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作为治学严谨而又身居学术领导地位的前辈,沈老师对后学怀有严肃的责任感和期许,欣慰于我们的每一个学术进境。他曾告诉我,每次参加法学会议都留意寻察学术新秀,有时甚至专门为此才去开会,例如1986年在苏州召开的全国高校法学会议。在那次会上我与季卫东同学合作发表了《系统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一文,读者一般关注的是我们对将系统论方法引入法学研究的讨论,也有一些读者注意到我们提出法学研究应区分规范方法与实证方法以及倡导法社会学的观点,只有两个人敏锐地察知文章的深层意义还在于提出“实践法学”的命题和初步论述框架。一个是法学所的梁慧星老师,他后来曾问过我是否就此展开了进一步工作;另一个就是沈老师,但我当时并不知道。两年后我开始读在职博士时,一个导师问起我有无可能将实践法学的构思写成书。我说,一种尝试性的理论探讨需要反复的知性刺激砥砺,而教学正是其最好机会,如果1985年我毕业后在讲西方法哲学的同时也讲法理学,那么几年下来可能就会磨出个东西了。我没想到这番顺便回答竟使沈老师顿足起来,连说看来这真是一大失误,当时只考虑各教研组织之间的工作平衡,才让我兼讲概论,现已时过境迁后悔莫及。沈老师那种发自内心的慨叹使我极受感动,因为我意识到,导师对我的责任感和期待心比我自己犹有过之。 中国读书人传统上于师长有尊亲之别。例如钱钟书先生便自道对他的清华老师吴宓先生“尊而不亲”。或许沈老师也难免使学生作如是观,其实他内心中的人情味是相当厚重的,只是由于性格与经历的缘故,他不愿也不善表达。最了解这一点的人自然莫过沈师母了。一次我去见导师,师母趁他未归之际抓紧时间对我说,你们可千万不要误解他呀,他一辈子就是这样的人,脸上严厉,可为你们是真操心,有时候急得晚上都睡不好觉啊!诚哉斯言。就我个人来说,初入导师门下时确曾心怀忐忑,但不久就心理距离就开始逐渐拉近。1983年底我到福建探亲,旅途中读了王蒙先生的中篇小说《杂色》。作者以一匹历经坎坷的老马为象征,用意识流笔法把自己的大半生复杂感受抒发得淋漓而深沉。阅读时我总是不自觉地想起我的导师,掩卷沉思良久,回来后就向他极力推荐。沈教师不动声色地听了半天,最后表示愿意一读。我不知道他如何理解这篇作品以及我的推荐意义,但在我则是某种主动的亲师姿态,它表示我愿望并能够理解前辈师长。几年后于苏州开会时,一次在虎丘山上,沈教师突然用从未有过的感性口吻向我讲述他少小离乡求学时的感受。我既没想到沈老师内心中深藏着这样的诗意情怀,也没想到严肃多年的导师有朝一日会向学生稍启心扉。我几乎是受庞若惊,尽管一句话也没有说,此一情境却注定成为记忆中的珍贵一页了。 此外我还要说,尽管有着严肃的个性基调,作为一个善良而有智慧的长者,沈老师于幽默感是绝不缺乏的。切莫以为我们在导师家上课的气氛始终如入学时那般凝重。在逐渐熟识后,随着心理的放松,喜剧性场面也便迭而有之。须知沈老师有一大排解不开的季节性苦恼来自他的口音,每年秋冬给本科生授课时都会不招自来。有次我们去上课,正逢沈老师授课归来,一见面就意态不平地要请我们作裁判,说他在讲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时,学生们因听不懂口音反响强烈。我们问是哪些话听不懂?沈老师举例如“人权”与“神权”。于是我们请他用自认准确的发音再说一遍,然后不得不告诉他两者正好说了个颠倒。望着沈老师气馁之余又自我解嘲的样子,我觉得这个中的人神妙处真是难与君说。西方法哲学是让一般学生望而生畏或生厌的课程,我在讲课时借用三国人物杨修的话将之喻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沈老师闻言亦颇欣赏,谓国际法经济法乃鸡胸脯鸡大腿也。另还记得某次上课时,沈老师正为出国访问办手续到处碰壁而恼火,对我们认真抱怨说,这些机构其职责本是为教员工作提供方便,但只要你有事去办就一定会体会到,他们其实“旨在为你提供麻烦”。我当时被沈老师的这番幽默引得大笑不止,只是到了后来,当罗豪才老师为我安排的巴黎大学比较法博士项目被学校师资科卡住,北川善太郎教授为我联系的京都大学比较法博士项目被国家教委卡住,我才体味到这幽默也真是一种不堪随之轻。 拉杂写了以上不少,但似乎还应就沈老师的学术思想方面谈一点我的认识。只是因出国日久,手头缺乏必要的参考材料,所依凭的便只有印象了。我想从一个作为背景的话题谈起。记得是在1988年春召开的“两会”上,人民大学的戴逸先生提出了一个著名论断,叫作“哲学的贫困、历史学的危机、经济学的混乱、法学的幼稚。”法学界为之深受刺激,在当年我参加的几次会议上这都成为热门话题。平心而论,戴先生此说虽欠严谨却有些传神,大体上也为法学者所私下接受。至于幼稚的主要表现,法理学恐怕要首当其冲,那似乎是指从总体上说学术积累和创造较少,理论思维水平较低,与实践问题对话能力较弱,学术规范尚示成型,研究方法和逻辑命题陈旧等等。之所以有此局面,社会政治方面的种种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显然最为重要,对此人所共知无须赘言。当然,那本应由政治决策者所负的责任却因此一变而为要由法学家所承担的难堪声誉,这却是很不公平的。我当时有意回避与沈老师论及此一话题,因为在我的记忆中,一向内敛寡言的沈老师曾有两次表现出强烈的激愤之情:一次见诸公开场合,那是在1986年底的某次教研室会议上,沈老师在回顾“文革”浩劫时有过难以自抑的情感爆发;另一次则是在导师家里,他指着不得不束之高阁积以多年心血的大量译稿(其中就有凯尔森的巨著《纯粹法学》)对我以身说法,那种不堪回首的痛心之态使我深感震动……似此对待法学家及其工作成果,欲求法学之成熟岂可得乎? 正是这样一个背景下来认识,沈老师多年的艰辛工作及其对中国法学理论的独特贡献便是极为难能可贵的。他的教学和研究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当代中国法理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和比较法(总论)。后二者既是沈教师于“文革”后在国内高校的首创课程,其研究成果也是国内学术界的相应开山之作。他在这两个领域的开创性工作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建设具有虽然间接但却重要的意义,即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学研究的封闭状态,为法学理论的开放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另一方面,沈老师有关中国法理学的直接理论工作主要体现为他先后主编的全国高校统编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和《法理学》,以及国家七五科研项目《法理学研究》。以我个人的体会,沈老师对中国法学理论的最值得称道的贡献,是他有意识地将分析法学的理论方法引入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尤其是比较成功地借鉴了以英国法学家哈特为代表的战后西方新分析法学派。我的这一说法未必会得到沈老师本人的同意,因为他可能会认为自己所借鉴的不只分析法学一家,而且其借鉴目的也是要建立具有综合特色的中国法理学,其证据之一,乃是他为研究生讲授西方法哲学时特别选用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作主要教材。博氏此书即以“统一或综合的法理学”自况。然而比较起来,使我印象较深的还是沈老师对新分析法学的成功借鉴,允我举例说明上述看法依据何在。 一例是关于法律本质的讨论。法学界的此一讨论始于80年代初,时有起伏,其水准自不必说。我们曾多次请导师发表意见,但他坚持要先对讨论方法作一番观察。1984年终于有次上课时沈老师拿出了文章初稿,刚念了一段我们就拍案称奇。该段大意是说,讨论问题首重语义分析,否则于事无补。例如对同一层楼,英国人会说这是第二层楼,美国人则会说那是第一层楼,两者都有根据,但争论却了无意义。我不记得这篇文章后来发表在哪里以及是否引起了注意,但我自己此后每尝加以引述,推之为法理学论述的一个虽质朴却重要的进步。另一例是关于法律功能的论述。此刻我在写这篇回忆文章时正好有一位学生从纽约打来电话,他因而特别提到,作为86级本科生虽未直接受教于沈老师,但是同学们对法理学教材中印象最深评价最好的部分,就是他所写的法律功能一章,认为既别开生面又言之有物。这番话又使我想起导师1983年写作该文时多次与我们讨论的情景。他说这次要做一个大胆尝试,借鉴新分析法学家拉兹的方法,从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两方面立论,同时也借机测试人们对理论借鉴与创新的接受效果。见素来谨慎的导师抛除顾虑敢为天下先,我们都甚感振奋,文章写出后果然不同凡响,口碑以致传到隔代弟子。我后来多次建议沈老师以此方法重写一部法理学,他也解释了当时无法这样做的理由,我虽然理解但的确为之遗憾,因为都是沈老师本可贡献于中国法理学的一个具有独特意义的重大成就。我想,沈老师之所以较多地借鉴新分析法学派有两个原因:一是它作为西方法学家在二战后反省纳粹暴行的主要理论产物,其中包涵了许多相当积极的思考成果,与中国法学家在“文革”后力求重建法律秩序的历史任务不乏某种相通;二是它以牛津语义哲学为其方法论基础,从人们的日常语言经验入手整理和分析法律问题,与重视经验分析的沈老师一拍即合。 既然谈到新分析法学派,就不能不稍微涉及同样为沈老师所考察的其他现代法学流派。沈老师坚持将本世纪各种西方法学理论划分为三类,即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即使对相对晚近出现的批判法学、语义法学和法经济学等也分别作相应归类。或许有人认为这种划分方法已经过时,但我理解它绝非学术上的削足适履,其理论根据依然存在。因为无论自认身处现代或是后现代,法学家所面对的都是关于人类生活的秩序问题,而归纳其基本理论问题无非三类: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秩序或者说既定的法律秩序是否符合我们的正义标准?应当如何解释、分析和操作我们已有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是否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或者说得到了怎样的实现?这些问题在逻辑上既相关联又有区隔,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就是对这三者的分别理论回答。尽管一直不乏有抱负的学者或学派试图全面回答这些问题,然而我们仍能发现,无论何种回答,其最具启发意义和理论贡献的往往集中于某一方面。这些回答作为西方法学家多年努力的思想结晶,对已确定经济市场化国策并力求全面进入当今国际生活的我们是值得认真借鉴的。20世纪的人类生活当然发生了也正在发生着多方面的急剧变化,人类的不同九体所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也各有差别,但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至少是相通的,这不仅是因为不同群体的人于人性本身大体相同,还在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环境正前所未有地处于某种一体化过程中。哲学家怀特海曾论称本世纪是“分析的时代”,这是因为分析的精神和方法有效地消解了作为上一世纪特征的各种思想体系。不管世纪尾声中出现了怎样繁复的多重变奏,对逻辑和语言的分析仍可说是当代人类思维的稳定主题。而鉴于中国学术思想界在20世纪的特殊经验,科学分析方法的理论训练对于法学的成长恰有某种特殊价值,法理学家对此应当有所会心。 回到前面作为背景的话题。我想说,彼时的中国法学可能确不免于幼稚,但判断这所谓幼稚的方法可能也未必成熟,如果它本身即未经分析思维的酸液洗涤。法学走向成熟需要一个过程,沈老师的毕生工作既是此一过程的见证,也是在过程中发生着“催熟”影响的要素之一。相对而言,法理学有其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它既包涵深厚的人文关怀又具有社会科学的面向,既须有规范研究又须有实证研究,既是理性的抽象产物又面对具体感性的个人。因此从方法论角度来说,我以为法理学或法哲学所应致力于探讨的,是体现于实践的法律秩序中的这样一些基本关系:个人与他人或群体、主体与客体、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理性与非理性、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抽象、自由与强制以及推理与仪礼等。只有通过对它们的多角度深入探讨,法理学才能不断获得对自身学术品格的确证。当然,这些探讨必然也会借鉴哲学和其他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某些方法与成果,例如不仅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理论与相应科学的渊源关系显而易见,批判法学同社会政治理论的密切关联,现实主义法学对现代物理学的热情呼应等也无一不是明证,而各派法学理论都以某种现代哲学流派作为方法论基础这一点就更不待言。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或角度,法理学其实都不能免于就上述若干基本关系作出属于自己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本世纪的法理学发展(以西方为典型)固然有其外在各种社会的和学术的影响,同时也是其内在矛盾的不断展开,它总是一方面力图在上述各种基本关系中尽可能排除个体的、感性的、非确定的因素,然而另一方面这些因素却一次又一次地顽强现身并主动挑战。我们的认识可以随着知识的累积和方法的更新而不断深入,但是这一内在矛盾的展开过程却是伴随人类实践而不可定论的。不过我认为,借用毛泽东哲学的术语来说,法理学内在矛盾的主要方面应该是上述基本关系中的群体的、理性的、确定的方面,这是由于人类法律事务的性质所决定的。而这些关系中最根本的便是个别与一般(普遍)的关系,也就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正是在此一意义上,维科在其《新科学》中甚至以雅典公民立法与苏格拉底对于普遍性的抽象为例,将法律作为哲学的源头。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说,密那法的猫头鹰只有在黄昏到来的时候才会起飞。我们已经进入了20世纪的黄昏,那么,猫头鹰又起飞了么? 星月往还,人事代谢。于今我在文中提到的几位北大师长,丁校长和罗老师已位列庙堂之高,张国华与张宏生两位老师却已萧然作古,惟余我们的沈老师还在燕园老圃笔耕依然。在欣悦地纪念导师执教50周年的时候,我忍不住还想说出心底的另一种纪念,那是对张宏生老师的感伤的纪念。这不仅是因为张老师在档案名义上与沈老师一样是我的研究生导师,还因为正是两位导师在学术人生的品性风格方面的差异和互补,感性地丰富与深化了前辈师长给我的教益。我出国前最后参加的两次法学界集会也莫不与张老师有关:1989年2月法学所召开中国法制建设10年反思研讨会,北大法律系委派沈、张两位老师和我参加,沈老师和我分别发了言。会上的某种浮躁气氛使我隐约感到不安,中午休会期间我陪张老师去附近一家服装店定做衣服时,还向他表示了我的这种感觉。谁想数月后衣成人去,在有诸多法学界师长参加的告别式上,沈老师格外凝重肃穆的表情深深地印在了我的心底。我觉得我解读了它的全部涵义。 贺沈宗灵老师执教50周年 归期未有期,不见导师久。隔海问禧年,情在燕园柳。 湖畔十余秋,立雪自辛酉。传道沐春风,解惑识良莠。 授业记灯窗,去国伤八九。明月几回圆,月下双回首。 吾师喜沉潜,佳酿封坛口。坛口不轻开,开时人知否? 吾师性梗直,清廉甘自守。冷面暖心肠,忧患寻常有。 吾师重谨严,言笑称不苟。偶尔谐趣来,燕子飞窗牖。 吾师权人才,薪火执其手。桃李下成蹊,天公多抖擞。 十五志于学,七十从心走。抱朴而守一,岁寒二三友。 师表五十经,北子成渊薮。人格可独行,文章能不朽。 虎丘晚钟长,钱塘奔嘲吼。愿与寿南山,遥迢将进酒。 注释: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S. J. D)候选人。 (责任编辑:admin) |