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禳灾制度的变迁规律 禳灾制度建立在人与自然博弈的基础上,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得到自然的接受,处于严重的交易信息不对称状态。人们无法在禳灾前确定何种方式能得到自然的接受,所以,只有在禳灾制度执行后才能大致分析出何种灾害需要什么样的禳灾方式。如果禳灾仪式成功一次后,人们会更加相信此种仪式的效用,将此仪式继承下来。如果灾害不幸降临,博弈失败,人们或是会归因于没有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好,反而更加虔诚,继续坚持原先仪式,或是换种仪式与自然重新展开博弈。汉顺帝阳嘉元年(132)二月,“京师旱。庚申,勑郡国二千石各祷名山岳渎,遣大夫、谒者诣嵩高、首阳山,并祠河、洛,请雨。戊辰,雩”。到了三月,仍然没雨,皇帝只好再下诏:“政失厥和,阴阳隔并,冬鲜宿雪,春无澍雨。分祷祈请,靡神不萗。深恐在所慢违‘如在’之义,今遣侍中王辅等,持节分诣岱山、东海、荥阳、河、洛,尽心祈焉”[64]。汉顺帝将旱灾继续的原因归因于使者祭祀时没有达到“如神在”的虔诚,重新派人主持祈祷。这样,经过多少年的反复分析、测试,建立起各种仪式制度。那些禳灾效果好的制度受到人们的欢迎,在以后的禳灾行动中被经常使用。那些祈祷祭祀活动之所以能被后人长期使用,不在于这些活动使用的频繁性,而是它们免灾很灵验。有些禳灾措施的成本较高,但禳灾效果很好,政府也会考虑使用。公元181年所立的无极山碑记载,无极山能“兴云交雨”,非常灵验,地方官吏上报太常,请求为无极山建立祭祀制度。太常经过考察,了解到向此山祈祷确实灵验,上报朝廷,朝廷同意为无极山定时祭祀,费用归朝廷承担[65]。 与自然博弈时,如果一种博弈措施不成功,人们一般不会固守原有的制度,而会换用其他方式禳灾。为了早日免灾,更多时候,国家会不计各项制度的执行成本和其效果,将各种禳灾制度同时运用(当然这些禳灾制度的成本都不会高于减灾成本)。《后汉书》卷三《章帝纪》载建初五年(80):“春二月庚辰朔,日有食之。诏曰:‘朕新离供养,愆咎众著,上天降异,大变随之。《诗》不云乎:“亦孔之丑。”又久旱伤麦,忧心惨切。公卿已下,其举直言极谏、能指朕过失者各一人,遣诣公车,将亲览问焉。其以岩穴为先,勿取浮华。’甲申,诏曰:‘《春秋》书“无麦苗”,重之也。去秋雨泽不适,今时复旱,如炎如焚。凶年无时,而为备未至。朕之不德,上累三光,震慄忉忉,痛心疾首。前代圣君,博思咨诹,虽降灾咎,辄有开匮反风之应。令予小子,徒惨惨而已。其令二千石理冤狱,录轻系;祷五岳四渎,及名山能兴云致雨者,冀蒙不崇朝遍雨天下之报。务加肃敬焉。’”为了达到消除旱灾的目的,章帝下诏一方面谴责自己,另一方面指示百官虑囚、祈雨。 当交易费用超出人们愿意承受的范围时,其制度往往得不到坚持。据立于117年的元氏县的祀三公山碑记载,东汉时人为求雨保丰收,曾定期祭神。后因羌人及盗贼侵扰,兼遭蝗灾,饥馑蔓延,民众流离失所,被称为“醮”的祭祀制度荒废。从此四时不顺,究其原因,乃祭祀荒废缘故。为补救起见,遂择定吉土建庙,供奉牺牲,继续祭祀制度[66]。可见制度成本能影响制度的兴衰。《后汉书》卷八十五《独行·戴封传》载:“其年大旱,封祷请无获,乃积薪坐其上以自焚。火起而大雨暴至,于是远近叹服”。戴封在以普通方式祈祷无果的情况下,不得已以自焚的方式祈祷,引起众人感叹,说明以自焚作为代价,成本太高,一般人不愿采用。范晔将之记载下来,就是因为愿意自焚祈祷的人太少,超出常人所为。 五、禳灾制度的负面影响 禳灾制度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社会,鼓舞人心,但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 从经济上讲,政府祈禳会影响组织灾民抗灾、救灾,会使许多能挽救回来的损失没有及时挽回。在王朝后期,各种灾害频繁出现,有人认为是王朝丧失了天道,要改天换地,实际上,当时主要是农民脆弱的经济遭受不起打击,政府由于腐败又无力救济,故而灾害增多。陈业新先生在《两汉礼俗初探》一文中,阐述了两汉时期祈雨礼俗中相当繁琐的礼仪的负面影响。认为:第一,它具有愚弄、欺骗灾民的一面;第二,不利于国家组织灾民积极抗旱[67]。在当时社会认识水平下,祈雨是一种社会行为,得到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认同,它不仅仅愚弄、欺骗了灾民,也同样愚弄了国家的各级政府官员。在全社会都热衷于祈雨的背景下,很难有人会去组织抗旱、救灾工作。 有的祭祀、祈祷的费用较高,给人民造成极大负担。以地方为例,据河北省元氏县出土的东汉三公山石碑记载,章帝建初四年(79)二月,一位廷掾带着酒脯前去祭山求雨,果然天降喜雨。贡献酒脯和圭璧后来似乎变成定规,致使该县不堪重负(“于县愁苦”)。因此之故,建初四年八月,当地官员请求将该山列入祀典(这样就应由朝廷出资祭山),并令后人祭山不辍[68]。地方淫祠也是文化禳灾的组成部分,但它花去当地人民的费用相当大。《后汉书》卷四十一《第五伦传》载:“会稽俗多淫祀,好卜筮。民常以牛祭神,百姓财产以之困匮”。应劭对此更有详细记载:“会稽俗多淫祀,好卜筮,民一以牛祭。巫祝赋敛受谢,民畏其口,惧被祟,不敢据逆。是以财尽于鬼神,产匮于祭祀。或家贫不能以时祀,至竟言不敢食牛肉,或发病且死,先为牛鸣。其畏惧如此”[69]。正因为淫祠耗费资财太多,并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许多有识之士有了捣毁淫祠的举措。 从单种禳灾方式来看,也有负面作用。大赦制度不能真正禳除灾害,但在封建暴政下,许多百姓是被冤枉入狱的。大赦制度算是受冤百姓无奈之下的福音,能够大大缓减痛苦,这是它的积极作用。但灾异之赦不论其赦前犯罪的轻重缘由,都得到赦免,无疑使真正的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显示不出社会公正,容易助长社会不良倾向。早在西汉时就有人认识到这一点。匡衡曾上疏说:“窃见大赦之后,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此殆导之未得其务也”[70]。所以李则芬评论说:“赦政是纵恶而害善的,频行大赦,是政治失常现象”[71]。这一点在东汉得到明显体现。河内张成善说风角,推占当赦,遂教子杀人。时李膺为河南尹,督促收捕,既而逢宥获免。李膺愤怒异常,“竟案杀之”[72]。故赦令有时会受到强烈反对。《后汉书》卷七十七《酷吏·周纡传》载周纡“建初中,为勃海太守。每赦令到郡,辄隐闭不出,先遣使属县尽决刑罪,乃出诏书”。 因灾录囚在汉代已经成为司法制度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缓解灾害,而不是为了司法公正,所以很多时候是为了录囚形式而录囚,往往置国家法制于不顾,将旱灾原因归于冤案太多,导致许多犯人得不到公正的惩罚。 禳灾制度并不能将灾害摒之门外。按现在科学思想看来,禳灾对自然灾害没有一点影响,制度的实行与灾害的免除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虽然制度实行后,有些灾害适时消失了,但那只是时间的巧合而已。我们在翻阅史籍时,也会发现不仅有大量的制度实行后灾害消除的记载,也有灾害依然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的记载。当时也有人反对禳灾,认为对救灾无益,如西汉孔光认为:“俗之祈禳小数,终无益于应天塞异,销祸兴福,较然甚明,无可疑惑”[73]。可惜有这种认识的人在当时太少,禳灾在当时社会上得到的支持更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