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路径 一是推进民族地区扶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能动、社会参与”的协同扶贫新格局。 破解民族地区扶贫过程中“政府热、社会弱、市场冷”的难题,必须吸纳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力量参与扶贫,通过优化投入结构、增强有效供给来提高扶贫质量。据统计,约有13万个社会组织在我国民族地区开展工作,它们活跃在教育、医疗、环保、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领域,在改善治理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活力,要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扶贫项目为抓手,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高效运作机制。首先,要制定民族地区政府在购买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厘清项目执行中的具体操作程序以及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责关系,通过立法来解决政府干预过多以及扶贫责任缺失的问题。其次,要在民族地区贫困对象识别、扶贫方案设计、扶贫项目开展、扶贫绩效评估等环节中,实施社会组织介入的精准对接。各级政府要让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延伸至乡镇、村寨,以项目为载体,搭建社区支持网络,激发少数民族群众自主脱贫的意识,鼓励草根社团自助互助、创业致富。再次,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宽民族地区社会组织扶贫项目的筹资渠道。民族地区要发挥人文、生态、旅游等优势,引导社会组织动员社会资本参与扶贫,如电商扶贫、公益互联网众筹等,跳出筹资主体单一的困境。要探索“政府+合作社+农户”“政府+企业+农户”等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合作社、租赁等合作形式,实现土地流转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增收脱贫。 二是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提升社会组织参与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能力和水平。 长期以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在帮扶少数民族困难群众方面承担了重要职能。有效发挥这些社会组织在民族地区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关键是要处理好“赋能”与“回归”的关系,一方面要赋予其更多扶贫开发的职能,另一方面要回归服务群众的宗旨,加强枢纽作用,辐射带动民族地区广大社团、协会参与扶贫,为政府分忧解难。民族地区贫困程度深、条件艰苦,更迫切需要实力强、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然而,有的社团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公信力较差,甚至有个别社会组织打着公益扶贫的旗号,以赢利为目的,使之沦为牟利工具。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要结合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战略目标,严格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扶贫项目的资金管理、人事管理,实现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要加强农资、植保、农技、农机、电商等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紧缺技能的培训与职业资格认定,提高社会组织人员的扶贫能力,为贫困少数民族群众创业致富提供专业化服务。民族地区地处偏远,信息相对闭塞,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东中部地区的各级政府、企业、公益团体、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协作,将扶贫重心下移至基层,促进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对接,推动形成民族地区的社区、社工、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四社联动”。同时,要创新参与方式方法,规范发展微信支付、网络捐赠等社交网络扶贫,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民族地区扶贫脱困。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机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尤为如此,急需相应的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机制。从组织角度看,要强化政府购买合同的约束力,以产出数量、产出质量、成本效益以及贫困少数民族群众的满意度为指标,构建社会组织参与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从人员角度看,要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行为规范具体分类和细化,制定科学的考评指标、测算方法。要采用差异化方式对不同岗位和职级的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其结果与报酬、职务晋升等挂钩,以激发扶贫人员的潜能。在交通不便、少数民族群众居住分散的偏远民族山区,则可以利用“互联网+精准扶贫”等技术手段,采集相关数据作为当地社会组织扶贫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从监管角度看,必须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组织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稽查,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乱纪行为予以严惩,尽快建立社会组织扶贫项目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查机制。民族地区的民政、扶贫等部门应加强协同合作,筛选具备条件、社会信用度高、实力强的行业协会、社团、公益慈善机构参与定向扶贫,对参与扶贫项目实行备案、登记、认定的三级准入和分类分级监管。要建立民族地区社会组织扶贫公共信息平台,依托互联网、移动网络技术和建档立卡的数据资料,构建畅通高效的社会组织扶贫工作信息交流机制。此外,要鼓励当地各族群众和媒体参与监督,保证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情况、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开展的各项活动情况等扶贫过程公开透明。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社合作治理视角下枢纽型社会组织运行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4CZZ018)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