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族思想主要是继承了孙中山先生的对内民族主义思想,提出了“五族联邦制”的构想,并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当时蒙藏等边疆民族地区情况,采取“柔性政策之羁摩”,从政治、经济、文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的阶级本质所限,其对外不敢旗帜鲜明地反对帝国主义,所以对内也违背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根本原则。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民族;蒙藏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统治,但胜利的果实为袁世凯所窃取。随之而来的是北洋军阀的黑暗统治和连绵不断的军阀混战,使国内呈现四分五裂、军阀割据的局面,北洋政府根本没有能力对边疆地区实行有效的管理。这时候,帝国主义趁机利用一些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大肆进行分裂活动,搞所谓民族地区的“独立自治”,中国边疆危机进一步加重。正如孙中山先生1912年9月1日在北京发表演讲时称:“当此国势频危,日人驻兵于南满,俄人驻兵于蒙古,英人驻兵于西藏,法人驻兵于滇、黔,思为瓜分。”[1]这基本上指出了当时中国蒙藏等边疆的实际情况。 1928年2月2日,国民党召开二届四中全会,宣布组成新的南京国民政府,12月29日,东北军易帜接受南京国民政府的领导,标志着北洋军阀的最终覆灭,名义上全国有了统一的中央政府。新政府所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就是日益严重的边疆危机,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关系到刚诞生的国民党政权的稳定。这时候,国民政府对蒙藏等边疆问题如何认识,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国民政府的民族思想理论,主要是继承了孙中山先生的民族主义思想,并在这个基础上有所发挥;二是国民政府所制定的民族政策,这是国民政府民族思想的具体体现。这两方面的内容,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中国的国情和蒙藏等边疆地区的情况,也体现了国民党统治阶级的阶级本质和统治思想。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族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奉孙中山先生为国父,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就成为国民政府所遵循的治国纲领。孙中山所提倡的三民主义,其中的民族主义思想是提出最早、宣传最广、影响最大的思想,对唤起民众觉醒、推动革命向前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思想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内民族主义思想,其思想的发展经历了若干阶段,包含很多内容,主要核心思想是“融合国内各民族为中华民族”,及“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这反映了孙中山对国内民族问题的认识并提出了解决方法;二是对外民族主义思想,主要核心思想是“中国民族自求解放,反对帝国主义”。这两部分是并行不悖有机联系的整体。在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下,把国内各民族团结起来形成一个中华民族才能更好地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而要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必须要先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因为帝国主义是不愿意看到中国统一的,希望中国永远处于四分五裂的局面,所以必会千方百计地阻挠中国的革命,利用民族分裂分子搞分裂活动,这正是中国近代民族问题的症结所在。 孙中山先生逝世后,国民政府奉其遗教,基本上继承了孙中山的对内民族主义思想,并将其视为国民政府制定民族政策的理论指导。国民政府代表的是国内大资产阶级、官僚地主、军阀的利益,对外投靠英美帝国主义,实行的是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其政权的阶级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坚决地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自然孙中山的对外民族主义思想就为其所遗弃。 国民政府虽然承认中华民族是由国内各民族组成的,但是否认国内各民族是各个民族群体,民族的概念被换成宗族的概念,认为各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宗族宗支,而且只承认汉、满、蒙、回、藏五个宗族,忽视了其他民族的存在,这是对民国初期孙中山的“五族共和”论的曲解。1942年8月27日,蒋介石在西宁演讲称:“我们中华民族乃是联合我们汉、满、蒙、回、藏五个宗族组成一个整体的总名词。我说我们是五个宗族而不说五个民族,就是说我们都是构成中华民族的分子,像兄弟合成家庭一样……我们集许多家族而成宗族,更由宗族合成为整个中华民族……所以我们只有一个中华民族,而其中各单位最确当的名称,实在应称为宗族。”[2]1943年出版的以蒋介石个人名义发表的《中国之命运》一书中亦称:“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合而成的。融合于中华民族的宗族,历代都有增加,但融合的动力是文化而不是武力,融合的方法是同化而不是征服……四海之内,各地的宗族,若非同源于一个始祖,即是相结以累世的婚姻。诗经上说:‘文王子孙,本支百世。’就是说同一血统的大小宗支。”[3]上述主张,一方面认识到武力是不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大力宣传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大家庭;另一方面,实质上只承认一个中华民族的存在,否定了国内各个民族的存在,否定了民族之间的差别,这就必然导致国民政府制定民族政策的偏颇,忽视国内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文化差异,无法体现出各少数民族人民的不同利益需要。 国民政府认为孙中山提出的“五族共和”以及“扶助国内弱小民族,使之能自决自治”的主张,都体现子‘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精神。蒋介石的《中国之命运》一书中说:“我国父首先宣布五族共和的大义,以解除国内各宗族的轧辄,而至之于一律平等的境域。由此以至于今日,我国民政府仍一本我国父的遗教,以及中国国民党历次宣言……务使国内各宗族一律平等,并积极扶助边疆各族的自治能力和地位,赋予以宗教、文化、经济均衡发展的机会……这是中国国民党革命的一贯精神,亦即是中国国民党对内政策的惟一使命。”[4]这表明,国民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是以“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为号召的。在实现民族平等的目标指导下,国民政府认为在国家没有实力解决边疆问题的情况下,本着民族自治和民族平等精神提出的“五族联邦”制是解决目前国内民族问题的最好方法。1934年3月7日,蒋介石在南昌演讲时称:“在此恶劣环境下,对于复杂之边疆问题,即无实力可用,便不可不有相当之政策,在各个帝国主义利害冲突之中求生存之路,一面充实国力,静待时机……但目前首要之图,即须树立一明确之政策。予以为目前最适当之政策,莫若师苏俄‘联邦自由’之意,依五族共和之精神标明‘五族联邦’之政策……由过去所得之教训,吾人应知一种切实而得当的政策之确立,乃今日对付边疆问题最切要之事……依据总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之原则,确立‘五族联邦’制,简言之,即采允许边疆自治之放任政策。诚以国家大事,完全为一实际的力量问题,国际关系,乃纯粹决于实际的利害打算,依此而筹边,在今日情势之下,虽欲不放任,事实上也只能放任。放任自治,则边民乐于自由,习于传统,犹有羁摩笼络之余地……并认定惟有宽放的自治政策,方可以相当的应付边疆问题。予意除本部应为整个的一体以外,边疆皆可许其自治而组织‘五族联邦’之国家,如此则内消‘联省自治’之谬误,外保岌岌可危之边疆……故实行‘五族联邦’加紧充实国力,乃今日应付边疆之惟一有效途径。”[5] 上述表明,国民政府高喊“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口号,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地方自治,并采取“五族联邦”制,只承认5个宗族的存在,实际上是开了历史的倒车,孙中山生前已经否认了“五族共和”的说法。1919年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中指出:“更有无知妄作者,于革命成功之初,创办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之说……而革命党人也多不察。”[6]1920年11月4日,他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讲》中又指出:“现在说五族共和,实在这五族的名词很不切当。我们国内何止五族呢?我的意思,应该把我们中国所有民族融成一个中华民族。”[7]这些表明了孙中山“五族共和”思想的历史演变。现在国民政府又提出类似“五族共和”制的“五族联邦”制的大旗,反映了国民政府一方面在当时尚未认清国内的民族问题,否认了其他少数民族的存在;另一方面也表明,国民政府无力对边疆地区实行直接统治,不敢公开承认帝国主义是近代中国边疆问题的总根源所在,采取的是妥协的方针。既显示了国民政府的软弱无力,又暴露了国民政府对外妥协投降的本质。“五族联邦”制是国民政府解决边疆问题的一个无奈构想,是不可能真正实施的,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是无法真正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族政策 民族政策是民族思想的体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为纲领,基本上继承了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思想,并在这个思想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族政策。同时,国民政府民族政策的制定也客观上受到了当时中国的国情和蒙藏等边疆地区的实际情况所限制,一方面是帝国主义利用边疆地区的民族分裂分子频频插手边疆事务,以图达到侵占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国民政府缺乏实力对边疆民族地区进行直接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蒋介石在1934年3月7日南昌演讲时称:“边疆问题实到处牵涉外交问题,盖谈东北与内外蒙古,不离对日俄之外交,谈新疆西藏不离对英俄之外交,谈滇桂不离对英法之外交,故中国之边疆各方面皆有问题……各国解决边疆问题之方法,就其侧重之点观察,不外两种:一即刚性的实力之运用,一即柔性的政策之羁縻。如果国家实力充备,有暇顾及边疆,当然可以采用第一种手段,一切皆不成问题;但吾人今当革命时期实力不够,欲解决边疆问题,只能讲究政策,如有适当之政策,边疆问题虽不能彻底解决亦可免其更加恶化,将来易于解决。”[8]这说明,当时的国民政府在制定民族政策时主要采取的是“柔性的政策之羁縻”。从南京国民政府采取的措施来看,主要是从两方面制定政策:一是政治方面;二是经济、文化、教育方面。 政治方面,主要有三点 第一,南京国民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和中央政治会议决议案的形式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人人都是国家的主人,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允许地方自治”等。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中“第二章第六条、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9]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对于具体的民族政策,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早在1929年6月就通过了《关于蒙藏之决议》:“说明本党训政之意义,促成蒙藏民族人民积极培养自治之能力,完成自治之组织,并优先登录蒙藏人民参加地方行政,并奖励蒙藏优秀分子来中央党政机关服务。”[10]随着“内蒙古高度自治”的呼声日益高涨,1930年5月,蒙藏委员会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讨论蒙古问题,后于1931年10月12日经国民政府审核并公布了《蒙古盟部旗组织法》,明确蒙古各盟旗旧制度不变,给予蒙古各盟旗一定的自治权利。主要内容是:明确蒙古各盟旗的法律地位,蒙古各部旗直隶于所属之盟,各盟及特别旗直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与省平行,互不统属。各盟盟长以下各职官照旧,各旗扎萨克照旧,盟旗各设盟民、旗民代表会议。[11]1934年2月28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又通过《蒙古自治办法原则》八项,规定了蒙古地区的自治权利,主要内容有:“一、在蒙古适宜地点,设一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之指导,总理各盟旗政务;其委员长、委员以用蒙古人为原则,经费由中央发给;中央另派大员驻在该委员会所在地指导之,并就近调解盟旗、省县之争议。……四、各盟旗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12]以上两个法律保障了内蒙古盟旗体制的合法存在,保护了内蒙古王公的特权统治,是内蒙古地区自治的法律依据。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讨论制宪事宜。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其中规定:第一章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二章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国民大会在左列代表组织之:二、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三、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四、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第十二章第一百十九条、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第一百二十条、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保障。[13]从上述来看,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规定了各民族享有的权利,但实践证明,这并没有给广大少数民族人民带来实际利益,广大少数民族人民没有享受到真正的平等,而是继续受到资产阶级、官僚地主、军阀的剥削和压迫。 第二,国民政府设立中央行政机构管理边疆民族事务,并在边疆地区设立行政机构加强中央的直接统治。1929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蒙藏委员会组织法》,正式成立蒙藏委员会。蒙藏委员会机构的名称是从民国初年中央政府设立的蒙藏事务局和蒙藏院演变而来的。中华民国建立后,对内地以外的边疆地区舍弃了过去封建王朝所习用的藩部、藩属等称谓,但是内地与边地的区分,仍为当时人所沿用。因此,边疆一词就成为与内地相对应的称谓,对国内少数民族就称为边疆民族或边疆同胞,汉族以外的民族问题就统称为边疆问题。国民政府对于中央管理国内少数民族事务的行政机构只称蒙藏委员会,并一直延续到国民党败退到台湾的统治时期。这说明,一是蒙古、西藏地区在中国边疆的特殊地位,自元朝以来,蒙古、西藏就成为历届中央政府重点管理的民族地区,特别是在近代,英、俄、日等国一直在上述地区大肆进行分裂活动,已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第二,这也反映了封建意识的残留,只重视几个较大的民族,忽视其他少数民族的存在。蒙藏委员会的权限主要是掌理:“一、关于蒙古、西藏之行政事项;二、关于蒙古、西藏之各种兴革事项”,[14]对于其他少数民族并没有提及。这个机构的设置暴露了国民政府民族政策的偏颇和缺陷,忽视了国内绝大多数民族的存在,违背了国民党一直标榜的“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扶植弱小民族,使之能自决自治”的主张。 虽然蒙藏委员会的设立,凸显了国民政府民族政策的缺陷,但是它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管理。其中最明显的是蒙藏委员会在西藏设立了驻藏办事处,对遏制西藏的分裂活动,加强中央与西藏的直接联系,起到了比较好的作用。1934年8月,“致祭护国宏化普慈圆觉大师达赖喇嘛专使”黄慕松进藏后,留专使行署于拉萨,派驻大员筹建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设置了无线电台和测候所等机构,加强了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1940年2月,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入藏,主持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大典,在西藏期间,与热振活佛洽谈“在拉萨设置驻藏办事大员”事宜。1940年4月1日,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正式成立,设正副处长各1人,秉承蒙藏委员会之意综理藏务。驻藏办的设立使中央政府对西藏的控制力加强了,在藏期间,驻藏办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维护了国家主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民政府为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对边疆地区的行政区划进行了改制,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在内蒙古地区设立行省,以削夺蒙古各盟旗的自主权利。1928年9月5日,国民党中央政府会议决议将热河、察哈尔、绥远三个特别区以及青海、西康、宁夏等边疆民族地区正式改设为同内地一样的行省制。9月17日,国民政府发布改热河等区为行省通电:“现经本府委员会议决议:依照中央党部决议案,改热河等区为省。办法如下:(一)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均改省……。”[15]这样,内蒙古地区原有的六盟、二部、四特别旗,分别划入黑龙江、吉林、辽宁以及新设置的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各省,使内蒙古人民长期聚居的共同区域四分五裂,从政治上和地域上分割少数民族,是分而治之的方法,有利于国民党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但是,省、县政府新增加的苛捐杂税,加重了内蒙古人民的生活负担,特别是国民政府在内蒙古地区移民屯垦,侵占土地,使内蒙古人民生活更加困苦,激起了内蒙古人民的激烈反抗。 第三,笼络民族地区的上层人物,改善中央与边疆地区的关系。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不断侵略边疆,勾结民族分裂分子,挑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欲把中国边疆分裂出去。这期间,国内连年战争,中央政府无力顾及边疆地区,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改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防止分裂。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形式上全国有了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使边疆地区的统治者受到很大震撼。这一时期,青海、新疆的局势相对稳定,外蒙古已经“独立”,西藏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国民政府成立后,西藏地区的政教领袖达赖喇嘛、班禅大师先后派代表渴见蒋介石,试探中央对西藏的态度,受到了国民政府的欢迎。1929年1月20日,班禅大师在南京设立办事处,1931年2月9日,达赖喇嘛在南京设立办事处,西藏与中央的关系得到初步改善。国民政府通过与西藏代表的多次商谈,了解到西藏问题的症结所在,决定把解决西藏问题的重点放在高层人士上。1931年6月24日,国民政府授九世班禅为“护国宣化广慧大师”名号,政府发布封文,颁玉册、玉印,定年棒12万元。1932年12月24日,又任命班禅大师为“西睡宣化使”,其职责是宣传国民政府政令、三民主义和抚慰青海、西康等地的僧俗群众。由于班禅大师滞留内地多年,渴望早日返藏,国民政府又积极支持班禅大师归藏,以培植亲中央的西藏地方势力,对抗西藏地方政府中的亲英分子。1935年6月18日,国民政府行政院第217次会议对班禅回藏所需经费,护送卫队及派遣大员入藏各端事项作出了规定。正当班禅大师满怀希望积极准备返藏时,1937年12月1日,一生爱国爱藏的九世班禅大师不幸圆寂。中央政府得知九世班禅大师圆寂的消息后,立即着手处理善后事宜,发布追赠九世班禅封号令,充分肯定了班禅大师爱国的一生,并给治丧费1万元,特派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前往康定致祭。对于九世班禅转世灵童的认定、坐床,中央政府也非常重视,特派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关吉玉为主持十世班禅额尔德尼坐床典礼专使,前往西宁主持坐床大典,颁赐金印1颗及礼品。 中央政府对达赖喇嘛也是待之礼重。十三世达赖喇嘛晚年认识到依靠英帝国主义是没有出路的,遂努力改善西藏与中央的关系,赞同九世班禅大师返藏。当西藏内部团结出现转机之际,十三世达赖喇嘛于1933年12月17日不幸圆寂。国民政府得知达赖喇嘛圆寂后,十分重视,12月21日,发布册封令:“西藏达赖喇嘛,教恩思溥,觉性澄明,卫国安民,懋著勋绩;方冀住世悠长,安边阐教,兹闻圆寂,震悼良深。达赖喇嘛应追赠‘护国宏化普慈圆觉大师’封号。一切褒崇典礼,务极礼隆,着由行政院饰主管部会,会同议定,呈候施行,以昭党国怀远涟贤之至意。”[16]1934年1月2日,国民政府特派参谋本部次长兼边务组主任黄慕松为“致祭护国宏化普慈圆觉大师达赖喇嘛专使”入藏,一方面致祭册封;另一方面,就如何解决西藏问题与西藏地方政府直接交换意见。这是民国成立以来,中央高级代表团第一次进藏,显示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关系初步改善,意义重大。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后,热振活佛摄政。热振活佛心向祖国,拥护中央,为改善西藏与中央的关系做了不懈努力。1935年5月29日国民政府发布册封令:“热振呼图克图阐扬道化,世著令名,自达赖圆寂,综摄全藏政教,诩赞中央,抚绥地方,王绩懋昭,深堪嘉尚。着给予‘辅国普化禅师’名号,用示优隆。”[17]十三世达赖喇嘛转世灵童认定后,中央政府特派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会同热振呼图克图,主持十四世达赖喇嘛转世事宜。1940年2月22日,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大典在布达拉宫隆重举行,国民政府下令全国一体悬旗庆祝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并在重庆长安寺召开隆重的庆祝大会。 中央对西藏政教领袖的礼遇,加深了西藏人民对中央的感情,改善了西藏与中央的关系,对抵制西藏少数分裂分子的分裂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西藏政教领袖的册封,转世灵童的认定,特派专使主持坐床大典,都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国民政府虽然对英美帝国主义分裂西藏的阴谋不敢做坚决的斗争,但是在西藏采取的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西藏的“独立”活动。 经济、文化、教育方面 孙中山制定的建国大纲第四条规定:“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18]国民政府以其为指导原则,制定了一些民族政策,试图通过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教事业的发展,培植少数民族的自治能力,从而获得边疆民族对中央的拥护,巩固国民政府的统治地位。 南京国民政府初步统一全国后即着手制定了有关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具体政策。1929年6月,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蒙藏之决议案》:“对于蒙藏各地教育、经济之设施,与交通实业之建设,应由中央政府协助其地方政府,依据本党主义纲领尽力推行。”又于发展教育之要点中言:“1、通令各盟旗及西藏、西康等地主管官厅,迅速创办各级学校,编译各种书籍及本党主义之宣传品,实行普及国民教育,厉行识字运动,改善礼俗,使其人民能受三民主义之训育,具备自治之能力。2、确定蒙藏教育经费。3、在教育部内特设专管蒙藏教育之司科。4、在首都及其他适宜之地点,设立收容蒙藏青年之预备学校。特定国立及省立之学校,优遇蒙藏、新疆、西康等地学生之办法。”[19]依上述决议精神,国民党中央教育部于1930年2月成立蒙藏教育司,负责蒙藏等边疆地区的教育事项。国民政府教育部会同蒙藏委员会,相继颁布了《蒙藏委员会保送蒙藏学生办法》和《待遇蒙藏学生章程》,主要内容有:“一、蒙古各盟旗官署、西藏各地方官署、蒙藏各级学校与蒙藏相连之沿边各省县政府向蒙藏委员会保送蒙藏学生,由蒙藏委员会核明并转送各级学校。二、保送蒙藏学生,在公立学校应免全部学费,在私立学校应酌量减免。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之蒙藏学生,得由蒙藏委员会暨教育部择优介绍各机关或分发蒙藏各地方服务。”[20]1930年4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蒙藏实施教育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实施教育行政办法,限令蒙藏各盟旗在1931年6月以前成立教育行政委员会,主管该盟旗教育事宜。二、奖励私人或团体倡办或捐资兴办蒙藏教育者。三、奖励把‘党义’或科学的图书翻译成蒙藏文者。四、教育部会同蒙藏委员会在南京设立蒙藏回学生管理会,管理蒙藏回学生之招、送、指导等事项。五、在1931年前,蒙藏各旗必须设小学一所,6年以内蒙古各盟部及西藏重要各地、新疆回民繁庶之区,必须设职业学校和中学各一所。六、在首都(南京)、康定二处,各设立一国立蒙藏学校,应在年内完成成立。原有之北平蒙藏学校,亦应充实整之。七、教育部限令中央北平两大学务于本年秋成立蒙藏班,国立各大学应酌设蒙藏回文学系或讲座。八、在八年内,分年资送蒙藏学生出洋留学,内蒙十名,外蒙八名,青海二名,西康四名,西藏八名,新疆四名,共计三十六名。”[21]1931年11月,国民政府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确定边区建设方针并切实进行案》:“一、在人口稀少地方,须以不损害当地人民之利益,充人口开土地为要着,而以其他建设为辅。二、在人口数量较多之地,应以经济建设为主,文化建设为辅。三、在人口繁殖经济发达之地,须侧重文化建设。”[22]1932年12月,国民党第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开发西北案》,在国民政府行政院设西北拓殖委员会,其下设国道、劝业、采矿、垦殖四局,主持西北地区的经营开发事宜。1946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第十三章第一百六十三条、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平,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及其他经济、社会事业,应积极举办,并扶助其发展,对于土地使用,应依其气候,土壤性质,及人民生活习惯之所宜,予以保障及发展。[23] 国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诸多政策,对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内战、抗日战争等原因多数未能具体实施。并且在执行这些政策时,国民政府更多的是采取民族压迫和剥削的手段,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疯狂掠夺,激起了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这完全违背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原则和国民政府所制定的民族政策。例如,1931年11月通过的《确定边区建设方针并切实进行案》和1932年12月通过的《开发西北案》确定之后,国民政府打着经济建设的旗号,在内蒙古地区进行大规模的开垦土地活动。如:伊克昭盟地区到1930年被开垦的土地达381万多亩,1942年国民政府又批准放垦土地500万多亩,驻伊克昭盟的国民党军依此推行武装护垦,大肆抢夺土地,甚至成吉思汗陵地都被开垦,又向该旗人民征收30种苛捐杂税,还采取一些民族歧视政策,命令取消喇嘛,禁止蒙古族妇女戴头带,给蒙古族人民带来空前灾难。1943年3月26日,伊盟人民爆发武装起义。从1937年到1946年,在甘肃、湖北、湖南、贵州、广西、云南、新疆等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的地区,都先后爆发了少数民族武装起义,反抗国民党的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进行抗粮、抗税、抗兵的斗争。这些都充分暴露了国民政府民族政策的虚伪性,在国民党的统治下,各少数民族人民是享受不到真正的民族平等的权利。 三、结论 国民政府在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一套理论,制定了一些民族政策,并在法律上和中央政治会议决议中加以明确规定,其民族思想和蒙藏等边疆民族政策有一部分是符合当时中国国情和蒙藏等边疆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的。在国民党没有实力对边疆直接统治的情况下,国民政府的民族政策主要采取的是“柔性政策之羁縻”。羁縻政策自秦朝以来,就是历代封建王朝采取的主要民族政策形式,虽然历代王朝羁縻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在中央政府武力不能直接统治民族地区的情况下,根据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笼络人心的手段,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优待,一直延续下来,为南京国民政府所运用。南京国民政府在解决边疆问题的时候,把握住了一条原则,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允许西藏、内蒙古地区实行自治,但坚决反对“独立”,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期间,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民族思想理论和民族政策,不过其理论只有一个框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所制定的民族政策,由于内战、抗日战争等原因也多数未能具体实施。总体来看,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族思想政策存在着严重缺陷,究其原因如下:第一、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族理论没有反对帝国主义的内容,背弃了孙中山民族主义思想中的“中国民族自求解放,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主张。在近代的中国,帝国主义是造成边疆问题的总根源,如果不反帝就不能真正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国民政府投靠英美帝国主义,对帝国主义的分裂中国边疆的侵略活动不敢做坚决的斗争,这是国民党民族思想政策的根本问题。第二、国民政府代表的是大资产阶级、官僚地主、军阀的剥削利益,是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矛盾的,其对边疆的统治是为统治集团的利益服务的,执行的是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的政策。第三、国民政府对民族的认识是错误的,否认了少数民族的存在,只承认宗族。在实践中,称呼国内少数民族为边疆同胞或边疆各族,这就从根本上抹杀了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的差别,为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提供了理论依据。另外,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族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蒙古、西藏地区,忽视了其他少数民族的存在,民族政策的偏颇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旗帜鲜明地反对帝国主义,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也就决定了它的民族思想和民族政策的实质。 注释: [1]《孙中山全集》[C]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28页。 [2]林恩显:《国父民族主义与民国以来的民族政策》[M],台北:国立编译馆,1994年版,第200页。 [3]同上,第184页。 [4]林恩显:《国父民族主义与民国以来的民族政策》,第188页。 [5]同上,193—195页。 [6]《孙中山全集》第5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87页。 [7]同上,第394页。 [8]林恩显:《国父民族主义与民国以来的民族政策》,台北:国立编译馆,1994年版,第192页。 [9]《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Z],云南省档案馆藏,分类号D693.8,顺序号84。 [10]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Z](上),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767页。 [11]林恩显:《国父民族主义与民国以来的民族政策》,台北:国立编译馆,1994年版,第287-290页。 [12]同上,第291页。 [13]《中华民国宪法》[Z],云南省档案馆藏,分类号D693.8,顺序号480。 [14]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民国治藏行政法规》[Z],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15]《总理对于蒙藏之遗训及中央对于蒙藏之决议》[A],转引自杨策、彭武麟主编:《中国近代民族关系史》[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页。 [16]《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Z],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331页。 [17]同上,第334页。 [18]《孙中山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1页。 [19]《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766-767页。 [20]《民国治藏行政法规》,第111-113页。 [21]《中国近代民族关系史》,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 [22]同上,第307页。 [23]《中华民国宪法》,云南省档案馆藏,分类号D693.8,顺序号48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