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西部开发中我国民族传统知识已遭遇或面临被西方“生物海盗”掠用的危险。同时,民族传统知识在与国内现代公司的合作中也涉及到利益分享问题。西方生物技术及其产业、文化产业等在其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随着他们对土著传统知识科学技术价值的进一步了解,逐渐开始对土著传统知识进行不正当利用,被土著社会戏称为“生物海盗”。在医药领域,西方研发专家一般都先深入土著社会调查不同动植物的利用方法、利用部位、针对的病症等信息④,然后带着这些信息和有关材料在实验室内利用现代精密仪器进行分析研究,提炼出新的药物或药物成分。如阿司匹林、洋地黄制剂、奎宁以及今天西药中很大一部分药物都与传统知识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近几年美印之间发生的Neem Tree案、姜黄案、死藤水案也是西方研发专家利用传统知识开发新药的经典案例。在文学艺术领域,土著社区与文化身份有关的名称、标记被西方商业主体所复制、甚至被注册为商标,如1990年马自达公司将“Navaho”注册为其运动车商标即为显例。在西部开发过程中,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西部地区和西方跨国公司的经济文化交流必然大为发展,使我国西部地区丰富的传统知识面临着被大规模掠用的危险。近些年来,一些西方医药公司,对包括西部地区在内的我国开发并使用了上千年的中草药,稍加研究甚至未加任何改进,就开发出了新的药品,并申请了专利,获利甚巨,却不给我国任何补偿。[6]另外, 我国国内商业公司对西部民族传统知识加以开发利用时也涉及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 二、我国西部开发中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政府从1950年代起,就开始组织力量对传统知识进行收集和抢救。1997年5月我国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召开多次会议,专题研讨这一问题。2003年初,我国正式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并将其列为国家重点扶植项目。在西部开发中,西部某些省份也采取措施保护传统知识。2000年,云南省率先推出了我国第一部民族传统知识保护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贵州省通过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某些民族民间文化富集的地、州、市也制定了结合本地情况的更具体的地方性规章,如贵州省黔东南州即已出台《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办法》。因此,几乎在西部开发的同时,我国就开始对西部民族传统知识进行保护。2003年10月30日,文化部在贵阳召开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试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确定了首批十个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名单。旨在通过一批保护项目的实施,探索民族民间文化的有效保护方式、资源建设、队伍管理、工作机制等问题,推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进程,为全面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做好准备。目前,我国西部某些省份对某些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已进入操作阶段。如贵州省即已开始建设10个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3个试点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2003年11月26日, 该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在凯里召开贵州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作会,正式启动贵州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 但是,综观我国西部开发中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的现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首先,传统知识的范围仍不明确。学者们多将其限于传统文学艺术、传统文化方面,而传统技术知识及其有关的生物基因资源则尚未涉及。在西部开发和传统知识保护实践中,亦复如此,上述事实可资证明。后者之所以得不到重视,原因在于一种错误的短期的以牺牲环境、牺牲后代利益为代价的发展观。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型可持续发展观,是全面保护传统知识的指导思想。其次,目前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有较强的功利色彩,并没有认识到保存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对文化多样性的意义、对于该少数民族文化身份的意义。在云南、贵州等地,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力度较大的保护,其主要出发点在于这些民族民间文化品牌是发展当地经济的重要甚至唯一有价值的因素。如贵州贵定县,经济基础、经济发展环境都较差,为了促进当地发展,政府推出“文化牌”。第三,对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尚未形成共识。在西部开发中,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西部一些省份出台了一些传统知识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对传统知识到底是以有形财产为客体的现代物权法还是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现代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抑或创立一种新的保护制度,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没有突破。 三、西部开发中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的立法架构 如何保护传统知识,是目前传统知识这一国际话题中最为艰难的焦点问题,⑤在我国西部开发中,也是急需探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现代财产法、民族传统社区习惯法和有关国际法应作为目前我国西部开发中应对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工具,构成我国西部开发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的基本立法框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