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职能调整 我国政府部门设置中的“职责同构”问题,在民族自治地区也十分严重。所谓“职责同构”,指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而职责同构下的全能政府阻碍了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分化和整合,增加了政府的运行成本,也是滋生官僚主义的温床。[11]考察这10个藏族自治州的县级机构,发现“职责同构”的弊病同样突出。各县政府系统的部门设置,其繁复和完备的程度比内陆省份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玉树藏族自治州的囊谦县有县政府系统部门18个,海北藏族自治州的门源回族自治县有23个政府部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的部门数甚至达到31个。如此繁复的部门设置造成了财政供养负担重、机构职能重叠、管理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藏族自治州的县级政府部门设置,应该侧重突出以下三个方面的职能: 1.现代农牧业管理职能。畜牧业是大部分藏族自治州群众赖以生存的主导产业,且在单户分散承包经营的体制下,居民分布过于分散,生产效率低下、技术水平低、难以抵御自然灾害,牧民的无序放牧也使得草场退化的趋势日趋严重,联合经营、集约化经营的需求日益突出。对于县乡两级干部而言,尤其需要转变观念,探讨各种可行的方式并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新体制,积极开展生产联营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工作。 2.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公用事业。由于藏牧区居民到处游牧,居住的分散性和不确定性对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形成了很大的冲击,阻碍着藏区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断削弱着基层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因此,亟须提高县乡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公共服务能力,国家及上级政府也应该赋予县乡政府更多的资金和权限,否则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部门将变得形同虚设。 3.宗教事务管理能力。藏区教派林立,僧尼人数众多,宗教矛盾错综复杂,每个地区的情况都不尽相同,且宗教矛盾总是混杂着经济、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冲突,处于不断地变化中,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加以解决。应充分发挥县乡政府在处理当地宗教矛盾方面的积极性,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或调配人员编制,通过必要的监督手段提高并保障工作经费,同时赋予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执法权,“这不但有利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从其他部门获得更多的支持,而且有利于民族宗教工作真正有效地介入民众的社会生活。”[12][1]张殿军.自治州及其辖区行政体制改革的困境与创新[J].民族研究,2013,(3):28-38. [2]张生寅.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明清河湟土司与区域社会[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1:68. [3]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3. [4]金炳镐.自治机关建设与自治权的行使[M]//王铁志,沙伯力.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83). [5]沈寿文.自治机关“自治权”与非“自治权”关系之解读[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85-91. [6]张友.民族地区行政区划改革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 [7]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8]于建嵘,蔡永飞.县政改革是中国改革新的突破口[J].东南学术,2008,(1):45-50. [9]于建嵘.超越“省管县”,县政自治才是治本之策[N].南方周末,2009-02-05(D23). [10]于建嵘.县域治理的瓶颈如何突破[J].经济管理文摘,2009,(7):9-10. [11]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01-11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