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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金波:中国历史上民族关系刍议(2)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中国史研究》 史金波 参加讨论

    二、从统一和分裂看中国民族关系
    中国的历史上,有统一,有分裂。《三国演义》开宗明义就写了一段精彩的论断:“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从中国历史来看,这个论断有深刻的道理。在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中,历经多次战乱、分裂,但依然归为一统,主要是有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而世界历史上一些曾有强大势力和影响的国家,分裂、灭亡后再也不能恢复统一。中国有“合”的趋势,有强烈的统一理念。这种理念的基础是各地区、各民族之间越益紧密、难以分割的关系,使各民族对“中国”的认识不断升华。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叙述单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这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密切相关。“中国”的名义、“中国”的正统对各民族显得越来越重要。
    南北朝时期“中国”已成为正统的代名词。《魏书》称北魏是“中国”“皇魏”“大魏”,并宣称魏乃“神州之上国”。历史上各王朝以金、木、水、火、土五德传承,是华夏正统观的重要内容。魏孝文帝下诏定德运为水德,(11)是继承“中国”的重要标志。北魏称东晋为“僭晋”,称南朝宋、齐、梁为“岛夷”,从名义上标榜拓跋魏的正宗地位,而南朝正史则视北魏为“虏”。
    辽宋夏金时期也是中国分裂时期,但各王朝都不自外于中国,争抢“中国”名义,并以“德运”之说维护自己的正统。宋受周禅,为火德。辽朝统治者在接受华夏文明后,“中国”意识逐步产生。辽兴宗重熙年间开始以北朝自称,道宗末年修成的《皇朝实录》“称辽为轩辕后”(12),这是对中国传统的明确认同。辽承石晋的金德,称本朝为水德。西夏景宗立国称帝时向宋朝所上表章即蕴含正统意识,如“臣祖宗本出帝胄,当东晋之末运,创后魏之初基”(13)。西夏也遵循“德运”之说,定为金德。金朝自熙宗改制后,汉化更趋明显。至海陵王时代,以华夏正统自居。金朝也持德运之说,原定金德,后更定为土德。(14)辽宋夏金各朝自诩中国正统,德运分别为水、火、金、土,证明当时各朝虽主体民族不同,但都认同中国的帝统。宋与辽、金互称南北朝,实际上都承认是中国。西夏称东部的宋朝为“东汉”,称西部的吐蕃为“西羌”,也显示出自己的地位和各政权同属中国的思想。这一时期虽是各朝分立,但对中华民族政治和文化皆有高度共同认知。
    元代依民族设置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元代后期在居庸关云台门洞两侧镌刻佛经,使用了六种文字,分别为汉文、梵文、八思巴字、藏文、回鹘文、西夏文。汉人在元代民族地位低下,但汉文化代表主体、先进文化;梵文是佛经的原始文字,代表佛教文化;八思巴字代表主体民族蒙古族的文化;藏文、回鹘文、西夏文则代表了第二等级色目人的文化。此外,在敦煌的速来蛮西宁王碑、甘肃省永昌圣容寺附近的石壁上都有这六种文字镌刻的六字真言。这证明以上六种文字是当时政府认可、流行的文字。当时虽仍有大量契丹人和女真人,但其文字却无缘进入这些石刻之中,反映出这两个民族的政治、文化地位,折射出当时的民族关系。
    总之,中国在发展过程中,无论与中原王朝分立的,还是统一了全国的少数民族王朝,都力图接续中原王朝的正统,继承五行德运,认为自己是中国或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历史上的分立政权,实质往往不是民族之争,而是政权之争。中国历史上的统一,无论是汉族为统治民族,还是少数民族为统治民族,都是中国的统一。中国历史上的分裂,属于同一个国家内的纷争,是兄弟阋墙。
    近代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有的分裂活动带有严重的外国干涉或操纵色彩。如日本侵华时期建立的伪满洲国、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都是日本侵略者与汉奸勾结的傀儡政权。他们的分裂活动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而彻底破产。当代的“藏独”“疆独”也无不受到外国势力的指使,应当引起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当地民族的高度警惕。当然,他们的分裂活动也一定会彻底失败。
    三、从历史上的民族政策看民族关系
    民族政策是一个国家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政策本质上是不平等的、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的政策,但其中成功的民族政策对推动当时的社会进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发展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历史上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后来演化成羁縻制度,宋代及以后又实行土司制度,明、清时期部分民族地区又实行改土归流。
    羁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特殊行政单位,保持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承认其首领的统治地位,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并向朝廷朝贡。唐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羁縻府州制度,在西北、南方等地列置羁縻都护府、都督府、州、县四级。当时先后设羁縻府州800多个,官职世袭。(15)这是对民族地区“因俗而治”的又一次发展。唐代前期的民族政策,集历代成功的民族政策之大成,吸取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成熟发展时期。
    土司制度是南宋及以后各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土司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政策。土司制度至明代达到兴盛。土司的职衔分武职和文职两种。(16)土司“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17)。
    无论是在羁縻制度下,还是在土司制度下,各民族地区的羁縻府、州名称和土司名称,皆以地域称名,基本不冠以民族名称。历史上各民族地区民族成分往往并不单一,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族地区中的民族成分越趋复杂,因此以地域命名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这种历史经验值得后世借鉴。
    改土归流是明、清时期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政策,即随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交往的增加,社会不断发展,在那里废除少数民族上层世袭府、州、县土官,改由朝廷任命的流官统治,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清朝“至雍正初,而有改土归流之议”(18)。改土归流反映了当时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顺应了各族人民经济、文化加强交往的大势,加强了边远地区和内地的联系,也强化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管理。
    从中国历史上先后实行的民族政策看,多种类、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与多种类型的社会经济文化体制并存,保证了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有差异的民族共聚于一个国家之内,内聚形成了中国统一的格局。适当的民族政策能适应社会进步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应各民族之间交往日益频繁的需要,使各民族关系越益紧密,共同性不断增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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