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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伟]论汉代的禳灾制度(3)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 段伟 参加讨论

    6、选举贤良制度
    汉代选举用人,采用察举制度,主要是常科察举。此外,皇帝下诏求贤也是补充方式之一。黄留珠先生就将皇帝下诏选举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敦厚和明阴阳灾异者作为察举中的特科加以考察。他指出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敦厚、明阴阳灾异等科的选举大多与自然灾异有关[38]。确如黄先生所说,汉代有多次诏书在自然灾害爆发后,提出要选举贤良。这种诏书的表面目的,一是皇帝自责,向天下谢过,二是真正求贤,希望为朝廷指谪缺失,扫除纰政。因灾异而下诏选举贤良,大约始于文帝。这两种目的在文帝二年的诏书中都很明确[39]。文帝后,因灾异而下诏求贤选举层出不穷。宣帝[40],元帝[41]、章帝[42]、桓帝[43]都曾下诏求贤。
    汉代政治思想受天人感应影响深远,在董仲舒上天人三策后,影响更大。皇帝下诏的真正目的实际上一是安抚民心,二是抚慰天心。和帝的诏书就指出有司应该“上当天心,下济元元”[44]。正是因为汉代思想受天人感应影响,皇帝下诏的目的在于安抚人心、天心,有的皇帝在灾异发生后径求“明阴阳灾异者”,而不是笼统地说“贤良”了[45]。在东汉,这种诏书仍不鲜见[46]。
    灾害发生后,统治者除了要求选举贤良,还能听取谏臣意见。《汉书》卷六十《杜周传》载:昭帝时杜延年“见国家承武帝奢侈师旅之后,数为大将军(霍)光言:‘年岁比不登,流民未尽还,宜修孝文明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年岁宜应。’光纳其言,举贤良,议罢酒榷盐铁,皆自延年发之”。皇帝在有灾异时也能听取谏臣的意见,远佞臣,亲贤臣。如成帝年间,“时数有灾异,丞相司直何武上封事曰:‘……光禄勋(辛)庆忌行义修正,柔毅敦厚,谋虑深远。前在边郡,数破敌获虏,外夷莫不闻。乃者大异并见,未有其应。加以兵革久寝。《春秋》大灾未至而豫御之,庆忌宜在爪牙官以备不虞’。其后拜为右将军诸吏散骑给事中,岁余徙为左将军”[47]。
    7、大赦制度
    大赦制度是汉代统治者在灾异爆发后消灾的重要手段。赦免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据《尚书·吕刑》的记载,至迟在西周中期,我国的法律中就已经有了关于赦免的规定[48]。先秦时期,赦免缘由多种多样。因灾异而大赦虽然少,但已经出现。《左传·文公十五年》载公元前612年,齐国发生日食,统治者认为是不祥之兆,实行了赦免。《史记》卷四十一《越王句践世家》载陶朱公的次子在楚国犯法,陶朱公派长子贿赂楚王宠臣庄生。庄生见楚王,假托天上的星象显示有凶兆,要求楚王实行仁政。楚王决定大赦。这说明先秦时期,大赦已经成为统治者禳弥灾异的手段。
    汉代秉承了先秦时期灾异之赦,只是赦免范围更加广泛,次数更多。董仲舒总结了天人关系的表现,认为人间的政治过失会使上天生气、震怒。天怒则通过自然界的灾异,诸如地震、日食、月食、水旱灾害体现,皇帝应该改正错误,免除上天降的灾害。这就为实行赦免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灾异之赦在汉代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有研究认为,“灾异之赦几乎占了整个汉朝赦免总数的三分之一”[49]汉代的灾异之赦多次与其它禳灾措施同时实行。《汉书》卷八《宣帝纪》载:本始四年(前70)“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诏曰:‘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邪,坏祖宗庙,朕甚惧焉。丞相、御史其与列侯、中二千石博问经学之士,有以应变,辅朕之不逮,毋有所讳。令三辅、太常、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条奏。被地震坏败甚者,勿收租赋。’大赦天下。上以宗庙堕,素服,避正殿五日”。元帝在初元二年(前48)[50],顺帝在延光四年(125)[51],都曾下诏大赦。有学者据此以为:“汉时国家颁布的赦免令,不仅免除罪犯的刑事责任,而且免除人们的民事义务”[52]。这显然混淆了汉代诏书的内容与形式。我们在一个诏书中确实发现有赦令和其他赦免事宜,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赦令包括其他赦免事宜。实际上只是赦令与其他赦免事宜在一个诏书中共存。赦令只是赦免当时的罪人,不涉及其他。《太平御览》卷六五二刑法部十八载《汉旧仪》曰:“践祚、改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及谋反大逆不道,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相、御史复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传驾行郡国,解囚徒,布诏书。郡国各分遣吏传厩车马,行属县,解囚徒”,详细介绍了赦令的内容及运行程序。
    灾异之赦所需国家成本不多,又能笼络人心,所以禳灾时受到统治者的普遍欢迎,灾异之赦甚至多次成为两汉政府禳灾的唯一手段。元帝初元三年(前46)四月,茂陵白鹤馆灾[53],孺子婴居摄三年(8)春地震[54],政府都仅大赦。东汉这样的灾异之赦更多。
    灾异之赦虽然目的是为了防止灾害,笼络人心,但并不是任何罪都能赦免,谋反、大逆等不能赦免的罪在赦免诏书中做了说明[55]。
    8、录囚制度
    录囚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监狱在押犯进行审录复核,对狱政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纠正错案、督办淹狱、宥减轻系的制度。政府派遣官员省察狱政的情况由来已久,但录囚制度正式出现则在西汉武帝时期[56]。汉制规定,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57]。在董仲舒等人的大力推动下,天人感应思想弥漫整个社会,阴阳灾异论者将灾害归结于阴阳失调。牢狱中有囚犯如有冤情,则会生成冤气,打破阴阳二气的平衡,形成灾害。如果能将冤假错案平反,则能和顺阴阳,将灾害消除。所以,在阴阳灾异论者的推动下,录囚这一司法制度工作与减灾紧密联系在一起。为减灾而开展的录囚工作,其方式有了变化,不再局限于在固定的时间由固定的官员办理,录囚时间往往在灾害发生时或发生后,录囚工作的主持者也时有变化,有时皇帝、皇太后亲自录囚。
    灾害爆发后,西汉政府有时派遣使者到各地录囚。西汉谏大夫、博士等的录囚工作[58]虽然和灾害联系在一起,但其目的并不是消减灾害,而是宣扬皇帝仁政。
    东汉时继承了西汉灾害时录囚的传统,录囚次数更多,目的也从单纯的仁政转向为平衡阴、阳二气,消减灾害。东汉光武帝时已开始认为旱灾与冤狱有关。光武帝建武五年(29),“夏四月,旱,蝗。…五月丙子,诏曰:‘久旱伤麦,秋种未下,朕甚忧之。将残吏未胜,狱多冤结,元元愁恨,感动天气乎?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务进柔良,退贪酷,各正厥事焉。’”[59]光武帝没有录囚,但将大部分罪犯减刑。最早朝廷因旱灾而录囚是在明帝时期。《后汉书》卷二《明帝纪》载:永平十八年(75)“四月己未,诏曰:‘自春已来,时雨不降,宿麦伤旱,秋种未下,政失厥中,忧惧而已。其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及流民无名数欲占者人一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理冤狱,录轻系。二千石分祷五岳四渎。郡界有名山大川能兴云致雨者,长吏各洁斋祷请,冀蒙嘉澍。’”明帝开始将录囚作为消减旱灾的一项措。东汉后来诸帝将之继承发展,录囚逐渐成为东汉祈雨、减灾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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