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游牧生产方式的保护与恢复措施 首先,将草原有偿流转制度严格限定在本嘎查范围之内,禁止对外流转。草原承包制改革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就是把农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直接搬到草原牧区,匆忙地对草原进行了承包,把游牧的牧民强行圈定在有限的承包草场之中,并使之定居。这是草场遭到严重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草原法》中鼓励草原出租等有偿流转形式的结果是牧业大户、外来户、机关干部通过这种有偿流转制度轻易地获得草场进行畜牧业生产,对草原进行掠夺式经营而导致了超载过牧和草原的退化、沙化。正是基于这一事实,笔者以为,在那些相对地广人稀并尚未以户为单位全部围栏草场而仍保持一定传统的典型牧区,应该将草原承包经营权主体由个人扩大为嘎查集体,在集体草场范围内恢复游牧生产方式。同时,将草场有偿流转制度严格限定在本嘎查范围之内,并且鼓励改变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主体的有偿流转。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掠夺式经营草原的现有状况,使草原得到合理利用的同时,也能使草原得到实质性的建设。 其次,适当恢复游牧。游牧文化包括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两个部分。游牧文化中物质性的文化保护远远落后于非物质性的文化保护。保护物质性的游牧文化不等于把一些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等实物摆到博物馆就算了事,而更重要的是保护孕育游牧文化的母体——游牧生产方式。因此,在那些不能定居并在现实中仍未完全定居的地方,应该适当恢复游牧生产方式。恢复游牧生产方式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过去的游牧经济上去,而是一种游牧经济中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现代意义上的回归。[1]传统游牧经济很大程度上依赖自然,无法预知和抵御自然灾害。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现代卫星遥感技术的应用,可以精确地确定草牧场利用程度,自然灾害的分布情况,预测天气变化,为游牧民选择合理的游牧路线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卫星通讯技术的充分发展,将彻底改变游牧民族信息闭塞、科学教育文化贫乏的状况。可以用配有GPS系统、发电系统、无线电通讯系统、卫星接收系统的“房车”来代替蒙古包。按照这个思路,牧区学校、医院、商店、防疫、兽医都可以采用此方法实现移动,移动中提供各种服务。这种服务的成本不会比使牧民转移集中与定居上花费的成本高。这样,既可以避免居民点周围草场的退化,又可以改变牧民的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 其三,创造条件,建立游牧经济保护区。由于盲目开垦草原行为的普遍存在,草原面积锐减并已经严重退化和沙化,游牧经济及游牧文化类型也随之萎缩甚至消失。保护和发展草原、游牧经济以及游牧文化,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政府应把它纳入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文化遗产保护计划之中并加以落实。现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如草原自然保护区陆续得以建立,但单单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人文保护区,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加以贯彻和落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住草原和游牧文化,并能保住祖国北部生态屏障。[10] 最后,在保护区内禁止搞破坏性的、与大自然不和谐的项目建设,保护区内所有项目建设一律是公益性的,禁入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来私人资本。如果毫无限制地让外来私人资本进入,不但破坏原生态文化,而且会剥夺当地原生态文化主体的当前和长远利益,将很难改变当地牧民的“打工仔”角色,牧民仍将依旧徘徊在边缘上,被排除在其核心利益之外。这实际上就是为谁保护的问题。如果当地政府缺乏资金无能力搞此类建设,那么政府就应该做到“护而不建”。这本身就是一种“建设”,是无为而治。因为,原生态文化保持越久就越具有开发价值,未来牧民从中得到的时间价值就越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