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规范建构 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机制安排主要依据能否满足区域内国家的基本需求而变迁,作为一种实践进程亦不同程度地推动了区域规范的建构,为东南亚区域合作的制度建设奠定了必需的规范基础。具体而言,区域规范包括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前者是非正式的、特定集团拥有的社会惯例;后者是正式的、法律的、普遍化的规则。(45) (一)泛亚洲主义区域合作与区域规范建构 二战后初期,东南亚区域合作实践进程中的社会规范主要体现为重大会议、法律文件、行动计划及特定议题上的决策程序及履行方式,包括协商性、共识性、非介入性、非强制性和非正式性等。泛亚洲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是区域规范形成的核心平台,相关跨国会议主要采用共识性决策程序作为核心的社会规范。在两次亚洲关系会议上,与会代表在讨论会议决策程序时率先适用共识性原则,包括区域会议应该是没有承诺的非正式交谈;将共识作为会议决定的基础,不涉及多数或少数否决问题;针对观点达成共识的主题而不是单个决定起草会议宣言等。(46)在万隆会议上,这些原则不但得到进一步加强,而且以此为基础建构起更具包容性的风格,中国提出的求同存异原则亦被广泛接受。这些原则和会议所凝聚的“团结、友谊、合作”的氛围被称为“万隆精神”。(47)万隆会议秘书长罗斯兰·阿布杜尔贾尼称之为“武力运用的替代方法”,即一种可以实现不同政治和社会体制共存的“万隆方式”。(48) 在泛亚洲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进程中,不干预、平等、非武力等区域性法律规范亦开始形成。在两次亚洲关系会议上,不干预和平等的原则被广泛接受。在万隆会议上,上述原则被进一步具体化,并集中体现为“万隆会议十项原则”。(49)“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不仅将中国率先倡议并得到亚洲国家广泛接受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整体融入,而且将不干预原则的内涵拓展到包括不参与大国主导的、带有对抗性质的军事联盟。这被认为是对已有的全球性国际规范的加强和深化。(50)万隆会议由此被称作“设置规范尤其是国家主权和不干预原则的一种工具”。(51) (二)太平洋主义区域合作与区域规范建构 在太平洋主义主导的相关区域合作进程中,东南亚国家与其他亚洲国家一起通过参与或抵制,推动着区域规范的形成和强化。对此,从“科伦坡计划”和东南亚条约组织的区域合作实践中可见一斑。 “科伦坡计划”起初是一种“适宜的、非强制的管理安排”,其决策程序建立在非正式、协商和全体一致之上,体现出“软制度”的特征。(52)从该计划的制度框架看,它的设计基于惯例而非正式的宪政文件。协商委员会作为其核心组织机构并没有正式权力,它只是为各参与国召开会议和协商提供相应服务。(53)作为“区域协调者”,“科伦坡计划”旨在为亚洲各成员国提供一个讨论经济发展问题的非正式“论坛”。(54) “科伦坡计划”的“软制度”孕育了其包容性特征。从成员国看,“科伦坡计划”虽然最初由英联邦会议启动,但并不局限于英联邦成员国,而是对所有亚洲国家开放;其成员加入的程序亦完全是非正式的,即通过适宜的共识性程序作出决定,无需正式的法律程序达成协定。从成员国的地位看,“科伦坡计划”强调“自助”和“互助”,淡化参与国的“援助者”和“受援者”的区分,至少从象征意义上显示出尊重亚洲国家主权和完整性的意识。此外,“科伦坡计划”虽然是多边启动的,协商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为其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但它仍然保持了非正式的、灵活的双边安排形式,以致双边援助占据实际的核心地位。包容性与区域性使“科伦坡计划”显示出“开放的区域主义”。(55) 东南亚条约组织虽是一个正式的安全组织,但并不是一个正式的军事联盟。该组织签订的《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中没有自动反击的条款,仅规定按照缔约国各自的宪政程序对成员所遭受的威胁作出反应。(56)1955年2月,《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签字国在曼谷举行的首届理事会确定了全体一致的组织原则,即组织中某项议案需要所有成员同意才能生效。(57)此外,该组织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将经济合作作为核心内容。《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彼此合作,进一步完备包括经济援助在内的各项积极措施,以促进各国的经济进步和社会福利。(58)在实际运行中,该组织不但偏爱通过双边而不是多边来处理各国面临的问题,而且把经济援助作为其框架下最重要的合作行动,成为事实上的经济代理机构。(59)从法律规范上看,东南亚条约组织虽然由美国等域外国家支配,但仍奉行当时正在形成的国际关系中的“普遍规范”。《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申明,各缔约国遵循《联合国宪章》,维护各国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并通过和平手段促进和保障各国的自治和独立,弃绝在国际关系中任何有违《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60)而《太平洋宪章》亦在重申上述原则的同时明确表示,各缔约国将在《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框架内,防止或反击在该地区内扰乱和破坏各国自由、主权或领土完整的企图。(61)这显示了东南亚条约组织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泛亚洲主义的区域合作进程中形成的区域法律规范的一致性。 但是,东南亚条约组织的军事色彩与泛亚洲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进程中形成的拒绝多边集体防务区域规范的做法亦出现重大抵触。美国、英国等国家曾试图说服印度、印度尼西亚和缅甸等国家加入东南亚条约组织,但均遭到拒绝。在万隆会议上,与会代表就如何处理与大国关系进行了激烈讨论。印度尼西亚、缅甸、印度、锡兰、埃及等国家提出应摒弃与大国的军事结盟。(62)《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也明确反对“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特殊利益服务”,以避免“利用集体自卫的名义组织侵略性的军事集团并以此作为大国控制小国的工具”。(63)这些国家的立场推动了不结盟运动的形成和发展,致使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始终保持与东南亚条约组织的距离。“规范理念”的差异使域外大国主导的带有对抗性质的集体防务组织无法拥有更广泛的亚洲代表性,进而使之逐步失去存在的合法性。这进一步强化了泛亚洲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中非军事的规范内涵。(64) 从规范建构上看,太平洋主义主导的区域安排是对泛亚洲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的重要补充,两者共同推动了亚洲国家通过区域合作谋求和平的“亚洲方式”的初创,包括亚洲区域自主、不干预主义、主权与文化平等、共识性决策、非正式的渐进主义、泛亚洲精神及关注经济发展、拒绝多边军事防务等核心内容。(65)而“亚洲方式”正是二战后亚洲区域主义的核心特征。(66) (三)东南亚次区域合作与区域规范构建 由于东南亚区域主义是在泛亚洲主义和太平洋主义框架内孕育并发展起来的,所以其在次区域合作实践中明显地带有亚洲区域合作的共有特性。马来亚、菲律宾和泰国在创建东南亚联盟时所颁布的《曼谷宣言》申明,三国将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管理领域进行友好协商、合作和相互援助,并特别强调该联盟不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域外大国或大国集团建立联系,亦不指向反对其他任何国家。(67)1963年底,面对美国将该联盟纳入其领导的军事联盟的企图,新成立的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公开声明,它既不会成为任何军事联盟的成员,也不会卷入任何区域集体防务安排。(68)作为一个安全导向的区域组织,马菲印联盟为创建区域规范作出了更显著的努力。该联盟创建时所颁布的《马尼拉协议》曾尝试建立一个定期协商的争端和平解决机制。根据该协议,马菲印三国同意遵照《联合国宪章》和《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尽最大努力采用谈判、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以及各国自己选择的其他和平手段解决三国间争端及其他重要的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以“最紧密的协调联合起来”,但并不让渡各自的主权。(69) 马菲印联盟召开的首届政府首脑会议签署的《马尼拉宣言》则首次正式将“协商”和“共识”原则作为解决成员国之间分歧的基础,这被称为“马菲印协商精神”。(70)马菲印联盟还延续了泛亚洲主义和太平洋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规范原则中对军事合作的基本立场。首届马菲印联盟政府首脑会议颁布的《首脑会议联合声明》申明,外国的军事基地具有暂时性,禁止将之直接或间接用于破坏三国的国家独立,弃绝使用集体防务安全组织服务于任何大国的特定利益。(71)总体上看,马菲印联盟和东南亚联盟所表达的目标和动机及其所奉行的原则与泛亚洲主义和太平洋主义主导的跨区域合作基本一致。 东南亚联盟和马菲印联盟通过建立基于法律文件的区域组织,并结合自身实践将“亚洲方式”的区域规范进一步机制化和地方化,为后来东盟组织结构的创建和核心原则的确立奠定了规范基础。(72)1967年8月东盟创建时所颁布的《东盟宣言》(ASEAN Declaration)聚焦于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科学和行政管理等功能性议题,明确反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主张依照各国人民的观念和抱负维护其国家认同及其稳定和安全,所有外国军事基地都不能从事伤及本区域国家独立和自由的活动,不能危及各国正常的发展进程。(73)可以说,东盟一开始就将避免多边军事合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区域规范,并将不干预原则适用于东南亚国家间及其与域外国家间的关系。此后,东盟在“亚洲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东盟方式”,但在核心规范上,东盟仍然保持了与东南亚联盟、马菲印联盟及亚洲关系会议、万隆会议、“科伦坡计划”等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实践的连续性。(74)不干涉、非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尊重成员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区域自主等行为准则和基于协商、共识的决策程序均被继承下来。(75) 总之,东南亚区域主义及其次区域合作与泛亚洲主义和太平洋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在规范上相互影响、相互建构,是二战后亚洲区域合作实践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共有规范”和“共同经验”亦是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实践的重要知识遗产。 面对当前出现在美国和欧洲的全球化逆动,在一定时期内,“回到区域”成为未来国际局势最有可能的图景。而这与中国正在实施的以区域为依托的“一带一路”战略不谋而合。从这个意义上说,东亚对中国的意义再次凸显。而在东亚,东南亚区域合作无疑是本地区最成功的合作范本。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既是当代东南亚区域合作实践的重要起源,也是当代亚洲区域合作实践的真正开始,对之进行历史和规范上的深度探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动力源泉和规范形成机制揭示了一个基本规律:当代区域合作是域内国家与域外国家共同推动的结果,有效的区域合作至少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有可以凝聚特定区域集体认同的“区域意识”。这种意识是孕育和强化区域自主、设置和履行区域议程、扩散和创建区域规范的根本性观念力量。其次,必须能够满足区域内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和发展等特定的共同需求。只有这样,域内国家和域外国家才能共同搭建基于平等和互惠的跨区域合作制度框架,域内国家才能启动稳固的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从而造福于特定区域的国家和人民,并最终推动特定区域合作的持续发展。再次,有效的区域合作必须可以赋予区域内国家扩散和创建区域规范的关键角色。这一区域角色可以使特定区域的域内国家和域外国家在互动中将本地规范与国际法融合,并催生出一体的“区域共有规范”。最后,有效的区域合作必须是包容和开放的。这要求区域合作既不能在成员上排斥任何有能力、有意愿的“合作伙伴”,也不能在规范上进行强制性的“价值输出”,更不能在事实上构筑一种具有排他性乃至对抗性的“区域堡垒”。所有这些既是区域合作的“东南亚经验”,亦是区域合作的“亚洲经验”,是当前发展中的亚洲区域、次区域和跨区域合作的重要实践基础。 这种以“亚洲方式”或“东盟方式”为核心的东南亚及亚洲区域合作实践经验,亦可以为超越以超国家和法律化为核心特征的“欧洲中心”的区域一体化理论,创建适应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非西方的区域合作理论提供经验和规范上的双重支撑。而这也是中国正在铺陈的“一带一路”重大国际战略亟待探索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