就很容易将它们的刊出时间误作产生时间。 《邸抄》《京报》有着不同的版本,抄录者、刊印者也会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摘录所需的主题及对应的上谕。除了这种主观选择之外,客观原因也会造成《邸抄》的疏漏。例如在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之际,高层政治处于不正常状态,统治者西逃,京城被侵占,内阁无法像平时那样从军机处领取奏摺发抄,民间报房也无法取得《邸抄》和印制《京报》,因此这一段时间的《邸抄》《京报》,是不完整的。 除了以上主客观原因造成的遗漏,《邸抄》在来源上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即经由内阁公开发抄的奏摺,实际仅为每日政务的一部分。未公开发抄的奏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大量的京内各部院奏摺。按照制度,京内六部、理藩院等机构实行轮值,轮值之日向君主递送奏摺,奏报本部政事或者对所管事务进行议覆。一般情况下,皇帝给出两种简单的处理意见:“依议”或“知道了”。不过,他无须动朱笔进行批示,而是指甲划痕,“横知竖议”,即横线表示“知道了”,竖线则为“依议”,随后由奏事处太监带出传旨,交给各部领回。这部分奏摺因未过军机处、内阁之手,所以无从发抄。 还有一些奏摺,是未交代发抄。一是皇帝留中的,例如科道言官的建议或参奏,皇帝有意压着不处理;或是涉及机密认为不宜公开的(例如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前涉及外国事务的奏摺);另一些奏摺则是因为内容未涉及部院事务,也不交代发抄。擅自公开未经允许发抄的奏摺,是一项严重的过失。 由此一来,军机处交给内阁中书领出发抄的奏摺及对应的上谕,是有限的。也就是说,《邸抄》的原材料,本就是很不完整的。加之提塘官、报馆在再次抄录时有意取舍,导致它们的记录更加不全。就内容而言,《邸抄》所录的和未公开的奏摺相比,其重要性也相对低一些。首席军机大臣奕劻曾说:“向行《邸报》,大抵例摺居多。”御史赵炳麟也曾检讨说:“外间钞报,如《谕摺汇存》《阁钞汇编》之类,大抵皆照例摺件,于朝廷立法行政本末,无甚关涉。”这样一来,《邸抄》《京报》以及据此产生的各类奏摺汇编,其价值就要打上一定的折扣。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光绪朝东华录》身上。1909年,供职国史馆的恽毓鼎希望仿照《续资治通鉴长编》编纂一部光绪朝政事记,他认为自己在史馆,可利用内阁便利,“凡廷寄、奏摺、列传,皆可借钞,从事编纂”。他还将当时刚刚成书的《光绪朝东华录》作为一个反面例子,引以为戒,评论说: 今年上海朱太史寿彭辑《光绪东华录》已成书,仅据《邸抄》掇拾而为之,辅以盛侍郎所藏之《洋务编》,其书疏略特甚,政事皆不具首尾(事之下部议者,其复奏摺往往不发抄。朱君不能得原摺,故徒有建议而无决议)。舍史馆而编《东华录》,犹弃山而聚铜也,无怪乎不成片段矣。私家不可作史。 这里讲到了《光绪朝东华录》的缺点:第一是来源主要为《邸抄》这一民间的奏摺抄本;第二是相关奏摺被割裂开来,例如原奏被收入其中,而针对原奏的议覆奏摺因没能发抄(原因如上文所述,即部院议覆奏摺由皇帝划痕“横知竖议”后,直接传旨发还,未经军机处与内阁之手),往往无法寻获,所以恽毓鼎感慨说“不成片段”,“私家不可作史”。不仅如此,《光绪朝东华录》为图简便,有时仅将署名在前的奏摺作者列出,这样就可能忽略重要的合作之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