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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坚持这样的民族政策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中国民族报》2012年2月 周少青 参加讨论

当前中国民族政策面临的最大风险,不是来自于民族政策本身,而是来自于精英阶层和主体民众对民族政策的态度和认知以及依据这种态度和认知可能产生的决策。最大的问题,不是少数民族将自己的民族特性和文化“固化”,而在于一些论者试图以人为的努力使“少数民族与主流民族分不清”。各种迹象表明,当前中国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乃至交融,已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中华民族作为一个伟大的“国族”正在获得前所未有的统一性。如何确保这一历史进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已是对执政党的最大考验。也许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胡锦涛同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三个不容许”论断的睿智。
    认识我国民族政策背后的价值取向和理念基础,是理解和执行我国民族政策进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近年来,由于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共振,我国的民族政策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些论者认为,我国的民族政策仿学了苏联的做法,“人为地”将民族问题“政治化和制度化”。他们的批评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民族识别”,认为上世纪50年代及其后的民族识别强化了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的不同,不利于民族融合;二是“对所有少数族群都采取了‘区域自治’”,认为这使得一些“原本已经没有多少政治色彩的族群也‘政治化’了”;三是“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对少数族群实行以族群为对象的优惠政策”,这使得主体民族的成员遭遇到“逆向歧视”。此外,这些论者还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把民族问题与政治问题画等号,自我束缚”,更有甚者提出要“深刻认识促进国内外各民族人员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大趋势,不再强化中国是由56个民族(族群)组成的观念和做法”,要用“一律平等”的公民权利代替承认差别的少数民族集体权利。与此同时,现实中随着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一些民众也对民族政策中的诸如高考加分、计划生育“优惠”等内容产生了怀疑,认为这些措施对主体民族的成员“不公平”,等等。
    这些“新论”和质疑声的出现,一方面的确反映了改革开放中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和新趋势,但更重要的是,它暴露出我们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教育和宣传的错位或缺失。时至今日,我们虽然制定和实施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民族政策,但却没有让自己的人民(尤其是主体民族)很好地理解这些民族政策背后的价值理念。长期以来,我们只是简单地对各族人民进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政策的单线性教育,却没有能够有效地引导人们认识这些政策背后深层次的价值取向和决策依据。我们强调民族平等,但却没有使人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平等”的多重内涵;我们珍视民族团结,但却没有使人们全面认识它的意义;我们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但却没有使人们完全理解它的宪政意义;我们坚持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却没有让人们完全理解这种政策背后的价值理念。我们提出了“三个离不开”,却没有很好地阐述为什么“离不开”,等等。现实中人们在认识民族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方面,压倒性的认识是这种政策关系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人们被告知之所以坚持当前的民族政策,是因为在一个像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维护民族团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其一它关涉到国家的统一,其二它涉及到社会稳定,其三它“是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学理上,人们倾向于把这三点高度抽象为“国家安全”。
    以国家安全等“工具理性”度量民族政策,存在着无法解决和不能自洽的难题和困境。从技术上看,什么样的民族政策有利于国家安全而需要事先加以规定,而哪些民族政策需要在确保国家安全后才能赋予是一个难以操作的问题。从道义上看,国家安全归根到底只具有中介性意义而不具有目的性意义。以国家安全度量民族政策存在着道德上的悖论。不仅如此,以国家安全度量民族政策,导致许多人在认识民族政策的必要性、重要性上陷入了一种“以优惠换安全”、“以妥协求安全”的思维怪圈。一些人甚至认为,中国民族政策的实质是地处边关重要地理位置的少数民族“绑架了”国家的安全,导致国家一次次让步继续采取“不公平”的民族政策,从而使主体民族的成员遭受“逆向歧视”,处于不公平的状态。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认识,经过大众媒体的介入和传播,可能将发酵为一种极其危险的破坏性力量,在这种力量面前,任何级别的国家安全都将成为海市蜃楼。
    事实表明,如何使各族人民(尤其是主体民族的广大成员)认识到我国民族政策背后的价值取向和理念基础,已成为理解和执行我国民族政策进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我国民族政策中包含着权利正义、多元文化主义、尊重人权和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政治族格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
    

    笔者认为,在我国民族政策背后是权利正义、多元文化主义、尊重人权和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政治族格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中,除了“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相对比较新近(2004年“人权入宪”后,我们明确提出“把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少数民族实现人权重要的、有效的途径,是少数民族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的制度保障”),其余3种价值理念实际上早已内化在我们的民族政策和立法之中。“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政治族格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自不待多言。“权利正义”和“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实质上也已坚持了至少半个世纪以上。新中国成立以后实施的民族识别政策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权利补偿”的正义和各民族文化平等(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中国共产党的这一历史性的举动,不仅充分显示了她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胸怀和眼界,也使她赢得了广大少数民族的拥护和认同。而这一点是那些抱怨民族识别政策(尤其是抱怨为一些少数民族创造文字)的人所无法理解和认识的。
    权利正义的价值理念 权利正义是当前我国(少数)民族政策的核心价值理念。所谓“权利正义”,简单地说,是指权利作为一种利益与机会,在分配上应该遵循正义的原则。正义地或公平正义地分配利益和机会是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要环节,也是处理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的主要方面。权利正义或公平正义地分配利益与机会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民主权利的制衡问题,另一个是权利补偿问题。
    民主权利的制衡问题。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的制度和机制,而民主权利则是参与这种利益分配制度和机制的资格。在一个民主国家,“无差别的”民主权利天然契合主体民族的利益。主体民族可以通过多数原则轻而易举地将自己的语言文化利益、宗教利益(包括无神论)和政治经济利益等转化为国家利益。而少数民族即使是其民主权利(选举权)有所放大,也难以在多数民族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选举市场中起到作用。为实现“每个人都能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正义原则,抑制民主的“过度庞大的权利”(贡斯当语),政治家和学者们设计出了种种制度和机制,少数民族的自治制度便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少数民族的自治制度是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系统的根本性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基本理念是交换的正义,即国家由事实上的主体民族统治,作为对其统治合法性承认的交换,少数民族应该享有“超越”一般民主权利的少数民族权利。这一交换的正义模式也被概括为“多数人的统治”和“少数人的权利”。
    权利补偿是权利正义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民主权利的制衡是为了解决现实权利分配中的不公正,那么权利补偿则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上的权利分配不公问题。相对于通过民主权利的制衡来实现权利公正,用权利补偿来实现权利公正得到更多的共识。不仅社会主义理论和新自由主义的左派理论支持对历史上遭受不平等待遇的少数民族给予公正的补偿,就连把已有的权利视为“自身上的一块肉”的、铁杆的“右派”自由主义学者诺齐克也认为,应当偿还那些被非法手段剥夺的美国土著印地安人的财产。对于由于补偿所造成的“不平等”,德沃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将很多人置于不利地位的政策,因为它使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境况变好,所以它是合理的”。在权利补偿问题上,金里卡的观点最为犀利,他直言不讳地提出“主流社会的发达就离不开对土著人的驱逐”。可以说通过揭示权利的剥夺与权力的强制之间的关系,他提出了一种近乎道德“强迫性”的补偿观点。总之,随着格林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开始关注平等问题以来,自由主义的主流已逐步接受优待或补偿少数人包括少数民族的观点。
    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中,权利正义尤其是权利补偿的正义理念最具合法性抗辩力。它表明,目前世界各国坚持的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种种政策、立法及实践,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来自多数民族的慷慨或无条件的优惠,很大程度上它是一种恢复性正义。
    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 多元文化是人类生活式样多样性的表现。保存多元文化是理解人类自身完整性的一个必要方面。二十世纪后期以来,人们逐步认识到多元文化对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少数民族作为多元文化的重要承载者,其权利保护也相应受到人们的关注。
    保存多元文化的价值理念有两个基本的出发点。一是把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视为与人类社会利益攸关的文化参照措施。认为少数民族的“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是整个人类社会可资借鉴的一面镜子。特别是土著人与大自然之间的协调、和谐关系,对于西方工业社会的那种非持续性的、自我毁灭的发展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二是把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视为完整的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强调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就是保护人类文化本身。这一出发点建构在这样的理念之上:即认为每种文化“都具有尊严和价值,必须予以尊重和保存”,“所有文化都是属于全体人类的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应尊重每一文化的特殊性质”。
    文化是一个民族生存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的根基。一个民族的文化是这个民族的身份证和尊严的符号。文化的平等性既决定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平等性,又反过来对后者产生重大影响。博登海默在揭示人的平等的心理根源时指出,人之所以追求平等,“原因之一乃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原因之二在于人不愿受他人统治的欲望”。民族文化的平等性体现的正是这两种“欲望”。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的平等是所有平等的前提。
    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 以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意味着,(多数民族)从同为平等的人类、享有平等的人类尊严和权利出发,以“待彼如待己”的价值理念对待和处理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
    尊重人权价值理念的核心是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一样,平等地享有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平等地享有权利”与享有平等的权利或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类似的权利原则相比,前者具有实质平等或无限接近实质平等的价值意味。我们可以把这种意义上的平等概括为“人权意义上的平等(权)”。
    以人权意义上的平等(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意味着少数民族应该真正平等地享有和多数民族一样的普遍的人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非歧视和特殊保护两个方面着手。这里的逻辑公式大概是: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非歧视+特殊保护。
    多年来,就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问题,国内外学者中存在着大量似是而非的观点。反对特殊保护的学者往往把特殊保护措施视为对多数人(民族)的逆向歧视,甚至视为少数人(民族)对多数人(民族)的特权。他们把人权的平等看成是所有人的无差别对待,看成是冷冰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些人无视那些在语言、地域、经济处境和宗教信仰等各方面与主体民族存在着巨大差别的少数民族居民的境况,鼓吹“毫无差别的”公民权利。他们诉诸所谓“国家安全”,所使用的理论依据是暮气沉沉的老自由主义理论。
    需要提及的是,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在许多国际公约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27条)、《儿童权利公约》(第30条)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作为签约国,中国政府负有采取相关特殊保护措施的特定的国际义务。
    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政治族格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 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政治族格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体现和蕴含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政治家的著述及相关国家的政策与实践中。马克思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突破了殖民主义和民族沙文主义的樊篱,提出世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坚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明确反对民族同化政策,认为“它是反人民、反革命的政策,是有害的政策”。
    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理念建立在反对民族压迫与剥削、各民族政治族格一律平等的基础之上,其平等理念的最大特点是“政治化”即将民族关系政治化,试图从政治上、从根本上找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不平等问题。这大大超越了主体民族的“利害化”(国家安全)、(将少数民族问题)“文化化”、“优惠化”以及以保护个人利益为主要形式的“人权化”等价值理念形态。
    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和现状是认识当前我国民族政策的事实基础
    

    如果说价值理念教育有助于人们认识当前我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基础,那么,民族国情的教育则有利于人们认识这一政策的事实基础。认识民族国情,需要了解两个传统和一个现实。两个传统是自秦汉以来我国的多民族关系的“大传统”和自中国共产党建党尤其是建立共和国以来的民族关系及民族政策的“小传统”。
    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中华文化是多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在这里,“中华”是超越了具体族群的政治共同体概念,“民族’是一种高度抽象了各民族特性的比喻性概念。切不能名义上以“国族”而暗地里以文化和血缘来指谓“中华民族”。这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大传统。
    从小传统来看,中国民族政策的形成几乎与中国共产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历史过程相始终。现行民族政策的绝大部分内容如“各民族一律平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少数民族“管理自己事务之权”、“民族区域自治”以及相关的自治立法权等,都起源于革命时期。可以说,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与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密切相关。中国民族政策的合法性与执政党政权的合法性具有某种同构性。
    从现实来看,当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有利于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全国性的地方和区域的自主性(在这方面,弗朗哥后的西班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济社会方面,当前我国民族性的和区域性的贫困和落后同时存在,需要从两个层面实施政策的倾斜和优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两个层面的贫困和落后在形成原因和问题性质上均有所不同,我们不能用其中一个去代替另一个。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民族政策有区域政策所不能代替的政治优势。在文化和语言上,当前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既需要在延续和发展本民族的传统和特性上得到国家的扶持,也需要在主流文化的适应性方面得到政府的帮助,这两者都需要有恰当的民族政策来做支撑。
    除了大传统、小传统和现实国情的教育外,国情教育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不能忽视,那就是关于少数民族的文化与历史的教育问题。我们虽然将“民族团结”纳入了学校教育和公民教育体系,但迄今为止,主体民族的绝大多数成员依旧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习惯、传统等知之甚少,因此有时会做出一些伤害少数民族情感、影响民族团结的举动。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关注。美国在一些公立学校会进行有关伊斯兰教知识的教育,其目的是为了帮助非穆斯林学生更多地了解伊斯兰文化。“在重大的伊斯兰节日到来时,穆斯林孩子的父母有时候也被邀请到学校,解释这些节日的意义,向非穆斯林同学说明穆斯林孩子对这些节日的期待超出对圣诞节或复活节等基督教节日期待的原因”。美国的做法显然客观上有利于各民(种)族的整合甚至融合。民族团结乃至融合的前提是相互理解,只有理解的人群才可能带来真实的团结和融合。那些羡慕“美利坚民族”现状的人或许应该腾出一只眼睛多观察一下其实现整合背后的具体细节和价值理念。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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