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建立中央和地方多部门、财政和金融多渠道统一协调机制,构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扶贫平台,推进资产收益扶贫。民族地区资源性收益分配、特别是矿电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分配,是当地各族群众非常关心的利益所在。贫困地区矿产开发项目和小水电工程应被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项目,通过一部分中央财政投资来扶持相关项目发展和贫困地公共设施建设。坚持按照“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思路,逐步增加财产性收入在总体收入中的比重。此外,要建立集体股权收益保障制度,保障集体股权持有者享有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还明显存在,电力需求减少,矿产资源价格下降,一部分企业效益下滑,加上贫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弱、生活条件差,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优质企业参与民族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的积极性。应当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降低因此所带来的对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影响:一是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应优先发放给贫困民族地区水电矿产开发项目。在选择开发企业时,也应考虑到其建设规模、征地范围、建设周期、盈利能力等多方面条件是否达标。二是充分运用证券资金、基金、保险工具为贫困户筑牢“最后一道防线”,解决他们脱贫后的顾虑。必须确保改革的红利精准滴灌到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的每一个贫困人口。如果出现返贫,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不同原因,按照当地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对返贫人口进行理赔,确保脱贫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最后,确保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的解决与民族地区建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相结合,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处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针对这些区域,国家出台了产业准入的标准与条件,但一些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仍处于多头管理、赔偿主体缺失的状况。对于一些只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深度贫困群众来说,矿产资源开发往往是关系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民生,关系到其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合理、公平不仅是精准扶贫的题中应有之义,更应是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奉行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确定的重要任务。前不久,作为生态资源大省的贵州发布了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期间,贵州省人民政府将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并确定部分县、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法庭专属管辖贵州境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类似的做法,将有力地推进民族地区生态保护的法治化进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